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专门教育的双重功能

2026-01-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微信公众号

分享
链接已复制

  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针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确立了专门教育制度。当前,由于对专门教育的功能定位存在不同认识,对专门教育的发展产生了影响,因此,有必要明确专门教育的功能。

  确立专门教育的双重功能

  对专门教育的功能进行精准定位具有重要实践意义。一种观点认为专门教育具有教育功能和司法功能;另一种观点认为专门教育是“提前干预、以教代刑”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这关系到,是教育行政部门还是司法行政部门,应作为专门教育的主管单位。笔者认为,专门教育应重视和发挥好教育和司法两方面的功能。其中,教育功能是首要功能,保护处分功能是辅助功能。专门教育旨在形成“以教立矫、以矫促教”的新型教育模式,预防过度司法化。

  第一,专门教育是我国长期实践探索的结果。专门教育与工读学校有渊源。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建立了工读学校,以妥善教育和处理失孤儿童、流浪儿童及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但工读学校存在重管控、欠教育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之后,工读学校仍然以司法管控为主,因此被贴上负面标签,工读学校学生因此存在回归社会难的问题。2000年开始出现工读学校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的势头,专门教育也是在这个思路上发展而来的。第二,双重功能是犯罪预防的科学选择。如何防止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深渊”,是未成年人发展的棘手课题。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包括行为涉罪的未成年人,在思想品德、法治观念和行为举止等方面与社会正常交往方式有差异,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和行为等方面的矫正。第三,双重功能定位得到了法律确认。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条规定看,专门教育具有二元法律属性。一方面,专门教育被确定为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其应当具有教育法中的教育功能;另一方面,专门教育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在某种意义上可视为外国刑法中的保安处分的特殊类型。

  完善专门教育的双重功能

  首先,要明确教育功能的实现途径。教育与保护处分并非绝然分立,二者相辅相成,不能厚此薄彼。对此,有必要澄清普通教育与文化教育的关系。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可以将实施一般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纳入到自愿接受专门教育的范畴。这忽视了普通教育本身的功能。普通学校教育包含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政教育和文化教育。对于仅仅实施了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专门教育,既不现实也不可取,一则是我国普通学校教育发挥着预防犯罪的主体作用,二则是为了避免标签化和交叉感染问题。

  其次,重视文化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塑造功能。教育是健全人格的主要途径。研究表明,受教育程度与犯罪二者之间存在内在关系,父母管教、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或社会教育的欠缺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文化教育是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普通教育和专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教育不仅要协助完成义务教育,对于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也应根据其需要提供相应的文化教育。专门教育以国家教育权和保护处分作为法理基础,必须重视文化教育功能,加强文化教育权重,提升文化教育质效,稀释当前专门教育过浓的司法色彩,推动专门教育回归特殊教育门类。

  最后,合理定位保护处分功能。目前,对保护处分的性质存在所谓的保护主义与保安主义之争。前者强调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不追求对其惩罚报应;后者主张在教育矫治罪错未成年人的同时,追求对社会治安的保护。无论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还是对社会治安的保护,如果过度只会异化出不合理的惩罚措施,所以必须将保护主义与保安主义的观点予以必要调和。专门教育采取较为特殊的规训方式,这种方式从其实现目的看是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从现实效果看是防止罪错未成年人再次施害于社会。

  协调专门教育的双重功能

  对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依赖于各项干预措施的科学适用。专门教育措施作为目前唯一的半机构化处遇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为了实现“以教立矫、以矫促教”的教育目的,必须针对实践问题加快推进专门教育的协同机制建设。

  首先,明确“主导、主管、主抓”的协作机制。不可否认,当前专门教育学校发展很不一致。作为主管机关的教育行政部门似乎力不从心;办学主体复杂,有公私之分;主导机关和主抓机关不明,有的侧重于检察机关,有的依靠司法行政机构。对此要根据现实情况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第一,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成效,形成了较为全面的司法经验,应当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主导专门教育工作;第二,专门学校是实施专门教育的重要载体,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觉担负起主管机关的责任,重视专门学校建设和管理,推进公立专门学校建设;第三,司法行政机关在犯罪人教育矫治方面积累了先进经验,应当配合专门学校抓好矫治教育工作。

  其次,完善教育与矫治相互衔接机制。实践中,有人对专门教育中的文化教育提出了无用论,认为只需要开展矫治教育。这种观点必须纠正。第一,专门教育的对象大部分是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专门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专门学校必须保持义务教育的连续性。对此,专门学校自然应具有普通文化教育功能。第二,即便对于已经完成文化教育的未成年人,也不能以提供技能教育为唯一方案,如果未成年人对文化教育有兴趣、有需要,专门学校应当保证其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继续对其提供文化教育。

  最后,实现教育与矫治相互促进的合作机制。我国专门教育中的矫治教育正逐步迈向规范化和体系化。专门矫治教育的“教育性”与“司法性”双重属性并非排斥对立的关系,而是互为补充、互为保障。教育是专门矫治教育对罪错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予以司法处遇的实质要求与体现,目的在于通过教育实现矫治与社会复归;司法性是专门矫治教育的有效保障,旨在通过司法化方法实现专门矫治教育建设的规范化与制度化。进一步,要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普通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两种教育方式进行优化,该封闭教育的采取封闭教育,可不采取封闭教育的尽可能开放教育。对于普通专门教育的学生,考虑到其心理和行为偏差相对轻微,因而在对其开展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的基础上,注重开展学业课程教育,确保其离校后能顺利衔接原有教育阶段。对于专门矫治教育的学生,由于其行为已然触犯刑法且心理和行为偏差更严重,系统性的教育矫治内容通常难以一步完成,因而应首先强调对个人行为的直接干预和矫治,再分阶段地丰富完善教育内容。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程纪豪(报纸) 胡子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