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面对国际环境新形势和国际博弈新态势,中央将涉外法治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予以战略布局和一体推进。在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系统工程中,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以下简称“三反”)机制极具重要性,是以法律形式明确我国不接受任何国家的“长臂管辖”和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关键性制度构建。
“三反”机制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体推进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工作。近年来,我国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加强“三反”领域立法,以《反外国制裁法》为基石的“三反”法律法规体系的四梁八柱已经搭建起来。经过不断探索与发展,我国在“三反”领域的行政执法实践不断积累和丰富,一个以外交部、商务部和司法部为主要执法主体的“三反”执法体系基本建成。
相形之下,作为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三反”机制中的地位虽得到高度重视,但整体而言,司法实践尚不丰富,功能定位尚待进一步厘定和完善。如何促进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职能,更好实现立法、执法和司法一体推进、协同发力,已成为完善“三反”机制的重中之重。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三反”机制中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外国通过实施非法干预、制裁和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侵害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捍卫国家权益,这既是我国行使司法主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机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需要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系在“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专段中部署健全“三反”机制的相关工作。可见,“三反”体制机制既是涉外法治体系的子系统,也是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须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维度进行全局性谋划和整体性推进。
第二,我国“三反”法律法规赋予因外国非法干预、制裁和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而导致权益受损的中国公民和组织通过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人民法院通过涉外审判实践不仅可以维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经由涉外司法过程,还得以参与我国外交立场、政策和主张的阐释和塑造,这既有利于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也是新时代中国全方位、立体化发展对外关系和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重要环节。
第三,依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与行政机构相比,它们参与“三反”斗争可以发挥司法机关独有的专业性、中立性等特点,其意识形态和政治色彩更为淡化,更容易被国际社会接受。
第四,由于涉外法律斗争具有明显的政治和外交属性,需要“因时而异”“因势而异”,“三反”法律法规因而存在授权性和宣示性条款相对较多的特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解释和适用法律,可以厘清法律的模糊空间,增强“三反”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从而为实现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目标提供坚实的司法支撑。
综上,“三反”机制建设应坚持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和优化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引导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既要敢于斗争,更要善于斗争,推动制度完备、规则协调、攻防兼备的“三反”机制早日形成。基于我国法治体系特点和涉外法律斗争的现实需要,更好发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三反”机制中的功能,需要围绕以下几个着力点展开。
首先,“三反”工作涉及国际博弈,需要确立全国一致的司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须加快“三反”司法政策的制定,引导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妥当行使权力,尽快形成宽严适度、全国统一的“三反”司法尺度。
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还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因此,对于“三反”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应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尽快通过颁布专项司法解释、发布典型“三反”案例等方式,引导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合理厘定“三反”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含义、适用范围和标准,确保“三反”法律法规的立法意旨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准确、完整和一致的实现。
其次,“三反”司法实践既涉及民事司法,也可能牵涉刑事司法,还须把握好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衔接与边界,这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坚持适当谦抑的原则立场,并以是否有利于“三反”法律法规实现其意旨的正向效果为尺度,评估其在个案中适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对于民事司法而言,人民法院对涉“三反”追偿纠纷应把握审慎行使管辖权的原则立场,既要杜绝因此类纠纷敏感复杂或片面强调用尽商事仲裁救济制度而拒绝受理案件的情形,更要防止在受理过程中不设门槛或降低门槛导致出现滥诉的后果,进而对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和推进高水平开放产生负面影响。同时,鉴于“三反”案件的复杂性和国际关注度,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东方经验”、用好调解优势,推动纠纷实质化解、高效化解,全力破解因外国非法干预、制裁和“长臂管辖”措施导致的合规困境,维护产供链和商业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对于刑事司法而言,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三反”案件的过程中应秉持客观审慎、公正司法的立场,既要和行政执法部门相互配合,也要严守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区别和界限,确保刑事追诉以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为支撑,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提高我国“三反”法律法规的国际认可度和影响力。
对于“三反”案件中涉及外交事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权力时,应注重把握司法权的合理边界,充分尊重外交事务属于中央事权和行政权力的基本属性,对于相关措施是否构成“歧视性限制措施”“不当域外管辖”“干涉内政”以及“非法单边制裁”等先决问题,宜通过相关工作机制提请外交部、商务部、司法部等相关中央主管部门作出裁定,然后再据此确定后续的司法程序和措施。
在当今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不仅是中国国内法律秩序的维护者和监督者,也是维护国家权益、推进国际法治的重要行动主体。因此,依托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拓展解释“社会公共利益代表人”的时代内涵,在《检察公益诉讼法》中增设涉外条款,将国家利益维护明确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适用领域,并将维护国家利益明确为检察权代表的“公共利益”,这是新时代中国完善“三反”机制的题中应有之义。2026年6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二审稿增加了涉外条款,依之,对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的侵害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是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相关条款在今后的审议过程中将不断完善,从而为人民检察院在“三反”协同机制中充分发挥作用夯实立法基础。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