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是党的建设常抓常新的重要课题。从法治视角审视政绩观,既是对权力运行规律的深刻把握,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范畴上政绩观与法治各有侧重
政绩观是党员干部从政价值取向的集中反映,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遵循。二者分属不同范畴,厘清二者的本质区别,是理解二者何以统一、如何统一的认识前提。
1.政治属性与法律属性的分工
政绩观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核心是站稳人民立场、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法治则以其权威性、稳定性、可预期性,为国家治理提供基础性制度框架。在政绩创造过程中,政治引领回答“什么是好的政绩”“为谁创造政绩”等根本性问题;法治则具有鲜明的规范属性,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为权力行使划定清晰边界,着重解决权力运行的规范问题,同时也为人民权益保障提供制度依托。二者功能分工明确,有机统一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
2.道德自律与他律约束的差异
政绩观内在于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依赖于个体的政治觉悟和责任意识。一个具有高度政治觉悟的领导干部,能够超越短期利益、抵制政绩冲动,但这种自觉具有不确定性,易受外部环境影响。法治则是一种外在的他律机制,通过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严格的决策程序、严肃的问责机制,为权力运行提供刚性约束。如果说政绩观侧重激发“不想偏离正确方向”的内在自觉,法治则提供“不能违规”的制度约束和“不敢滥权”的刚性惩戒,二者互为补充,而非相互替代。
3.结果导向与程序正义的区分
政绩观天然关注成效,创造了多少实绩、解决了多少问题、赢得了多少民心,这是其务实品格所在。然而,对结果的过度关注也可能催生“唯结果论”,甚至出现“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偏差。法治则更注重程序正当与权利保障,强调权力行使必须遵循法定步骤、履行法定程序、做到公平正义,即使目标正确,也不能以程序违规为代价。这种“重结果”与“重程序”的区别,恰恰构成了二者互补的基础,既不能因程序而消解实干担当,也不能因结果而突破法治底线。
二、逻辑上政绩观与法治深度契合
政绩观与法治虽有区别,却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形成了相互依存、相互成就的内在联系。这种统一之所以可能,根本在于二者在价值追求、目标指向和功能作用上形成了深层契合。
1.价值追求同源共流
正确政绩观要求“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法治则通过宪法确立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无论是创造政绩还是行使权力,都必须回归“为民造福”这一原点。任何偏离此目标的“政绩”,无论表面多么光鲜,在法理上都构成对权力本质的异化。这一价值共识,是二者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
2.目标指向同向发力
正确政绩观旨在引导党员干部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法治则通过划定行为底线、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发展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二者共同指向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大局,在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目标上高度一致。
3.功能作用刚柔并济
政绩观具有内在性、主观性,若缺乏制度规约,易陷入“空对空”困境;法治通过具体的考核指标、决策程序和纪律红线,使正确政绩观从外在规范沉淀为内在修养。反过来,当“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真正入脑入心,制度执行便从外在强制升华为内在自觉。这种“德”与“法”的良性循环,正是“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的生动体现。
三、实践路径上以法治校准政绩观。
以法治校准政绩观,核心在于将正确政绩观的要求深度融入法治运行的各环节,实现从价值倡导到制度规约的转化。
1.以法明确“为谁创造政绩”,筑牢权力来源的法治根基
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绩观偏差的根源在于权力观的异化错位,是“为谁用权、怎样用权”的越界失范。这就要求凡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全面开展“法治体检”,从制度上防止个人专断和盲目决策,确保政绩创造始终指向人民福祉。
2.以法界定“创造什么样的政绩”,构建政绩评价的刚性标尺
党章明确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立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等行为纳入政治纪律范畴,对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处分;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为发展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这种“纪法衔接”,确保了政绩创造既要在价值取向上“政治正确”,也必须在行为上“于法有据”。
3.以法规范“怎样创造政绩”,完善权力运行的制度程序
创造政绩的过程,本质上是行使权力的过程。坚持职权法定原则,恪守法定程序,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接受巡视巡察、审计督察,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将政绩评判权交还给人民;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因政绩观错位、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无论责任人是否离任、提拔,都将被严肃追责。
历史与现实深刻昭示,政绩观是“德”,法治是“法”。德法共治,方能刚柔并济。持续深化对二者内在关系的认识,以法治的“硬度”划出行为底线,以政绩观的“温度”引领从政追求,在双向互动中建立健全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的长效机制,才能确保党员干部创造的业绩真正扎根于法治、扎根于人民,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作者单位:青岛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