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体系化进程,保障美丽中国建设成效、助力绿色发展法治目标的实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经过近两年的不懈努力,2026年3月12日我国首部《生态环境法典》诞生了。这部法典站在促进地球生命共同体建设的历史高度,在汲取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精深理念和借鉴人类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经典成果的基础上,实现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有机统一。
为世界生态法治文明嵌入中国基因
自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法国、瑞典、意大利、德国等欧洲国家率先开启环境法法典化进程,但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与社会语境,其编纂模式与制度设计与我国立法路径形成显著差异。《法国环境法典》作为形式法典化的范例,以环境要素为核心型构立法逻辑。其容量宏大且涵盖法律、行政法规及技术标准等多元规范形态,但因采用“伞状结构”导致体系松散。《瑞典环境法典》开创了实质法典化的先河,秉持适度法典化理念与“法典 + 单行法” 的双法源结构,在规范编排上遵循“义务履行—监督管理—损害救济”的逻辑脉络,凸显了环境治理的过程性控制特征。《意大利环境法典》融合了环境要素保护与行为规制双重立法思路,但因过度强调与欧盟法的衔接需求,大量直接援引欧盟指令,导致法典在规范提炼层面存在局限。德国环境法典编纂则秉持“内容全面、逻辑严密、语言精练”的体系化追求,其代表成果便是《德国环境法典(专家委员会草案)》。但受限于联邦制下的立法协调困境、行业利益博弈等复杂现实障碍,该法典至今尚未颁行。
我国《生态环境法典》创造性构建五编制体系集成,以理念引领的前瞻性、体例编排的科学性与调整范围的广域性,成为世界生态环境法治探索的标志性成果。一是在编纂理念上,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智慧转化为系统性法律规范,突破西方传统“主客二分”法律哲学观的局限,在可持续发展观指引下,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先进的思想镜鉴。二是在体例结构上独创五编制体例,以总则编统摄全典,确立适用于全领域的通用性制度规范;分则各编既确认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的成熟规则,又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系统融入法典之中,并实现法律责任制度的有效统合,为发展中国家破解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的二元悖论提供了立法范本。三是在调整范围上,既坚守大气、水、土壤等传统生态环境治理领域,又前瞻性地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应对、新污染物防控等新兴议题纳入规制范畴,充分彰显我国对生态系统整体性的深刻认知、对环境治理前沿问题的高度关注,以及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积极践行。
为美丽中国建设明晰裁量基准
执法质效的提升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关键保障。在我国早期生态环境执法实践中,曾长期存在法律制度供给不足、裁量认知不一、执法效能偏低、执法成本高等结构性问题。其一,执法权力配置失衡。行政机关间权责划分缺乏明确的法定边界,各级执法机构的职责定位缺乏差异化设计,执法权限存在重叠与交叉,导致“多级执法”“选择性执法” 等现象频发,执法资源难以形成聚合效应。其二,执法制度供给缺位。生态环境执法所依据的规范普遍存在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部分新兴环境治理领域的法律规范甚至出现供给滞后的窘境。例如,在新污染物治理这一新兴执法领域,便存在法律依据不充分、执法规范不健全的突出问题。其三,执法标准适用冲突。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处断标准存在差异。例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同时受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2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调整,但两条规范设定的处罚幅度与适用条件并不一致,引发竞合适用难题。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行,为破解上述执法困境提供了系统性制度契机。其一,执法权力配置有效明晰。法典通过立法形式实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能源等主管部门核心职责的法定化,同时明确林业、草原等相关部门协同管理职责的具体内容。借助执法权力配置的系统性重构,不仅优化了纵向层面各级执法资源的合理分配,更显著提升了横向层面跨部门综合执法的协同能力,从制度根源上解决了权力重叠与责任真空问题。其二,执法制度供给全域覆盖。法典对生态环境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核心要素进行体系化规范,通过细化执法操作标准、强化执法责任追究机制,有效增强了执法条款的可操作性,弥补了现行执法体制中制度供给不足、责任追究乏力的短板,构建起全链条闭环式的执法制度体系。其三,执法标准适用严谨统一。构建完备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标准体系是《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的核心制度目标之一。该标准体系以“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通过整合分散于各单行法中的执法规范,消除其在适用上的冲突,显著提升执法规则的一致性,进而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系统而精准的裁量基准。
为绿色低碳转型夯实制度基础
“绿色低碳发展编”是《生态环境法典》时代特征的集中展现。法典通过科学设置“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三个章节,纵向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全链条经济活动环节,横向覆盖工业、农业、能源、服务业等多领域产业实践,系统展现了我国坚定不移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意志与决心。
一方面,发展循环经济构成绿色低碳发展的重点实施路径。法典以经济活动全链条闭环管理为主线,构建了多环节协同的制度体系。在生产环节,明确市场经营主体应通过技术革新、设备迭代升级、绿色包装推广等路径推进清洁生产,同时赋予行政主体以规划编制引导、专项资金扶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等法定职权,对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全过程监管。在废弃物处置环节,针对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各产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固、液态废弃物,系统规定了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置、跨区域信息共享、废旧设备再制造等刚性措施,旨在实现资源节约、集约与循环利用的制度目标。在消费环节,通过限制一次性用品过度供给、规范二手商品流通市场秩序、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强制目录、建立绿色消费激励机制等多元制度安排,推动产品供给结构优化、居民生活方式转型与社会消费模式绿色低碳化演进。
另一方面,应对气候变化是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法典立足国内生态治理与全球气候治理双重维度,以统筹生态系统源汇平衡为核心支点,构建了减缓与适应并重的气候变化治理制度体系。在减缓层面,确立了碳排放总量与强度双控制度、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全生命周期碳足迹管理制度、市场化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等核心制度架构。在适应层面,建立了国家统筹与地方分级负责的协同行动机制、全要素气候监测预警体系、气候相关灾害防灾减灾机制、气候健康风险评估与防控机制等实施路径。同时,专章强化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机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与前沿技术交流转化,为我国参与、贡献和引领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夯实了制度基础,展现了大国担当。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