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行政工作与公共生活语境中,“XX日之前提交”是截止期限最常用的表达。然而,这个日常表达却也常引发疑惑:“之前”是否包括本数?如“20日之前提交”到底包不包括20日当天?调查发现,仅有少部分人表示自己单位通知中会将其明确为“XX日下班之前提交”,在大多数语境中人们默认“之前”包括本数。这一问题并非无谓的咬文嚼字,而是关乎高频表达中的语言模糊性如何被社会群体协商规约。从语言学角度来看,这并不是人们无理据的约定俗成,而是汉语在时空隐喻的边界处理中的系统性策略,是认知规律、语用策略和社会规约共同作用下的必然产物。
空间到时间的认知投射。空间认知“投射”到时间域是人类的普遍认知,时间作为空间的隐喻是概念隐喻中最具奠基性的一种,汉语中大量时间表达都源于空间隐喻。“之前”本义是在空间上指示方位,意为“在某个处所的前面”,具体方位是指在某物/某点朝向观察者的这一面。
当这一概念投射到抽象的时间轴上,便从空间的起点和终点扩展为时间的开始和结束,某个时间点便成为一个“时间界标”,此时,“之前”就表示朝向这个时间界标并可达到该界标的时间域。从认知语言学的“界标理论”看,界标往往是认知扫描的终点和参照点,自然被纳入该认知区域之中。因此,“20日之前”这一语义结构有理由倾向于包含其参照点20日作为该方向的终点,如果将20日本身排除在外,这一时间段便失去了由其命名的、明确的终点,而成为一个在20日“门前”戛然而止的模糊区间。
这在汉语的相关表达中具有“家族象似性”,如“以上”“以下”“以内”等,若无特殊说明,通常默认包含参照点本身。这也体现出语言系统性的思维习惯:在划分界限时,倾向于将参照点本身作为所属区域的最后一个合法成员,以确保范围的明确性和完整性。
效率最大化的语用合作。人们日常交流遵循格赖斯提出的“合作原则”,旨在确保交际的顺利进行,促进有效交流。其中,“方式准则”要求说话人应表达清晰、避免歧义。将“之前”默认为包含本数,是社会交际中追求高效、清晰沟通的最优策略。作为通知发布者,其所追求的目标一定是一个清晰无误的最后期限。如果他的意图是排除当天,汉语中有很多更精确、认知负荷更低的表达方式来传递信息,如“早于20日之前提交”“于19日(含)之前提交”“20日(不含)之前提交”等,通过增加语言标记,主动消除歧义。
相反,如果发布者使用最简单的、无标记的“20日之前”,而意图却是排除20日,便是将截止时间提前到了一个无法用日历日清晰指称的时刻,反而增加了接收者的认知负荷,将犯错风险转移给了接收者,违反了交际的“合作原则”。因此,当接收者看到“20日之前”时,会基于理性推断:既然发布者没有选择更为明确的排除性表述,那么最可能的意图就是无标记的、包含20日当天的。这是承担“明确最后期限”这一功能的最简单的语言形式,最后期限就是一个具体的日历日(如20日),而非该日前某个无限接近却无法命名的时刻。这既遵循语用上的合作原则,也是语言经济性原则的体现,为明确通知中的截止日期提供了可操作的实践依据。
制度背书下的社会规约。语言约定俗成的力量在关于“之前”的理解上表现得淋漓尽致。在行政、司法、教育、商务等涉及重大权利义务的领域,“XX日之前”包含当日,已从一种常见的语用习惯,固化为强有力的制度原则和社会规约。
最权威的背书来自以规范化为典型特征的法律语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9条明确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9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虽然两个法条中未直接列举“之前”,但从其体现的立法技术原则可见一斑:对于“以上”“以下”“以内”等概念表示的范围或界限,立法者的默认立场为“包含本数”,除非用“不满”“超过”“以外”等概念明确排除。在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中,仍适用这一原则,如诉讼法中关于上诉、申诉期限的计算,均以“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算,截止日期当天递交视为有效。
这一法律原则渗透到整个社会的规范性文件之中。考试报名、项目申报、材料提交等官方通知中的“XX日之前”,其解释基本都遵循这一默认规则,久而久之便成为社会成员所共同认可的语言知识和制度性常识。人们在参与社会活动的过程中,逐渐将该规则内化,即当涉及截止日期时,最晚的行动日就是截止日期当天。这一共同认知极大地降低了交际成本。
通知中的“XX日之前提交”包括XX当日,这不仅符合人们“时间作为路径”隐喻的普遍认知,也是为保证交际顺畅而采取的语用策略,且有制度背书,已被社会约定俗成。从跨语言比较来看,这也并非孤例,英语中表示截止时间的经典介词是by,如by December 20th,就是明确包含20日当天的。这表明人类语言在处理“最后期限”这一概念时,对逻辑完整性有共同追求。当我们使用“XX日之前提交”这一表达时,不仅是时间信息的有效传递,更体现出语言学、思维认知和社会行为的有机连接。
(作者系黑龙江大学文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