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多维阐释

2026-07-0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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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古老而新兴的话题。自1985年我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后,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概念逐渐形成。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该通知首次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整体予以保护,对我国文化遗产概念的形成,以及文化遗产价值阐释和展示利用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督察”,并将“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作为其重要内容,明确规定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有效保护和活态传承”“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与“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等工作目标,体现了党中央对于推进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督察的高度重视。

  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不同类型、层次的文化遗产体系;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正经历从重视文物等单体文化遗产保护,转向同时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街区”等聚落文化遗产,以及“国家文化公园”等大型文化遗产的历史转型。每一层级的文化遗产都面临内涵迥异的系统性保护任务。因此,我们可以从如下三个维度阐明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内涵。

  第一,单体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韩非子》记载了“齐伐鲁,索谗鼎。鲁以其赝往”的历史典故,说明我国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文物真伪的辨别,但主要是基于古物本身的历史、艺术价值及对诚信伦理的推崇。西方文化遗产的经典保护理论非常强调文化遗产在物理、美学和历史层面的“完整性”,并反对任何形式的“修复”。鉴于文化遗产本体与其存续环境的紧密关系,西方当代保护理论则在承认“修复”等保护措施的同时,又提出了“预防性保存”或“环境性保存”的概念。

  文化遗产并非孤立存在的客体,而是与特定历史环境、自然环境及社区生活深度关联、相互影响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因而其保护对象与范围亦不能限于遗产本身。进而言之,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要求超越对文化遗产单体的“点状守护”或“真实保存”,转向对文化遗产本体、依存环境及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因此,我国《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制定和颁布实施之日起,就强调文物在“修缮、保养、迁移”时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设置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相关制度保护文物的环境。基于“整体性保护”理念,我国后来又通过修法设置了“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等制度以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要求文物收藏单位配备“防自然损坏的设施”以加强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等等。

  第二,聚落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保护。当前,我国聚落文化遗产主要体现为“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景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与“传统村落”等具体形态,其相关保护制度和实践正在深入、持续推进。据相关部门介绍,截至2025年12月,我国已经设立了历史文化名城143座、历史文化名镇312个、历史文化名村487个、中国传统村落8155个,划定历史文化街区1300多片。但是,在聚落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实践中,还存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肌理格局未能得到有效保护,传统村落的整体风貌、历史格局保护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为此,我国正在通过多部中央文件和国家立法,持续推动聚落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譬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要求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行动计划”;同时“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当地居民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等等。此外,2026年2月4日,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颁布《关于开展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统筹整合乡村振兴、文化旅游、文物保护等资源,引导不同省份聚焦相同优秀传统文化主题,有序推进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标志着我国聚落文化遗产区域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理念的深化,构成了我国聚落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重要制度安排。

  聚落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不仅需要加强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区域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与传承”,更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协同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使文化遗产的聚落形态持续、活态传承,穿越历史走进当代社会生活,成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依托。

  第三,大型文化遗产的体系性保护。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当前,我国已经确立建设黄河国家文化公园、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和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五大国家文化公园的目标。根据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颁布的《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等重要文件,“国家文化公园”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特色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文化旅游复合走廊”等。相对于单体文化遗产、聚落文化遗产而言,国家文化公园堪称大型文化遗产或巨型文化遗产,学者多将其比同域外的“线性文化遗产”。实际上,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与管理比“线性文化遗产”更为复杂。每一个国家文化公园均跨越多个省级行政区域,关涉二十多个部局级单位;而且,大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还需要对中华民族的重要文化遗产予以认定、登记、展示与价值阐释等,其面临“地域协同”“部门协同”“央地协同”“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协同”“环境保护与文化保护协同”等复杂任务,承担着“构建中华文化标识”等重要使命。因而,国家文化公园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重大工程”,需要设立清晰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健全国家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和中华文明标识系统。

  文化遗产是我们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的重要基础,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是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基础,也是当前我国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抓手。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文化和旅游研究院执行院长)

【编辑:王博(报纸) 胡子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