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一切国家制度的总依据,检察制度的正当性根基、权力边界与运行逻辑最终都源自于宪法规范体系。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本质上是宪法规范在检察领域的具体化展开,是对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制度进行体系化理论阐释与实践提炼的过程,是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长远发展的基础性、系统性工程。它必须始终立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扎根中国检察实践,通过有效解释制度、引领实践、回应全面依法治国时代需求,讲好中国检察故事,为全球检察制度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逻辑原点
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历经七十余年本土实践、步入成熟定型阶段对理论自觉与体系自觉的时代诉求,是支撑制度自信、回应全面依法治国纵深推进现实需求的关键支撑,也是新时代检察理论发展的核心任务。回应这一命题的根本基点,既非域外检察理论的范式移植,也不是零散实践经验的机械拼接,而是我国《宪法》第134条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具有最高规范效力的根本定位。脱离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与制度根基,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必将丧失理论内核与方向指引,沦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宪法定位是知识体系构建的根本依托,法律监督是检察制度的核心本质。这一定位既是中国检察制度区别于世界各国检察制度的核心标识,也是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不可动摇的逻辑原点。从宪法学权力配置原理看,有些域外检察制度根植于三权分立框架,核心权能围绕公诉权展开,本质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制衡的环节性配置。我国则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法构造,在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将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监督权授予检察机关,以弥补人大监督在专业性、日常性、个案性上的不足。我国检察机关是与行政、监察、审判机关平行的专门国家机关,通过依法独立行使《宪法》第136条授予的检察权,切实履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宪法职责。两类制度在权力来源、逻辑构造与功能定位上存在本质差异,绝不可等同视之。
中国检察制度的思想源头虽可追溯至苏联检察监督理论,但经过七十余年本土实践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逐步超越传统一般监督模式,形成以诉讼监督为核心、“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法律监督体系。该体系是中国检察实践孕育的独有制度创造,经宪法历次修正不断巩固确认,没有现成域外理论可直接套用,其鲜活的实践样态与丰富的制度内涵,为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提供了最丰厚坚实的实践土壤。
构建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面临困境
一是核心范畴共识阙如,基础理论研究薄弱。部门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应当以明确统一的核心范畴为前提。学界尚未就“法律监督”内涵外延、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内在逻辑、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规范关联等元命题形成普遍共识。既有研究多停留在具体业务的碎片化解读,对关乎制度根本定位的基础理论问题缺乏体系化学理化阐释,导致面对新型疑难问题只能被动就事论事,甚至同一职能在不同地区、条线出现不同解读与实践,制约检察制度的规范运行与理论发展。
二是理论与实践存在脱节现象。中国检察实践快速迭代创新,“四大检察”格局持续深化,公益诉讼法定领域不断拓展,数字检察战略重塑法律监督运行模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适用更凸显检察权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不过,部分理论研究仍困守西方分析框架,用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二元划分硬套中国检察权属性,既无法解释本土制度创新与运行规律,也难以形成引领实践的有效理论供给。不少实务人员反映,部分研究虽逻辑严密,却无法回应办案具体疑难,理论与实践的背离已成为制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关键瓶颈。
三是学科话语自主性缺失,理论发展路径受限。部分研究习惯性以西方法学概念、范畴与评价标准评判中国检察制度,陷入“西方中心主义”误区,甚至出现以西方制度为标尺否定本土制度合理性的错误逻辑,背离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本质要求。同时,部分研究陷入部门主义“自说自话”困境,与宪法学、诉讼法学等相邻学科缺乏有效学术对话与理论衔接,形成封闭话语体系,导致研究成果难以融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探索基于宪法规范的构建路径
一是立足宪法规范,夯实核心范畴体系根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首要任务是将《宪法》第134条确立的“法律监督”概念作为知识体系的元范畴与总枢纽。运用宪法解释学方法,彻底跳出西方检察理论分析框架,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出发,对法律监督的宪法内涵、制度功能与运行边界进行体系化规范诠释。厘清法律监督与人大监督、监察监督的本质差异,明确其专门性、程序性、个案性核心特征,划定“监督不替代、到位不越位”的宪法边界;将“四大检察”全部职能纳入法律监督统一逻辑框架,论证各项职能内在统一于宪法定位,打破业务板块碎片化分割与理论割裂,构建层级分明、逻辑自洽的概念范畴体系。
二是扎根检察实践,打通理论与实践双向循环。检察学是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应用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绝非逻辑推演的空中楼阁,必须源于实践、服务实践、引领实践。要从“四大检察”鲜活办案实践中提炼真问题、总结真规律,摒弃以域外理论裁剪本土实践的本末倒置做法。对公益诉讼、数字检察等原创性制度与实践变革,要从本土实践中提炼原创概念、命题与理论体系。同时,理论研究不能只做实践“注释者”,更要以宪法定位为标尺,对偏离法治轨道的做法提出建设性批判。
三是打破路径依赖,构建兼具中国特色与普遍规律的学术范式。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不等于封闭自守,应当立足中国国情,吸收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摆脱对西方检察理论的路径依赖,以中国宪法制度与检察实践为依托,构建专属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对检察官客观义务、检察一体原则等域外理论,结合中国法律监督宪法定位进行本土化改造;打破部门主义研究壁垒,重点围绕中国特色宪法实施体系与检察监督的内在关联,主动与宪法学等相邻学科深度对话,明确检察监督是我国宪法实施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推动检察学理论有机融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四是传承历史根脉,夯实文化与历史根基。系统梳理人民检察制度九十余年发展历程,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检察探索到现行宪法历次修正中法律监督定位的一以贯之,从红色检察基因中提炼制度发展逻辑,阐释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的历史必然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从古代御史监察制度中汲取权力监督合理内核,将“民惟邦本”“法不阿贵”等优秀传统融入检察学理论体系,实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实践、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
(作者系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