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灵活就业者社保成本分担机制

2026-02-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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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要“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率”,“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2025年上半年以来,京东、美团等多家头部平台企业相继宣布,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为全职和稳定兼职的外卖骑手缴纳社保,此举被广泛认为是平台灵活就业者权益保障的破局之举。然而,相对于传统就业形式,平台灵活就业具有用工去雇主化、工作时间碎片化、收入不稳定等特点。因此,灵活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能否照搬传统社保模式,头部平台企业社保模式探索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平台灵活就业者缴纳社保的成本应由谁来承担以及如何分摊,这些问题日益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平台灵活用工的新特征

  从严格规范转变为自主灵活。平台灵活用工等新型劳动形态的核心特质在于工作安排的弹性化和劳动者的决策自主性。随着以平台为枢纽的规模化灵活就业体系快速崛起,从业者享有对工作时间和空间的自由选择权,能够根据个人意愿决定参与劳动的具体时段和场所。由此带来了平台经济中劳动管理方式的转变,传统雇佣关系中雇主对劳动者时空配置的强制性约束“退位”,雇主通过考勤制度、岗位安排等管理手段建立的传统劳动支配权正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弱化。

  从标准化转变为去雇主化。平台用工模式呈现“去劳动关系化”特征,弹性雇佣模式使得临时劳动协议替代标准的劳动合同,打破了传统雇佣关系的刚性约束。劳动组织方式由企业集中管控转向市场分散配置,劳动者与用工主体之间不再构成稳定的从属关系,平台作为中介方,主要发挥信息匹配和技术支持功能,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用工管理主体。这种新型劳动契约关系,既不同于完全自主的个体经营,也区别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标准雇佣,呈现“去组织化”与“再组织化”并存的复合特征。

  从集中化转变为分散化。平台灵活就业的分散化是新型劳动形态的另一核心表现,劳动者摆脱了地理限制,通过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承接任务,灵活就业者能够在同一时间承担多份工作任务。同时,数字平台作为中介,会将工作拆解为碎片化任务,使工作安排具备高度弹性。这使得平台灵活就业者会以个体身份跨平台流动,独立地参与到网络化的社会分工体系中,自主选择工作时长与时段,极大提高了新就业形态工作模式的分散性与便捷性。

  平台灵活就业者权益保障的新难题

  现行“劳动二分法”与灵活用工特征不相适应。现行“劳动法—民法”所构成的“劳动二分法”是基于单位制而建立的,更突出遵循团队性的特点。而平台灵活用工模式使得劳动力的配置和协作日益脱离单位制组织,新就业形态下所形成的平台灵活就业模式在实践层面突破了单位制对于时间、场所和组织的限制。这意味着,现行的“劳动二分法”所依据的团体性逻辑无法与新就业形态劳动个体的自主性与灵活性相适应,建立在团体性劳动之上的劳动法套用到数字化灵活就业之上难以适用。

  数字平台企业为灵活用工缴纳社保意愿不强。由于大部分灵活就业者处于一个多层次徘徊的状态,可以自由选择就业模式,部分非正规就业群体为了充分利用时间和能力资源,倾向于在多家企业或多个平台进行灵活劳动,并未形成更为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数字平台企业出于自身利润最大化和未来企业发展的考量,往往会选择将这部分人员的劳动关系外包出去。目前,现行的“劳动二分法”未对相关数字平台为灵活就业员工缴纳社保作出规范性约束,从而导致数字平台企业大多不愿意为临时人员缴纳社保。

  平台灵活就业者的社保成本承担意识和能力偏弱。一方面,平台灵活就业者的整体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对社会保障的认识,部分就业者对社会保障重要性的认识尚不充分。另一方面,选择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更多是因为家庭经济压力大。在当前社保费用几乎需要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全额承担,从而会直接降低实际收入的情况下,大部分低收入的灵活就业劳动者不愿也无力负担社保成本。以养老保险为例,目前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最低工资标准的20%,与正式职工相比,灵活就业者要多缴本该由企业负担的12%部分,这对于从事外卖送餐等容易受到环境影响行业的劳动者而言负担较大。

  探索构建社保成本分担新机制

  建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社保成本分担机制,适应数字平台劳动者参保特点。一是探索建立“按单/按比例”社保划转机制,平台可按订单金额的一定比例自动代缴社保费用,数字平台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探索实施自营、外包等社保成本分摊模式,规范确定平台、入驻商家、第三方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等之间的分摊比例。二是开发“灵活社保套餐”选项基础保障包。提供低成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伤害险”组合,切实满足灵活就业者需求。同时,允许劳动者自选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附加保障,费用由个人承担。三是建立“社保积分”激励制度。对于持续缴纳社保的平台灵活就业者,可适当扩大积分累积比例,用积分兑换平台服务优惠或更高保障额度等,同时为社保缴费记录良好的劳动者提供更高接单权重或优先派单权。

  建立平台灵活就业社保缴费的中性激励机制,合理确定政府补贴及边界。一是要灵活累计计算缴费时间和科学确立缴费基数,强化对平台企业和劳动者等的市场化激励作用。对于这一相关举措,国外已有部分国家进行了积极探索,值得借鉴。例如,加拿大将最低参保时间按照更小单位(小时)计算,使制度更适应平台就业者的参保需求;韩国计划以劳动者实际收入代替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实际收入可以是多个工作岗位的合计收入。二是科学设置政府补贴机制,明确政府补贴边界。除了平台企业和劳动者等市场主体之外,政府也是平台灵活就业权益保障的关键力量。一方面,政府应通过财税金融政策加强对平台企业、劳动者等缴纳社保的引导和激励,设置合理的政府补贴机制和形式,拓宽平台企业和劳动者获利空间,从而增强其缴费激励。另一方面,要合理确定政府补贴边界,根据平台企业社保缴纳规模、比例、成长性以及平台劳动者社保缴纳的时长、比例和持续性等动态设置政府补贴的形式和时机,建立政府补贴的中性功能评估机制和退出机制。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平台灵活用工模式的劳动配置效应与权益保障研究”(24AJY022)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中非国际商学院)副院长、教授)

【编辑:问严锴(报纸) 张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