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是新时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大课题,也是各部门法学实现理论自主的基本任务。建设金融强国,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关于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保险业作为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兼具经济减震器与社会稳定器的功能,其法治化水平直接关系国家金融安全、社会治理与民生保障。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已形成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统筹发展、传统险种与新型保险业态协同并进的多层次制度架构,本土法治实践经验丰富,但在保险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上仍存在明显短板,故急需加强。
保险法学亟须构建自主知识体系
长期以来,中国保险法学基础理论较多借鉴西方研究成果,尚未形成契合本土现实与社会治理需要的自主理论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度摆脱对西方理论范式的路径依赖,建设逻辑自洽、适配中国国情的保险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金融强国建设目标下保险法学创新发展的重要任务。
从比较法视角观察,西方传统保险法大多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从海上保险法到陆上保险法的演进路径;中国保险法则始于域外移植,成长于本土实践。中西方保险法虽均以保险合同交易为核心,普遍实行商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分立,但在政策性保险的制度嵌入方面,中西方却存在显著差异:德、日、美等多数西方国家以商事交易构建保险私法核心框架,农业、巨灾等政策性保险多单独立法,游离于保险基本私法体系之外;法国虽在《保险法典》内部整合部分政策性保险,却未形成兼顾民生兜底、宏观调控的多层次功能体系。我国保险法在统一立法框架内统筹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协同发展,其规范对象既包括市场化的商业保险,也包括具有公共政策导向的农业、巨灾及普惠型养老健康等保险,兼具商事促进、民生兜底、宏观调控与公共治理多元价值。因此,单纯套用西方传统保险法范式,既难以解释我国保险法兼顾市场运行与政策性目标的多元制度价值,也难以回应政策性保险领域我国司法裁判与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
以风险分配为核心开展理论建构
中国保险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应立足中国保险市场实践,确立以风险分配为核心的本土保险法理,实现制度结构、基础理论、功能定位三方面的理论自主。
首先,在制度结构上,应构建私法契约与公共规制二元并行的规范体系。西方保险立法以私法自治为底层逻辑,规范重心落脚于保险合同交易关系,其保险公法监管制度虽较完备,但大多与保险合同法采分别立法模式,公共治理功能主要依托保险私法之外的监管立法实现。我国《保险法》采用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一的立法体例,在同一部法律中统合公私法规范,为平衡私法自治与公共风险治理的双重需求提供了制度基础。此体例虽可在法国商业保险法典中找到制度参照,但并非简单域外移植,而是立足于本土市场实践的制度创新,与私法、公法二元并行的规范建构思路具有内在一致性。近年来,保险行业风险持续暴露,国家“强监管、防风险”的政策导向日趋明确,《保险法》的后续修订应持续完善行业监管规则,推动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协同发展。
其次,在基础理论上,应确立以风险分配为核心的本土化理论。打造本土基础理论并非全盘否定西方保险法成果,诚实信用、对价平衡、合理期待等经典规则仍具备适用价值,但需以风险分配理论为核心框架进行整合重塑。风险分配理论融合私法契约与公共治理双重逻辑,利于清晰划分多元主体之间的风险负担、损失分摊与保障责任,统筹商事公平、民生兜底与金融安全。西方传统对价平衡理论以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费与赔付的交易对等为核心分析工具,虽逐步融入消费者保护规则,但其分析原点为平等商事主体,难以容纳政府干预、社会互助等公共治理要素。本土风险分配理论突破单一私法主体局限,将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纳入统一分析框架,以弥补西方理论对公共治理关注的不足。在裁判层面适用分层规则:纯商业保险纠纷以对价平衡作为核心裁判标准;农业保险、巨灾保险、普惠养老保险等政策性险种,则依托风险分配逻辑统筹多方主体间的风险分担,建立差异化私法解释体系。
最后,在功能定位上,应坚守保险的风险保障本源,统筹风险保障、资金融通与社会治理功能,实现保险业态创新。我国保险立法在制度设计上已兼顾上述三重功能目标,但相关规则在《保险法》内部尚未完成一体化整合。西方保险立法以商事交易赔付为核心范式,资金融通、公共治理功能虽客观存在,但多依托单行立法与外部制度实现,并未在保险基本法层面形成统一规制。我国保险法学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应坚守风险保障本源,设置保障型保险产品规模约束机制,划清风险保障与理财投资的业务边界,防范行业脱实向虚倾向;另一方面,应充分释放长期寿险汇聚长期资本的资金融通价值,助力养老第三支柱与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挖掘保险的社会治理功能,持续优化城乡大病保险、普惠医疗保险等本土实践模式。三重功能中,风险保障是保险业的根基,承担着民生兜底职能;资金融通依托长期寿险实现长期资本供给;社会治理虽非我国保险制度独有,但将大病保险、普惠医疗保险嵌入统一保险法制框架的制度安排,是我国保险业参与社会治理的标志性本土特色。另外,面向金融强国建设需求,保险法治还需完善配套制度,规范绿色、科技、数字、普惠养老等新型保险业态发展。
以自主法治话语补足知识体系短板
当前,我国保险法学知识体系存在三大短板,难以适配金融强国建设需要。第一,理论建构受内外双重约束:对外长期受西方单一商事理论范式束缚,内部跨学科融合、裁判规则梳理、监管规范与法学理论衔接、学界业界协同等内生建设不足,风险分配本土法理尚未形成共识,形成“实践高度本土化、基础理论依赖域外”的失衡局面,司法实践中对大量争议案件缺少本土解释框架,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存在明显分歧。第二,知识体系碎片化问题突出:公私法规范、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规则衔接不畅,保险合同、行业监管、社会治理理论缺乏统一逻辑主线,立法司法回应复杂市场实践的解释能力不足。第三,新业态法理供给滞后:绿色保险、数字保险、养老金保险等快速发展,但适配本土场景的理论支撑缺位。我国已稳居全球保险大国行列,但全球保险规则、行业标准塑造能力偏弱,国际话语权重与市场规模严重不匹配,保险法治亟须完成从“国际规则本地化”向“本土规则国际化”的范式转型。
保险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金融强国建设的重要学理支撑,须扎根本土实践,凝练自主法治话语。具体应从四方面推进:第一,适度降低对西方理论范式的依赖,确立风险分配本土范式,围绕私法公平、金融安全、社会治理三元目标,以风险分配为核心,依托诚信原则统筹保险立法、司法与监管。第二,坚持保险本源导向,依托司法与监管实践划定风险分配适用边界,凝聚法理共识。第三,破除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的制度割裂,整合合同、监管、公共治理规则,搭建一体化知识框架。第四,完善制度与话语体系,包括健全保险新业态的法律制度供给,总结提炼中国保险治理实践模式,深度参与全球保险规则制定,构建适配国内风险治理实践、具备国际引领力的保险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为国家风险治理现代化与民生保障提供坚实学理支撑。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