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型开放背景下中国对外投资治理的法治转型

2026-08-0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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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首部以“对外投资”为名的行政法规,它的出台是我国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关键举措,亦是新时代中国式涉外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成果。该法规立足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定位,系统梳理对外投资治理实践经验,将成熟改革举措与监管模式予以法定化,终结了由政策、部门规章主导的碎片化治理格局,推动对外投资治理完成从“政策驱动”到“法律规制”的深刻转型,为健全中国特色涉外法治体系、参与并引领全球投资治理变革夯实制度基础。

  《规定》内容的三维突破与范式重构

  第一,立法层级跃升:实现从政策调控到法治规制的转变。长期以来,我国对外投资治理依赖低位阶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存在效力不足、规则分散、执法标准不一、制度稳定性差等问题,难以营造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制约对外投资的高质量发展。《规定》以行政法规形式出台,实现了对外投资立法位阶的历史性提升。高位阶法规能够统筹各部门监管职权,化解规则冲突、统一全国执法标准,破除多头监管、规则碎片化困境。《规定》将市场化投资原则、全流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责任、海外权益保护、涉外反制工具等成熟实践上升为法律制度,推动治理彻底摆脱短期政策调控模式,迈入长效法治规制阶段,为企业国际化长远布局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第二,治理体系重构:完成从碎片化监管到一体化治理的转型。《规定》打破传统“重准入、轻过程、弱保障”的路径依赖,搭建前端准入规制、中端过程监管、后端权益保障的全周期闭环治理体系,实现开放便利与精准监管、规范治理与综合服务的有机统一。在准入环节,《规定》建立动态产业分类调控制度,结合经济发展、产业升级与国别风险,动态调整鼓励、限制、禁止类投资目录。依托负面清单落实“非禁即入”原则,清晰划定投资边界,既严控高风险投资,又扶持优质战略性对外投资,推动对外投资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升级。在监管环节,健全常态化合规管理、动态风险预警、境外经营信息报送机制,压实企业合规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粗放式管控向精细化治理转型,防范境外投资无序发展、合规失范等问题。在保障服务环节,《规定》将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予以法定化,打造“政府统筹、行业自律、专业赋能、金融支撑”四维服务体系,把财税、金融、保险、法务、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纳入制度框架,明确各类机构职责,补齐过往“重监管、缺服务”的短板。同时,尤为重要的是,《规定》在高位阶立法中完善了安全审查、权益保护、应急处置、违规追责等制度,筑牢国家安全与市场主体权益两道防线,确立了对外投资安全审查与涉外反制规则,推动风险应对从被动处置转向主动防御。

  第三,涉外法治协同: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双向衔接。《规定》立足全球视野,推动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双向适配、双向赋能,构建内外联动、权责清晰的涉外法治格局。一方面,新规主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吸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国际组织通行准则,在合规管理、透明度建设、投资者保护、公平竞争等领域实现规则互通,降低制度性壁垒。同时恪守国际法准则与东道国管辖原则,明确企业境外经营合规义务,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良性兼容。另一方面,新规实现涉外法治工具重大创新,创设境外私主体反向规制制度,可依法对违规私主体采取交易限制、准入禁止、资质管控等惩戒措施,效力覆盖关联企业与控股机构,突破了传统“国家对国家”的博弈模式。《规定》明确了国内法域外适用边界,针对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划定执法依据,细化了涉外反制条款,构建常态化、法治化维权反制体系,显著提升涉外经济法治的自主性与威慑力。

  《规定》展示的中国范式与全球治理价值

  《规定》的制度创新与法治转型,既是我国对外投资治理的内部改革成果,也是中国践行制度型开放、参与全球投资治理的重要实践,具备突出的理论价值与全球意义。

  第一,夯实制度型开放的法治根基。制度型开放区别于传统要素型开放,在于其以稳定透明的法治规则替代短期政策调控,保障开放常态化、长效化。新规通过高位阶立法,清晰界定监管边界、市场主体权责、投资准入规则、风险防控机制与争议解决渠道,理顺对外投资领域治理逻辑。以制度压缩行政裁量空间、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稳定市场预期,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筑牢法治基石。

  第二,彰显引领全球治理变革的开放姿态。新时代制度型开放坚持对接、吸纳、创新、引领并举。新规在负面清单管理、合规治理、海外权益保护等领域对标国际先进实践,实现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深度对接,突破了西方传统投资治理范式,向世界展现中国推动全球投资治理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方向发展的责任担当,实现我国从国际规则被动接受者向主动参与者、共建者的身份转变。

  第三,贡献统筹开放与安全的中国方案。面对全球规则博弈加剧、地缘风险增多的新形势,新规秉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风险预防、权益保护、对等反制三重安全体系,将产业、技术、数据、海外利益等安全要求全面融入对外投资治理。这套制度设计既防范过度开放带来的安全隐患,又坚守对外开放的基本方向,实现高水平开放与高水平安全动态平衡,为全球投资治理提供了可借鉴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当前,全球治理体系加速重构,我国对外投资治理的法治转型,既顺应国内高水平开放的发展需求,也向世界传递坚守多边主义、坚持互利共赢、维护开放型世界经济的坚定立场。《规定》的出台,完成了我国对外投资领域的顶层制度设计,将长期实践形成的监管机制、风险防控、权益保障等做法全面法定化,实现对外投资从碎片化政策治理向系统化法治治理跨越,标志着我国对外投资法治体系正式走向成熟。未来,我国将以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与世界共同发展相融共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商组织法视角下公司法责任理论和规则重塑研究”(25AFX011)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王博(报纸) 胡子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