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护航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2026-03-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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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2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治保障”学术研讨会在山东大学威海校区举行。与会学者认为,该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基础性法律,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会议聚焦法律的价值定位、规范建构与实践衔接,为构建中国自主的民族法治知识体系贡献学术智慧。
  把握价值立法的理论逻辑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引发了学术界关于“价值立法”如何实现政治话语向法律规范创造性转化的深层理论思考。与会学者从宪法相关法、促进型立法等多元视角,深入剖析了这部法律的理论根基。
  山东省法学会副会长谢桂山认为,该法将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的美好愿景,从情感认同上升为国家意志和制度保障,从多个维度夯实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根基。山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肖金明认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是整部法律的精神与灵魂所在,集中体现了新时代党的民族理论创新成果,与总则有机衔接,共同构成了这部法律的价值引领。
  将特定政治需求与核心价值通过立法程序予以制度化,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普遍实践,可称为“价值立法”。如何理解“价值立法”的规范生成机制,是法学理论界需要回应的重要议题。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玉军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重要意义在于,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政治主线系统转化为国家意志,实现了从价值话语向法律规范的创造性转化。在规范设计上,该法体现了价值宣示与法律技术的有机结合,展现了新时代立法在价值整合与制度建构方面的实践路径。
  关于该法在宪法法律体系中的位阶与属性,学者们展开了进一步分析。山东大学特聘教授熊文钊认为,该法具有宪法性法律属性,是带有序言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在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相关理念制度化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国华认为,该法立法宗旨体现国家根本利益,是民族事务治理中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他在分析该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系时认为,前者侧重共同性目标与整体性制度安排,后者强调差异性制度供给,二者相互衔接、功能互补,共同构成民族事务治理的重要法律支撑。
  法律序言作为宪法性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理功能值得进一步阐发。山东大学法治中国研究所研究员冯威认为,序言奠定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与现实基础,阐明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路径,完成政策向法律的规范转化,同时明确法律对全社会主体的普遍约束力。序言在法理统领与价值认同之间实现统一,既为法律提供合法性基础,也有助于增强社会认同。
  构建民族事务治理的规范体系
  作为一部促进型立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制度设计上呈现出不同于传统“条件模式”法律的规范特征。与会学者从制度体系、权利保障、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其规范构建进行了系统梳理。
  如何在规范层面处理共同性与差异性的关系,是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重要问题。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院长关凯认为,该法推动民族工作由差异化治理向共同体构建转型,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出多重关系的协调统一。
  促进型立法如何实现制度体系的完整性与可操作性,是评价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潘红祥认为,该法在制度设计上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支撑体系,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多个领域,通过机制创新推动多主体协同治理。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教授李哲从理论转化的角度认为,该法体现了党的创新理论向法律规范转化的实践路径,具有教育引导功能,在预防性治理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的规范内涵往往体现在文本结构之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通过高频词分析发现,“中华民族”“共同”等表述频繁出现,凸显法律以共同体建构为核心导向。在责任主体方面,法律不仅规范国家机关,也明确社会组织应当将相关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之中。在法律责任方面,增加公益诉讼等制度安排,为法律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围绕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学提出,该法通过具体制度安排加以落实,将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细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各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话语体系建设和宣传教育等内容,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规范框架。
  在共同富裕与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如何将发展目标转化为制度安排,是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议题。西北政法大学法治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倪文艳认为,该法将宪法确立的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具体化,为民族地区发展提供制度支撑。西南民族大学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基地主任田钒平表示,该法在治理结构上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格局,在制度层面完善了民族事务法治体系。
  探讨法律实施的多维路径
  法律的颁布只是起点,其生命力在于实施。一部以促进为导向、以原则性规定为主的法律,如何在复杂治理情境中有效运行,是法学研究需要回应的重要问题。
  如何理解该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是构建协调统一法治体系的重要前提。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寿文认为,应从整体法治视角理解民族事务治理。同时,作为具有框架性特征的法律,其实施需要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
  概念体系的清晰化是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在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楚克看来,“民族团结进步”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概念,需要在理论与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其构建的概念体系有助于统一认识、规范实践。
  针对实施中的现实问题,冯玉军认为,应重点关注地方落实与跨部门协同等问题,通过完善配套制度提升治理效能。王建学从法治衔接角度表示,应加强不同层级、不同领域规范之间的协调,推动形成统一有序的法治体系。
  配套制度的完善与多元机制的协同,是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田钒平表示,应通过完善配套法规、健全法律解释与协同执法机制,增强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同时加强分众化法治宣传,提升社会认知。肖金明进一步提出,该法实施需要政策支持与责任落实相结合,充分发挥“应当”条款的规范效力,同时加强相关理论研究,推动民族工作重要思想与法治理论的贯通。
  会议由山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山东大学法治中国研究所主办。
  中国社会科学报记者  张清俐  通讯员  张晓凯
【编辑:隋萌萌(报纸)齐泽垚(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