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国法学研究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指导,以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为根本目标,以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为根本方法,立足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伟大实践,围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诸环节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充分发挥有组织科研的凝聚力和法学界的创造力,产生了一大批高质量研究成果,法学理论创新迈上新高度。显著进步主要表现于: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系化、学理化研究进一步深入,各部门法学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自身学术发展的意识自觉更加鲜明,研究成果更加丰硕。第二,全面总结“十四五”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重大成就,展望“十五五”全面依法治国宏伟蓝图,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学术增长点。第三,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逐步成为法学界的历史自觉,各部门法学积极参与涉外法治研究的力量不断加强,研究成果推陈出新。第四,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的深度融合所引发的法学新课题,成为法学界着力研究的热点问题,同时推动了一批新兴法学科的成长。第五,哲学社会科学“五路大军”中的法学研究机构组织了以第四届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暨人工智能时代全球法治大会、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第八届法学前沿论坛为代表的学术会议,推动了国内法学共同体的有益交流以及中外法学的文明互鉴。第六,法学界部分学者以十年磨一剑的精神潜心治学,出版了诸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政府何以法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为代表的诸多法学论著,留下了属于新时代的法学研究印记。2025年,中国法学界以“国之大者”的时代责任感和勇于创新的学术使命感,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取得了新突破,作出了新贡献。
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阐释
2025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五周年。时隔5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再次召开。《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出版发行。法学界聚焦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阐释,持续产出大批优秀成果。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阐释进一步深化。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又破解了新问题、积累了新经验、创造出新成就,这些新鲜的实践创造和制度创新在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源源不断地转化为新理念新思想新方法。张文显认为,五年来,习近平法治思想秉持“六个必须坚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两个结合”的科学范式、“体系化学理化”的研究路径和方法,理论体系不断丰富,内在品质不断升华,法理化体系化程度越来越高。李林认为,“德法共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为推动历史上“德法共治”创新发展、形成新时代中国式“德法共治”模式,作出重大原创性理论贡献。莫纪宏认为,在理论层面,《习近平法治文选》完整呈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孕育到成熟的整体发展脉络。在实践指引层面,《习近平法治文选》对第二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召开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肖永平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国际影响不仅体现在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中国方案、为发展中国家法治现代化提供新路径上,还体现在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东方智慧、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法治动能上。雷磊认为,“更高水平法治国家”是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提出的、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相适配的新表述,蕴含着动态发展观、系统工程观与问题导向观。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分领域研究纵深推进,既有部门法的形式,也有以问题为导向的跨部门法形式,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学研究的引领性已穿透二级学科,并在推动知识整合后孕育出新的学术命题。吕忠梅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系统回答了为什么要用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体系、怎样建设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体系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黄文艺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新时代中国法律职业伦理建设作出了战略思考和系统谋划,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时代性、标识性、原创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科学化、系统化的法律职业伦理观。黄进认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对涉外法治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作出贡献,直接推动了我国涉外法治建设事业的加速发展。杨松认为,涉外法治理论体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为思想来源,体现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面向世界、引领国际法治发展和国际秩序建构的能力。陈柏峰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提出法治社会的概念和范畴,作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的重要论断,创造性地描绘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典型示范。
重点关注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的丰富和发展。新增“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这一核心要义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第十二个坚持”,体现了党中央将依规治党作为管党治党基本方式、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融合贯通的政治考量。法学界围绕党规与国法的贯通和衔接问题,在多个层面展开研究。王伟国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依规治党理论,从其递进的逻辑关系而言,可概括为重大定位论、互补关系论、决定意义论和实践要求论四个层面的内涵要义。章志远认为,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援引党内法规,是坚持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具体体现,也为行政审判履行化解行政争议、监督行政、保障权利的基本功能提供了重要支撑。王若磊认为,在新的党内法规制定或修改过程中,有必要建立前置合法合规审查制度,保证其内容、权限、程序与党章和宪法、党的大政方针、国家基本法律、上位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存在直接冲突,能够有效对接。
面向“十五五”规划的法学研究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要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其列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2025年,中国法学研究呈现面向“十五五”规划的鲜明特点。
坚持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党领导立法是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逻辑前提,科学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首要环节。法学研究及时反映法律立、改、废、释的动态调整,积极为我国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刘剑文认为,在《税收征收管理法》演进的“变”与“不变”中,始终将税收法定、正当程序、征纳平衡与协同治理四大核心价值基准作为修法的根本遵循。王天玉认为,劳动法规范应以劳动行为为起点,构造身份化的团体成员权利束和非身份化的个体底线权利束,发展“有劳动就有保障”的中国式现代化劳动法律体系。高志宏认为,应以界定慈善财产范围类型为起点,以确保慈善财产公益属性为宗旨,以慈善财产权利义务配置为主线,以创新慈善财产监管机制为支撑,构建中国慈善财产法律制度。
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并重,强化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和监督。执法与司法是公民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的法律活动,也是法解释学一直以来关注的重点,围绕着各类法律的司法适用以及行政司法的衔接与配合,法学研究持续发力。王利明认为,《民法典》促进了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建立;当前应当以《民法典》为基本遵循,进一步深化严格执法;《民法典》的颁布为公正司法提供了有力保障。郑少华认为,要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类型多元的现代型诉讼、合理安排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顺序,并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法治社会建设有赖于全民守法的实现以及多种社会因素和社会力量的通力协作。法学研究需要从具体违法行为的动机、守法意愿和法治文化等方面入手进行跨学科探索。刘艳红认为,要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就需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重点在于提高行贿人的违法成本,遏制行贿人的“围猎”动机。彭小龙认为,构成性法治可以对法治的生成、变迁及当前理论困境作出解释,并为在法治理论中纳入“社会”以回应社会变革提供一个分析框架。
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摆脱“西方法学理论搬运工”的必然选择,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根本路径。2025年,法学研究在整体面向与各部门法学上,均呈现出强烈的自主意识与方法创新。
就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本体而言,学者们从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与路径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系统阐释。马怀德认为,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把握自信自立、守正创新、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的立场方法,采用推进学科专业调整、促进新兴学科发展、强化学科交叉融合、完善涉外法学学科建设的路径,促进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深度联动和一体建设。封丽霞认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是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任务,是对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学术回应和理论总结,也是积极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主性、坚定法治自信的必然要求。
法理学领域,相关研究围绕法学研究对象、法治思维规则及人权理论等命题展开,致力于回应法治实践中的基础性议题。舒国滢认为,法学作为一门具有明显“实践干预”性质的学问,应以“法理”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法理”并不是“自明的”,需要将“理解”或“理解的体系”作为认识它的一种基本方式。陈金钊认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区分衍生出两种思维规则。实现形式法治的思维规则包括接受制定法的约束,将逻辑规则作为思维的指南。而在形式法治难以企及之处,则需要实质法治思维规则的介入。毛俊响认为,人权观念、主体、体系、标准、制度、模式虽然都普遍蕴含人权价值,但是都存在相对性。人权普遍性是价值普遍性与文化多样性的统一。
宪法学领域,学术界重点关注了宪法文本中“社会”意涵、国家形象等问题,深化了对宪法原则与规范的理解。韩大元认为,我国宪法文本中“社会”包含四种类型:“与国家相对的社会”“与经济、政治、文化相对的社会”“作为社会团体意义上的社会”以及“作为专有名词要素的社会”。林来梵认为,新中国宪法在文本上至少拥有两种“国家像”,一种是各国宪法皆有的,即由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和国家象征等有关实定条文所形成的“国家像”;另一种则是中国宪法独有的,可称“未来理想型国家像”。
行政法学领域,相关探讨集中于主体性重构、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等方面,凸显了立足法治实践构建本土理论的自觉与努力。应松年认为,中国行政法学理论的主体性重构与本土化创新,旨在突破西方中心主义的解释框架,构建植根于中国政治体制、治理实践与现代化需求的知识体系。石佑启认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贯穿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始终,体现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监督行政的具体实践中。王敬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和一般的行政诉讼不同,包含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和反对公开政府信息两种类型的诉讼,两类诉讼在权益属性、原告资格、裁判方式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
经济法学领域,重点关注知识体系完善、金融法立法、内幕交易规制等问题,旨在回应新时代经济发展对理论研究提出的新要求。张守文认为,应推进经济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命题、基本理论、基本原理的持续研究,从而不断积累相关学术共识,丰富和完善经济法学知识体系。郭雳认为,制定金融法应以推动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为总体目标,以遵循党的领导、服务实体经济、市场化法治化、统筹金融开放与安全等为基本原则。邢会强认为,在内幕交易执法司法实践中,应摒弃绝对信息平等主义,转而坚持相对信息平等主义。
民商法学领域,主要围绕民法典价值阐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等议题展开,反映了对民商法基础理论与重大实践问题的深度思考。蔡立东认为,民法典立法目的条款渊源于中国之治的独特智慧,内生于中国民法“构建式”而非“自生自发式”的生成路径,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有效衡平了“主体权利”和“人民福祉”。高圣平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一般标准为,当事人同时满足户籍、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等全部要素。其成员资格认定的特殊情形包括新增取得、申请取得、依法保留三类。李建伟认为,吊销、破产、简易注销等机制在近年来清理僵尸企业的实践中都表现出各自的局限性,有必要构建和完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法律机制。
刑法学领域,着力于探讨解释论的妥当性、建构体系化理论以及新型犯罪认定等问题,体现了兼具理论创新和实践导向的学术追求。张明楷认为,虽然构成要件应当尽可能明确,但在对任何构成要件都可能形成因人而异的解释结论的现实里,需要注重结论的具体妥当性,实现妥当的处罚。周光权认为,建构体系化的刑法理论,能够一体地解决未遂犯、共犯等难题,在遇到难办案件时易于形成司法共识。但在追求体系化的同时,应立足于刑法保护法益的政策目标探寻理论的妥当性。车浩认为,关于“约定受贿”犯罪形态的认定,存在既遂论、未遂论抑或预备论的争议。应当在“三个效果相统一”司法理念指导下选择最优方案。杜宇认为,在当下中国的刑事立法上,存在着一种独特的违法构造。在这一构造中,行为不法被分为前后相继的两个层次,隐含着违法评价的分阶检验与渐次形成机理,可称之为“二阶刑事违法”。欧阳本祺认为,企业数据的经济利益是尚未上升为财产权利的利益,不属于刑法中的财产性利益,而是由民法直接保护的法益;刑法通过保护企业对数据状态的管控安全,来间接保护企业数据的经济利益。
诉讼法学领域,聚焦于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完善以及民事诉讼实践与理论互动等关键问题,旨在回应司法实践对诉讼原理与程序优化的迫切需求。陈卫东认为,未来《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应以比例原则为总体统领,系统重构强制到案措施、羁押及非羁押措施以及替代性措施的内部逻辑,确立分层控制、听证审查、权利救济等多维保障机制。张卫平认为,构建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最重要的就是推动民事诉讼实践与理论的有效互动,不断生成具有自主性的民事诉讼法学知识。
法律史领域,致力于发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历史资源与本土智识支持。张晋藩认为,中国古代治理经济的成文法在东周末年开始形成,并在后世得到发展,具有逐利性和隐名性。进一步整理研究中国古代经济管理法,有利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侯欣一认为,中国古代有稳定的国家主流话语,有积极践行国家主流话语的官员群体,具备形成共识性法理之可能。因而,通过研究判牍、案例,发掘、凝练中国古代共识性法理具有可行性。
其他部门法学领域,相关研究涵盖了商业外观、环境信息披露等前沿议题,展现了对新领域、新业态、新挑战的关注与回应。吴汉东认为,同一商业外观之上的多元要素及其利益,产生了多重财产权利的竞合。商业外观知识产权的未来法律构造,应着力体现体系性、协同性和非冲突性的应然规范要求。秦天宝认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功能定位应当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连接政府监管和企业自治的“桥梁”,是多元共治主体的连接点,是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衔接性制度设计。
法治实践的理论回应
2025年的中国法治实践波澜壮阔,法学界将目光敏锐地投向立法前沿、司法改革、历史关键时刻与全球治理难题,以扎实的理论产出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学理支撑,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
对重要立法活动的学理阐释。学者们重点关注了《民营经济促进法》、行政法总则、教育法典及生态环境法典等立法进程,为重大立法活动提供了理论依据与体系化思路。李曙光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中国首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综合性立法,其功能定位既是民营经济宪法权利的彰显法,也是民营经济组织与经营者权利的保护法。王青斌认为,行政法总则的编纂为整合行政法基本原则提供了宝贵契机,有助于破除行政法规范表达的碎片化困境,实现行政法典的体系化目标。彭中礼认为,在教育法典编纂过程中,可以有机融入人工智能教育的相关内容:总则编坚持“发展+安全”并重的立法理念,分则编则按照教育形态和教育关系的实际需要进行设计。张宝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要关注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容,不宜在法典中规定阶段性目标,而应当将“双碳”目标深度融入法典的各个层面。
对重大历史事件的法理分析。学术界主要围绕纪念《联合国宪章》签署与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展开研究,深入探讨了相关国际法原则与东京审判的当代意义。在《联合国宪章》签署80周年之际,张乃根认为,对以国际秩序为名而有悖于《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之实,应予以揭露和反对;对国际法生成的规则与国际法的内在联系,应加以深入研究。马新民认为,改革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势在必行,要坚守《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多边主义权威,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增加联合国包容性和全球南方代表权。2025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何勤华认为,东京审判对维持战后的国际正义与和平作出了重大贡献,通过国际司法程序系统确立了“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的刑事可罚性,为现代国际刑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石。管建强认为,“破坏和平罪”列入《东京宪章》的权力来自日本投降书;“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具有强行法性质。无论在管辖权还是法律适用方面,东京审判完全符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对数字法治的理论建构。法学界积极思考数字时代法治形态的转型与制度规则的创新,具体探讨了数字技术对行政执法、劳动就业等方面带来的深刻影响。马长山认为,需要确立“人本主义”的法治价值,回应《全球数字契约》倡议,构建人工智能的伦理约束机制,探索“中国式”的数字法治,从而为全球“数字文明共同体”贡献交流互鉴的“中国方案”。周尚君认为,数字技术正在重塑执法中的主客体关系和传统科层制结构,并在内外行政关系上不断延伸执法过程的链条。应及时调整执法改革理念,在技术与制度的动态平衡中寻求数字执法能力的提升。杨建军认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就业替代,可能呈现领域广、规模大、速度快、全球性等特点,不仅会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形成冲击,也会引发一系列社会保障层面的难题,立法需以明确的法政策导向回应挑战。
为深化司法改革提供理论方案。学术界致力于通过相关研究推动司法体系更加公正、高效、智能化地回应社会需求。林喜芬认为,未来应从动态性调整、应用层限制、多主体协调的角度构建诉讼价值融合机制,实现诉讼程序中数字技术的差异化供给,推动刑事司法数字化改革新格局的形成。于龙刚认为,进一步优化多元解纷机制,需要围绕党政统筹与协调下解纷要素聚合这一结构形态展开,具体途径包括控制模式分化的幅度、合理发挥政治势能的作用以及规范组织平台的运行。
涉外法治建设的理论创新。相关学术研究为中国深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提供了学理支撑。黄惠康认为,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可通过理念深化、机制优化、合作强化、非传统安全治理及话语权建设等五个方面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的机制,构建更加公平、稳定的全球安全治理体系。蔡从燕认为,基于对外关系法视角,根据中国与国际体系互动模式的变迁,可以建立一个分析框架,即从中国融入全球化、重塑全球化以及开展国际博弈三个方面或三个支柱考察中国法院变革的动力与实践。
法学研究的挑战与展望
2025年是中国法学研究冲刺“十四五”法学理论创新高度的收官之年,成绩斐然,但距离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对法学理论创新的需求仍存在如下不足,亟待在2026年予以突破。第一,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高水平研究成果不多,其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涵揭示有待深入,发挥实践伟力的方法论探索有待强化。第二,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复杂深刻变化的形势判断,也对法治体系的功能发挥提出了新要求,亟待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予以推进。第三,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意识自觉与学术自觉在不同部门法学领域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补足后进法学科短板,尤其是新兴法学科,从起步开始就需要确立“自主”意识,避免重走传统法学科已经走过的弯路。第四,诸如《生态环境法典》《行政法典》《教育法典》等部门法的法典化步伐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之间存在一定差距,亟待高质量学术研究成果的支撑。第五,新兴法学学科与传统法学学科如何有效融入中国法学学科体系及其融入方法,亟待研究方法论的创新。第六,以法学研究成果的国际传播推进法治文明交流互鉴的体制机制亟待创新,而有力研究成果的支撑需要法学界的共同努力。面对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以及面临的全新挑战,如何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阐释不断丰富发展,加快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进一步回答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与改革、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新征程上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支撑,对于所有法学研究者而言,既是历史责任,更是学术使命。
(执笔:李树民、王博、程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