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是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中央和地方不断强化养老相关的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数次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典》《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都将养老相关的内容纳入其中,各地也制定了大量的涉及养老的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政策机制,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因此,为了更好发挥法治对于养老事业的保障作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需要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构建更加完备的养老法律体系
加快制定养老服务法。养老服务法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项目,北京、湖北、海南等地也制定了养老服务的地方立法。养老服务法应该根据我国实际,确定不同养老服务类型及其定位,尤其是明确不同养老服务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细化养老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备案程序、建设标准、服务规范和监督责任;理顺和规范医养结合,深化医疗养老机构服务有效衔接;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资质条件及其配备标准。
制定老年劳动者就业促进与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随着人口老龄化,我国将面临劳动力供给不足的问题,需要大量超龄劳动者继续工作。因此,需要加强银发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建立可持续的超龄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体系,促进他们就业。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其适用范围包括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情形。然而,该规定总体较为粗略,对于超龄劳动者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不明确,未来应该参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就超龄劳动者的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制定部门规章,如明确超龄劳动者的加班、夜班等限制。
制定老年人意定监护办法。《民法典》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对于尊重老年人自己意愿、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但相关规定并不明确,使得该制度的适用面临制度空白。因此,应该制定老年人意定监护办法,明确提供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的资质、意定监护设立的程序、协议的内容及其效力、责任承担及其责任保险,以及监护人履职监督等问题。
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法。我国失能老人的规模不断扩大,他们存在长期的照护需求。在前期2016年和2020年两个阶段试点的基础上,“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健全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为此,2026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基本目标为,“用3年左右时间,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基本确立,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基本形成,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本建立”。《意见》对制度覆盖范围、统筹层次、筹资渠道及标准、待遇给付对象及条件、失能等级评估以及基金规定都予以明确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已经成为“五险”之外的“第六险”。《意见》作为政策虽然确立了制度建设目标及基本框架,但为了促进长期护理保险法治化,有必要在《社会保险法》修订之时,在其中增设长期护理保险专章,将《意见》精神和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
强化养老管理与服务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执法。目前,我国存在养老服务机构数量供给不足、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监管执法无法及时全面覆盖等问题,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养老服务机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应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执法,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根据养老服务机构数量及其规模的变化,动态调整监督执法人员的配置,强化他们的专业培训,提升专业执法能力;应该明确对养老服务机构日常检查的频次,强化主动执法;结合监督执法实践,强化监督检查、事后处罚以及事前预防的衔接,对于高发的违法情形,向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发布合规服务指引,引导、鼓励和支持机构对照检查、主动改正;推动“AI+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数据的实时上报,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推动数字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效能。
加强老年人就业歧视的救济保障。强化对于老年人的就业歧视的监察执法,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保障老年人的平等就业权。
建设银龄就业促进中心。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就业公共服务,强化老年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开发银龄人力资源,使得他们能够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依托街道和社区建立银龄就业促进中心,向老年人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老年人就业。
推动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适老化改造。加大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适老化改造,通过投资和财政补贴等方式推动老年人居家环境、公共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在大力推动数字生活、数字政务的过程之中,既要加强数字平台的适老化改造,也要考虑到部分老年人的实际,适当地保留传统的人工服务窗口,降低数字鸿沟对老年人生活的影响。
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
注重风险源头防范。结合司法实践,密切关注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主要风险,如养老消费、赡养与继承、金融理财、保健养生等,利用自媒体、短视频等多种方式,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做好普法宣传、专业咨询、专项指导等工作,提升老年人抵御风险能力。加强法院、街道社区、老龄委等部门的协同,推动法治宣传进街道、进社区,提高老年人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从源头上减少涉老矛盾纠纷的发生。
强化诉讼平台的适老化改造。目前,我国正大力推动司法诉讼的数字化和智慧化,以提高司法救济的效率,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然而,对于老年人而言,应该考虑他们的实际,推动在线诉讼平台的适老化改造,如提供更大字体以及语音导引等。
推动涉及老年人纠纷的法律服务。加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要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的法律服务,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对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不设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对接受社会救助或司法救助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依法将符合条件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