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起源问题应当是哲学伦理学研究的基础性议题,纵观中西方伦理思想发展史,天意神启论、先天人性论、自然起源论、情感欲望论等诸多观点虽各有阐发,却始终未能揭示道德产生的根源所在。马克思主义关于道德起源的论述立足于唯物史观,从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劳动出发,结合社会关系的演变与历史发展的辩证逻辑,深刻阐明了道德产生的物质前提与社会基础,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式的内在规定,为我们正确理解道德的本质内涵,以及道德从萌发、萌芽到形成的演进规律与现实功能提供了科学的研判路径。
人类早期的群居劳动和简单交往。道德的产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科学材料表明,人类早期处在一个难以划分的整体原始群状态。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人的孤立化,只是历史过程的结果。最初人表现为种属体、部落体、群居动物”。这时还没有出现社会分工,第一批劳动工具的有限性和简陋性必须依靠特殊的(天然的)生产力——原始集体的力量来补充;思想与事实之间还没有分离,甚至他们还没有将自己与自然区分开来,原始人的意识被直接纳入群居劳动之中。群居劳动而不是独立的个体存在,已经被赋予了“道德问题”意义;因为,一个与世隔绝的孤立的个人,不与他人和社会发生交往关系,其行为也不可能表现出“是非”“善恶”,不可能发生道德或不道德的问题。同时,原始人群居从事的主要劳动有采集、打猎、捕鱼以及制造劳动工具(如石斧、石球)等,这就标志着新的交往形式的出现——经验的积累与传授。这种形式不同于生物学上的适应环境与自然选择,它内含强大的自我发展源泉,即完善工具。因此,最简单的交往关系、生命活动的日常秩序便逐渐形成。
当然,这种原始群居劳动所形成的简单交往与秩序不是道德调节的产物。因为原始人群还不可能生产出比他们肉体生存需要更多的东西,也不能将自己与群体区分开来,更不可能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包含着对他人、对群体的关系,他们具有的协同性劳动都不自觉地、天经地义地必须服从原始的“集体”。但是,这种非外力强制而彼此进行的交流、彼此的协同劳动、彼此保持的群体秩序,以及对群体是“有利”或“有害”的一定识别,事实上已经构成了道德需求的原始形态,即“道德”已开始萌发。这种客观上已经存在的道德萌发,虽然体现于群居劳动中的简单生产与简单交往,也只是作为某种本能的行为反应;但是,不能因为它仅仅是萌发状态,就否定道德已经从这里开始发生了。
人类社会分工的出现与发展。道德从直接体现于人类早期的群居劳动和简单交往中,表现为单纯的本能协作,发展为人们开始自觉追求稳定的交往秩序,以及作为调节群体关系的行为规范,是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的。在这个历史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便是人类社会分工的出现与发展。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随着劳动实践的深入发展,单纯的自发协作已经无法满足复杂劳动的需要,人类开始出现原始的纯粹的自然产生的分工(主要是基于性别基础上的分工),并逐渐向社会分工演进。
根据原始社会历史学的研究,尤其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肯定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中的历史分期,原始人的分工最初发生于蒙昧时代的后期,但这只是自然的分工,而真正具有社会意义的分工发生于野蛮时代。这个时代先后发生了畜牧业和种植业的分离,以及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因此也形成了以游牧业、农业和手工业为主的不同部落。由于分工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在此基础上,各个亲属部落联合在一起,便形成了部落联盟。这时,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日益成为人们可以察觉到的现实,它往往表现为个人与部落整体、个人利益与部落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也正因如此,在客观上便有了用某些特殊的传统、风俗、禁忌、习惯来调节、解决这些关系问题的必要性,进而发生了在对群体(氏族部落)“有利”或“有害”(即后来“善”“恶”观念的雏形)的对立中选择和评价行为的“对”与“错”的现象。同时,在这一演进的过程中,伴随着人的社会关系复杂化。基于生产资料的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自身即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而杂乱的婚姻状态直接造成了原始人类的生殖能力弱化,进而造成原始人自身增殖缓慢,这就必然会形成各种婚姻禁忌,形成在氏族内部禁止通婚。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的,“不容置疑,凡近亲繁殖因这一进步(即前文讲的‘禁止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其子女、孙子女以及曾孙子女之间结婚’)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婚姻当作惯例和规定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安全”。这里的“更加迅速”“更加安全”,正是“有利”于部落的延续与发展。
据此,我们可以推断,原始的道德萌芽基本上是以氏族以及部落联盟中各种生产和婚姻的禁忌、风俗、习惯的形式出现的,它是一种必要的社会因素。但是,它已经是能被人们逐渐意识到的一种重要的、特殊的风俗习惯了。
人类社会关系和自觉意识的形成与演化。伴随着劳动分工的细化,个人开始意识到自己在社会生产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因此诸多方面的利益矛盾开始显现。这就为道德的产生和发展造就了客观和主观的条件,一方面促成了人的道德需要,另一方面使人成为道德的主体。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我们看到,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其产生不仅需要客观的物质交往关系,还离不开人类自觉意识的主观条件。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如果原始人类对于自己的社会关系不能“意识”,即使客观上产生了调节社会矛盾关系的需要,道德仍然不能产生。事实上,意识本身就是原始人类在劳动实践活动中不断适应这种劳动活动(如前文中人类工具的制造与使用)而逐渐形成的,正如马克思所言“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因此,随着人类劳动分工和交往关系的精细化和复杂化,人的意识从原来的“自然”的意识,缓慢地也必然地发展为能够区分自我与他人、个体与群体、自己需要与对象满足的,从被动习惯转变为主动自觉的自我意识。尤其是私有观念的产生,人类的自我利益的意识觉醒使个体不仅认识到自身利益的需要,更能够意识到他人与集体利益的存在,由此便产生了协调诸多利益关系的内在需要——道德现象。同时,当“需要”得以实现时,人们便会主动接受相应的行为规范与约束,久而久之便内化为“道德信念”。可以说,从原始人的本能规约到群体禁忌的习惯遵守,再到对道德规范的自觉践行,正是人类的自觉意识使“道德”实现了从“他律”向“自律”的转化。
总之,马克思主义道德的起源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以劳动实践为物质根基,以社会关系为载体,以自觉意识为实现路径,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其深刻揭示了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式与实践精神的双重属性,超越了以往唯心主义与形而上学的认知局限,为哲学伦理学研究提供了根本的方法论指导。
(作者系江西师范大学江西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