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已经成为平台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劳动者群体。这类职业流动性强,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也随之增高,一次事故就可能给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沉重负担。2026年陆家嘴论坛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要针对“两司两员”等新就业群体开发专属普惠保险产品。从实践来看,雇主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已成为不少平台及合作企业分散用工风险的重要工具,但“投了保”不意味着“保得住”。平台用工关系复杂、责任主体分散、业务数据封闭,容易造成承保时口径宽泛、事故后责任难定等问题。如何使保险责任与用工责任相衔接,已成为“两司两员”专属普惠保险必须回答的法律问题。
“有保险”不等于“有保障”。首先,投保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可能存在错位。平台业务往往经由配送商、加盟网点、劳务公司和灵活用工平台等多层传导,劳动者还可能被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在此种架构下,部分平台与劳动者之间便从传统雇佣关系,转化为平台外包商与“个体户”之间的商务合作关系。名义上的投保人未必是真正组织和管理劳动的一方,实际控制派单、价格、考核与奖惩的平台可能不在保险合同责任链条之中。一旦发生事故,各方容易围绕“谁是雇主”“谁应赔偿”等问题相互推诿。
其次,保险范围难以与真实劳动过程吻合。骑手上线等单、接单取货、配送、返程,司机空驶候单、装卸货物,都与完成平台业务紧密相关。然而,一些保险产品只承保狭窄的“在单期间”。事故是否发生在业务过程中,又依赖平台掌握的接单、定位和结算数据。平台数据若更新不及时或不向保险机构、劳动者开放,就可能出现人车不符、在岗状态不明以及返程事故难以理赔等问题。
再次,部分企业不当使用保险工具。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障、雇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各有不同的责任基础与功能定位。部分企业以低保额意外险替代自身应承担的雇主责任,或将本应由企业承担的保费转嫁给劳动者,甚至将商业保险视为免除用工责任的“防火墙”。如此操作,看似保单不少,伤残待遇、误工损失和第三者损害等却可能出现缺口。
最后,信息不对称增加保险机构经营成本。“两司两员”流动性强、多平台接单,其身份、车辆及从业状态实时变化,保险机构难以准确掌握风险状况。信息不对称既可能诱发冒名投保、虚假报案,也可能导致正常理赔被反复核查。不同平台分别投保虽不必然视作重复保险,但若缺少险种识别和赔付衔接,仍易造成责任重复、追偿困难和费率失真。
症结在于法律责任链条与保险链条相互脱节。造成上述问题的深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用工形式与用工事实的分离。一些企业通过外包、承揽等形式,进行“去劳动关系化”处理,但劳动者仍受平台所制定的派单规则、服务标准、计价方式和奖惩机制的实质控制。合同写的是“合作”,实际运行的却是劳动管理。若保险产品仅依据合同名称识别雇佣关系,便会把最需要保障的人排除在外;若不审查实际责任,则可能使保险成为模糊用工责任的工具。
其次,是原始责任与保险责任界限不清。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和侵权责任法确认谁负有安全保护、参保缴费和损害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则解决既有风险如何转移。二者相互关联,却不能相互替代。雇主责任保险可以明确企业依法或依约承担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反向决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更不能免除平台及合作企业的法定义务。
最后,是平台控制数据却未承担相应数据责任。算法和业务数据既决定劳动者如何工作,也决定事故是否处于保险范围。劳动者、保险机构与平台之间的数据能力极不对称,使保险责任认定易被平台单方记录左右。责任不明、条款不清与数据不通相叠加,最终造成投保难、定价难、理赔难等困境。
解开症结的关键是法律责任归位。第一,坚持以用工事实认定劳动关系。应综合考察任务分配、价格决定、报酬来源、奖惩规则、工作过程控制以及劳动是否构成企业业务组成部分等要素,不能仅仅凭借“承揽”“合作”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来否认劳动关系。存在用工事实并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依法认定为劳动关系;未达到劳动关系程度但企业实施劳动管理或指派工作任务的,也应根据实际控制程度与获益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穿透外包链条以确定责任主体。平台、合作企业和基层网点须形成可核验的用工责任清单,明确识别招用、派单、考核、安全培训、参保缴费和事故处理等责任。违法转包、假外包真派遣或借无主体资格者招用劳动者等行为,不能因合同层层分割而免除或转移工资支付、损害赔偿等责任。保险合同应与责任清单对应,使实际承担风险的主体进入承保关系。
第三,厘清普惠保险制度的功能边界。雇主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并不必然以劳动关系成立为唯一前提,其承保范围应依据保险条款与被保险人实际责任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也表明,不论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均可通过商业保险分散风险。但需明确的是,商业保险只能补充和转移责任,不能替代依法应参加的工伤保险,也不能冲抵平台应缴纳的职业伤害保障费。
责任归位的旨归是建立分层保险保障体系。一是筑牢法定保障底座。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平台从业人员,应落实“按日参保、按单计费、月度缴费、总参总保”的职业伤害保障。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已于今年7月1日向全国推开,试点地区的“两司两员”专属普惠保险应与这一制度相衔接,厘清劳动关系类型,完善相关人员数据,夯实法定保障底座,使其成为“两司两员”保险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
二是开发责任清晰的专属产品。在法定保障之上,可由雇主责任保险补充伤残待遇、误工损失等责任,由第三者责任险覆盖执行任务造成的外部损害,由意外险、电动自行车保险等满足个体化需求。条款应明确上线、候单、取货、配送、合理返程和跨平台接单等场景,不能通过含混的“非工作期间”免责。
三是建立可信的数据协同机制。平台应按规定提供真实、连续、可追溯的实名、接单和事故数据,保险机构完善核保理赔记录,监管部门推动必要的信息校验。数据共享必须遵守目的明确、最小必要和安全可控原则,保障劳动者查询、复制、更正关键记录的权利,不能让平台成为事故状态的唯一解释者。
四是鼓励保险机构参与事前风险管理。保险机构可以利用理赔数据识别高温、暴雨、夜间配送和疲劳驾驶等高风险场景,推动平台优化派单时限、休息规则和安全培训。费率则可依据行业、地区和总体风险适度差异化,不应将平台算法制造的风险转化为劳动者个人的高保费,更不能以风险评分限制劳动者就业。
“两司两员”普惠保险的价值,不是用保单掩盖复杂的用工关系,而是让已经依法配置的责任得到及时、稳定履行。只有先解决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再回答保什么、谁缴费、如何赔,才能形成工伤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障守底线、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作补充、平台数据治理促预防的保障格局。责任归其位,保险尽其用,普惠金融也才能真正抵达奔波在路上的劳动者。
(作者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