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浪潮与老龄化浪潮相互交织叠加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已迈入中度老龄化社会。老年人普遍面临“银色数字鸿沟”挑战,成为智能社会中的“信息孤岛”,其信息无障碍权益保护成为紧迫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政策机制,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这标志着我国应对老龄化的工作重点,已从解决“有没有”服务,转向构建事业与产业协同的生态系统,满足亿万老年人日益增长和多样化的需求。为此,必须审视当前老年人信息无障碍权益保护面临的现实困境,探索具有前瞻性、系统性的重构路径,保障老年人平等、有尊严地融入数字社会。
传统保护模式存在局限
尽管《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法律政策框架正积极推动适老化改造,但传统“他者化”矫正模式存在三大局限。
第一,权利主体性消解。传统模式将老年人预设为被动的特殊弱势群体,关注点多集中于设施、技术、服务的“有无”,而非“是否好用、是否愿用”。例如,部分适老化改造仅对字体图标进行放大处理,却忽视个性化操作引导、方言识别等深层次需求,致使老年人“不敢用、不会用”。更重要的是,技术设计鲜少前置性地纳入老年人全生命周期需求,使其权益保障沦为事后补丁。
第二,能力差异被结构性忽视。老年人内部数字素养差异显著,但“一刀切”模式忽略了个体化能力图谱。老年人对技术的排斥,往往源于认知衰退、学习成本和路径依赖的叠加效应,面对算法黑箱等数字壁垒时容易陷入选择失能状态。传统模式未建立分层适配机制,反而进一步加剧了数字排斥。
第三,责任主体义务分配虚化。传统模式强调以政府为中心的单一责任。然而,在数字社会中,信息无障碍的实现需要政府、市场企业(尤其是互联网平台)、社区、家庭乃至老年人自身的协同共治。《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虽提及多部门协作,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界定模糊,缺乏跨部门协同与刚性问责,易引发推诿扯皮现象。同时,对于拥有技术主导权和海量用户数据的互联网企业,其法律义务多停留在鼓励倡导层面,难以形成治理合力。
以“可行能力”为核心的保障新范式
为突破局限,需构建以“可行能力”为核心的保障新范式。该范式不单以财富或资源占有量为标准,而是关注个人基于自身条件,能够实现其所珍视的功能性活动的实质自由。应用于老年人信息无障碍权益,意味着保障的最终目标不是提供均等的机会或设备,而是实质性地提升老年人接入、理解、使用和创造数字信息,进而自由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这一范式转换,要求我们将关注点从机会平等转向实质自由,从数量占有转向能力实现,并将老年人首先视为具有完整需求和潜力的成年人整体,而非一个需要隔离对待的特殊“他者”。此范式的制度构建应基于三个规范性要求。
第一,以人为本,从特殊优待转向普遍赋能。法律政策应致力于创造对所有公民(不分年龄)普遍友好的数字环境,消除那些基于年龄或能力偏见产生的无谓障碍,将特殊支持视为在这种普适环境基础上的精准增强,而非将老年人永久固定在受助者角色。
第二,精准支持,创造差异化能力实现的客观条件。立足老年群体内部的多元性,社会必须为其提供发展可行能力的外部条件。特别是在医疗健康、社保、金融等关键民生领域,提供与其能力水平(包括非数字能力)相匹配的保障环境,包括保留线下服务渠道、优化线上服务流程,并提供及时的过渡辅助。
第三,多方协同,构建基于社会关怀的共治体系。通过法律与政策,明确划分并有效激励政府、技术开发者、公共服务提供者、社区和家庭等多元主体的责任,将尊重、理解和关怀的伦理价值(即科技向善)内嵌于技术研发、产品设计、公共服务与社会合作的全过程。
“三位一体”的实施路径
基于新范式,应从国家干预、多元共治、社区赋能三个层面重构保障路径。
第一,以需求为导向构建等级化的国家干预规则。国家需超越单一供给者角色,而扮演规则制定者、资源协调者和兜底保障者的角色。应依据老年人不同的可行能力水平(从数字融入度高到完全依赖线下),建立从消极到积极、从普遍到特殊的等级化干预规则,实施差异化保障。一是普遍性规则(消极干预)。面向所有数字应用场景,以法治手段强制消除通用性数字障碍。例如,扩大信息无障碍与适老化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适用范围至主流市场化应用,推行信息无障碍标识制度并加强动态监管。二是促进性规则(柔性干预)。面向能力一般的老年人,提供能力培育和辅助选择的机会与激励。深化“数字适老中国行”等全国行动,推动“银龄数字课堂”社区化、家庭化;通过财税激励鼓励企业研发智能、易用、安全的适老产品;加强司法保障,发挥检察公益诉讼作用,督促关键领域整改。三是辅助性规则(积极干预)。面向数字融入困难的最少受惠者(如高龄、失能、农村独居老人),国家承担兜底责任。在基本公共服务中保留并优化线下渠道,设立人工绿色通道;建立老年数字困难发现与响应机制,确保基本权利不因数字能力问题被剥夺。
第二,构建多元责任主体的义务分配规则体系。通过立法细化与政策引导,厘清多元主体责任边界,形成紧密互动、相互问责的治理闭环。一是政府责任(主导与监管)。宏观层面强化宪法及相关法律的价值引领,完善配套法规标准;中观层面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协同推进;微观层面加强对企业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监督,通过质量抽检、用户反馈、公益诉讼确保法律落实。二是企业责任(创新与善治)。互联网平台和科技企业需承担公共责任,将通用设计、无障碍优先理念融入产品全生命周期,不仅在界面层面向优(如大字体),更在交互逻辑、学习成本、风险提示、数据隐私保护(尤其针对老年人)等深层向优;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的电信诈骗和数据滥用;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监督。三是社会组织与社区责任(联结与支撑)。社区作为数字融入主阵地,应整合老年人协会、社工、志愿者、家庭等力量,构建数字素养支持网络;公共服务机构(如图书馆、医疗机构)应主动履行无障碍信息交流义务。
第三,完善社区特别扶助制度,构筑精准化、场景化的最后支持屏障。社区支持是实现可操作性的最关键环节,应以生活场景为中心,提供分层级的个性化支持。一是赋能活跃老年人。通过兴趣小组、互助学习等形式,教授安全支付、线上医疗预约等高阶技能,助力其从使用者向熟练者、受益者转变。二是支持非活跃老年人。为数字能力有限、存在畏难情绪的老年人提供简便可靠的“一键式”解决方案,并确保全流程有清晰的人工求助指引(如社区帮办点)。三是守护失能老年人。对失去数字自决能力的老年人,建立基于信任的代理服务机制(如家庭帮扶、社区志愿者库)和物理渠道保障,确保其通过口述、手写等方式满足基本信息需求,保有生活体面与尊严。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适应性复合规制视角下的超级平台规则制定权治理研究”(25BFX149)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