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公布

筑牢美丽中国法治基石

——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忠梅

2026-03-1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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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是继民法典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正式迈入法典化时代。
  《生态环境法典》共5编、1242条,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法典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进一步夯实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法治根基,保障美丽中国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稳步推进。这部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环境法治从分散立法向体系化建构、从问题应对向法理形塑的重大转型,是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法典编纂完成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
  为深刻阐释法典编纂的理论基础、制度演进的法理脉络及其对环境法体系构建的重大意义,本报记者近日专访了编纂工作重要参与者之一、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从学理层面解读制度完善背后的实践逻辑、价值取向与理论创新。
  从“分散立法”
  到“系统治理”的时代跨越
  《中国社会科学报》:《生态环境法典》的表决通过举世瞩目。首先请您谈谈,为什么在这个时间节点推出这部法典?
  吕忠梅:这部法典的诞生,是时代的选择,更是实践的呼唤,是顺应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回应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完善法治体系的必然结果。
  实践层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了庞大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包括30余部相关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基本涵盖了各个领域。但长期的分散立法、要素立法模式,导致法律之间重复率高、冲突明显。编纂法典就是要通过系统整合、编订纂修,把分散的规范“串成一条项链”,解决碎片化问题,实现生态环境立法从“量变”到“质变”的跨越。
  现实层面,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双碳”目标的实现、绿色转型的推进,都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典通过“绿色低碳发展编”把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纳入统一制度框架,是对现实需求的精准回应,体现了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的转变。
  法治建设层面,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实质是推动生态环境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填补了法律体系结构上的空白。这也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从“单行法思维”升级为“法典思维”,从以创制为主转向统筹创制与清理、编纂与解释,更加注重法律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中国社会科学报》:与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相关立法相比,《生态环境法典》在法律体系的架构和逻辑上,带来哪些全新的变革和突破?
  吕忠梅:《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彻底打破了我国传统生态环境立法的格局,核心是从“分散”走向“系统”、从“单一”走向“综合”。
  首先是定位上的创新。我们将其确立为“领域法”,而非传统的“部门法”。它不同于民法典以民事权利为主线,也不同于行政法典以行政权力为主线,而是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核心价值,融管理性规范与裁判性规范、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于一体,形成了独特的逻辑架构。
  其次是体系架构的突破。我们采用了“适度法典化”模式,形成“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格局。这是一种动态开放的实质性编纂,以“总则—分编”为结构,“总则编”提取公因式,规定统领全局的宗旨原则,分则编整合现行法律法规。这种模式既追求体系化,又避免了传统法典可能带来的僵化,兼顾了稳定性与适应性。
  最后是逻辑主线的创新。法典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为价值引领,融入中华优秀传统“和合”文化,形成了独特的逻辑。具体体例上采用五编结构——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实现了治污、护绿、促转型三位一体。
  《中国社会科学报》:我注意到“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这在世界范围内都是非常前沿的尝试。
  吕忠梅:这正是法典最大的创新之一。它标志着环境立法从“末端治理”范式向“全过程控制、发展转型促进”范式的根本转变。过去,立法多聚焦于污染治理,而这部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构建了“污染控制—生态恢复—发展促进”的闭环逻辑,突破了“环保与发展二元对立”的传统思维,赋予了《生态环境法典》“发展转型促进法”的新功能。此外,在制度体系上,法典实现了从“要素管控”到“系统治理”的转型,打破了过去水、气、土等单一要素管控的模式,转向“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
  “法典+单行法”格局下的智慧处理
  《中国社会科学报》:法典出台后,部分现行法律将不再保留,部分会择其要旨纳入。在这个过程中,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什么?
  吕忠梅:编纂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也不是“一刀切”的废止或纳入,核心是“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最大的挑战在于,没有成熟的理论体系和法典范式可直接参照。环境法跨越公私法,调整对象复杂,全球范围内已有的近20部相关法典,名称、范围、体例差异很大,没有统一的模板。同时,我国国内环境法理论长期缺乏统一的价值主线和逻辑体系,要把30多部法律整合成一部体系完整、逻辑自洽的法典,难度可想而知。
  《中国社会科学报》:编纂是如何解决这一难题的?
  吕忠梅:我们主要采取了两大核心思路。一是确立统一的价值主线,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核心引领,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统一到这条主线下,打破了过去分散立法的逻辑壁垒。二是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不追求“大而全”的封闭编纂。
  具体来说,我们对三类情况分别处理: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法典,出台后这10部法律不再保留;将现行的有关生态要素、循环经济等方面的20余部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体现到法典中,这些法律将继续保留;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新兴领域,在目前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的情况下,法典中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
  《中国社会科学报》:那些未被纳入法典但仍有现实意义的现行规定,后续如何衔接?
  吕忠梅:通过“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格局来处理。法典主要规定基础性、原则性、共通性的制度,搭建起生态环境治理的“四梁八柱”。未被纳入的单行法将作为法典的补充和细化,继续发挥作用。同时,我们会同步开展法规清理工作,对与法典价值冲突、内容重复的法规进行修改或废止,形成“法典统领、单行补充、配套支撑”的完整法律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报》:生态环境司法实践中的探索成果,如何在法典中得到体现?
  吕忠梅:《生态环境法典》在系统梳理中国生态环境司法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将那些经过充分实践检验、形成基本共识且属于实体权利义务或基本制度框架范畴的司法经验体系化,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内在逻辑统一的法典制度。
  同时,法典对司法实践的具体成果进行审慎选择。例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改革试点和全面推广过程中不断完善,形成了明确的索赔主体、索赔程序、行政磋商与诉讼机制,加之民法典对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范围也有明确规定,使得这项制度具备了纳入法典的条件。
  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中国社会科学报》:未来,将如何通过法典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
  吕忠梅:在加强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方面,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发力。
  一是通过法典中的“应对气候变化”专章,强化国际气候治理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专章围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等作出明确规定,将“双碳”目标转化为权威、清晰、可预期的制度安排。
  二是通过“适度法典化”模式,为国际环境立法提供可借鉴的技术方案,同时为国际条约转化预留接口。我们的“适度法典化”既整合了成熟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制度,形成可对外展示的“中国模式”,又对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发展等新兴领域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
  三是通过环境司法专门化与“绿色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我国的环境司法专门化、专业化实践,创造了许多世界上“人无我有”的经验,法典将这些经验上升为稳定制度,为国际环境司法合作提供了可对话、可推广的“中国方案”。
  四是通过环境权“入典”与公众参与制度,提升全球环境治理的公平性与正当性。法典确认公民环境权,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等机制,增强我国在国际环境合作中的话语权和道义感召力。
  《中国社会科学报》:作为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这部法典将如何对接国际环境公约,在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展现中国担当?
  吕忠梅:核心是“价值对接、制度落地、模式创新、涉外协同”。我们没有简单照搬国际规则,而是立足中国实践,将国际公约义务创造性地转化为国内法制度,同时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中国经验。
  在价值理念上,法典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命共同体”为主线,与《巴黎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的核心价值高度契合,回应了“人类共同关切事项”。在具体制度上,法典专门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编”,构建了以“双碳”目标为引领的制度化体系,为我国履行《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提供了系统化的国内法支撑。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法典通过“生态保护编”系统整合相关立法,突出系统保护理念,直接支撑《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就地保护的核心目标。在模式创新上,“适度法典化”和“双法源”格局,为对接国际公约预留了空间,可以根据国际谈判进展和国内实践需求,通过修订单行法进一步细化国际义务。
  《中国社会科学报》:这部法典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生态法治建设,有何借鉴价值?
  吕忠梅: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破解了发展与保护并存的生态治理难题,其经验对其他国家具有现实借鉴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技术上,“适度法典化”模式为面临环境立法数量多但体系混乱的国家,提供了实现“体系性”与“灵活性”平衡的可操作路径。立法逻辑上,“领域型法典”的思路,以问题为导向构建综合性法律框架,为统筹解决环境污染、生态退化、资源短缺等多重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治理框架上,“国家责任+多元共治”破解了政府能力有限的困境,为资源有限条件下提升环境治理效能提供了样本。发展路径上,“绿色低碳发展”入编指明了协同发展的方向,为发展中国家不走“先污染后治理”老路提供了法治保障。
  《中国社会科学报》:我们注意到,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仅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作了200余处修改。
  吕忠梅:是的,这是一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在梳理意见的时候,每个人的每一条意见我们都会认真做出记录回复。比如,有代表关注到城乡绿化中树种选择的问题,法典就明确规定应当因地制宜、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满足健康、安全、宜居的需求。这些看似微小的细节,恰恰是对人民群众呼声最直接的回应。
  《生态环境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有信心,这部承载着亿万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向往的法典,将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最坚实的法治保障。
  中国社会科学报记者  明海英
【编辑:崔园园(报纸)齐泽垚(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