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教育法典编纂重塑教育纠纷解决机制

2025-12-2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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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教育立法工作的推进,我国教育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完善,形成了调解、投诉、申诉、复议、诉讼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但现有的教育纠纷解决机制仍面临制度设计碎片化、多种纠纷解决方式衔接程序不畅通、纠纷解决效果不佳等困境,亟待进行体系化重塑。构建覆盖全主体、全阶段的多层次救济体系,已成为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广义上的教育纠纷可以类型化为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类纠纷,适用相应的诉讼程序机制。狭义上的教育纠纷专指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与学生、教职工产生的管理性纠纷,具有内部性和专业性,适用特有的非诉救济机制,如教师申诉机制、学生申诉机制、学术复核机制等。我国现行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分散规定在一般救济法律和不同教育单行法中。受限于“分散立法”模式,现行教育纠纷机制在运行中暴露出三大突出问题。

  第一,救济条款碎片化,体系性不足。我国在教育领域建立起以《教育法》为核心,以相关教育单行法律为统领,以教育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教育法律体系。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分散在各个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缺乏统一、完整的逻辑主线。譬如,关于学生申诉机制,《教育法》第43条规定了受教育者的申诉权,针对高校学生则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学生申诉”中细化了申诉程序,而关于中小学生则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17条建立起关于教育惩戒行为的申诉机制。这些条款对申诉机制的机构组成、受理范围、程序时限、审查标准等事项规定不一。

  第二,程序衔接模糊,协同性缺失。现有的教育纠纷解决机制未能形成层次递进的救济程序链。以学位纠纷为例,《学位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了学位纠纷的复核程序,明确学术复核为最终决定,不可再寻求外部救济方式处理。但对非学术复核事项,复核后是否可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未作规定。在实践中,法院常因“学术自治”原则对学位纠纷的实体问题保持谦抑,而校内复核又因缺乏中立性难以实质纠错,导致权利救济效果不佳。

  第三,纠纷类型与纠纷解决方式不匹配。教育纠纷可分为可诉纠纷与不可诉纠纷,分别适用诉讼和非诉救济机制。但诸多教育纠纷具有复合性,难以适用单一救济方式解决。如教师的“非升即走”聘任纠纷,司法机关常认定为劳动争议,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难以对聘任协议中涉及行政权力的问题进行审查。不少学者主张将其归类为行政合同,采用行政诉讼程序审查。但纠纷中的学术性评价争议属于专业性事项,应通过非诉救济机制予以处理。简单套用单一纠纷解决方式,无法实质性化解教育纠纷。

  我国教育法典编纂以“适度法典化”为指引,通过体系化整合与制度创新,打破了公私法分离的部门法局限。其对纠纷解决机制的重塑逻辑,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维度。

  首先,救济规范条款的系统整合。教育法典是“领域法典”,需突破部门法壁垒,将分散于不同教育法律法规中的救济条款和一般诉讼法律条款进行系统整合。在教育法典的总则部分可专门规定教育纠纷解决机制,明确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方式,强化对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衔接要求。分则部分可基于不同教育阶段、不同主体、不同纠纷类型分别规定具体的纠纷解决机制。立法技术上,可采用引致性条款确定诉讼机制类型,将教育纠纷与现有司法救济方式衔接。对于学生申诉、教师申诉、学术复核等非诉解决机制,可采用专章形式整合规范,细化审理机构、审查期限、听证规则等内容,形成体系化的纠纷解决程序机制。

  其次,救济路径的递进式建构。调解、投诉、申诉、复议、诉讼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承担着不同的功能。理论研究过于关注教育纠纷的司法审查,对其他非诉方式探讨较少,更缺乏全链条式的纠纷解决机制设计。教育纠纷的复杂性要求救济路径必须多元协同,形成程序分层、功能递进的教育纠纷解决机制。按照争议解决机构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关系,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分为内部救济和外部救济两种类型。内部救济具有前置性和非终局性的特点,外部救济具有中立性和终局性特点。应在救济机制的衔接程序上明确“穷尽内部救济原则”,形成“学校—行政—司法”的递进式链条,从而合理地安排调解、申诉、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无论是不可诉的纠纷,还是可诉的纠纷,均可从内部救济开始,优先适用非诉解决机制。

  再次,引入第三方教育仲裁机制。教育法典编纂不是简单的法条汇编,也不能停留在对现有规范的体系化整合上,还需要对现有制度进行查漏补缺。现有的教育纠纷解决机制中,内部救济可以全方位审查专业性问题但缺乏中立性,作为外部救济的司法救济虽具备中立性,但难以对学术性争议等焦点问题进行实体性审查。而尚未在我国教育领域施行的仲裁机制则可以弥补此缺憾。引入第三方教育仲裁机制有助于填补社会救济的空缺,建立由教育专家、法律工作者组成的仲裁委员会,专门处理各类教育纠纷,兼具独立性与专业性。在教育法典编纂中,进一步形成“学校—行政—社会—司法”四位一体的教育纠纷解决体系。

  教育强国建设离不开教育法治的坚实保障。以教育法典编纂为契机重塑教育纠纷解决机制,既是回应教育实践需求的现实选择,也是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唯有通过体系化整合、多元化建构与程序化保障,才能真正实现教育纠纷解决的公平、高效与专业,为教育强国建设筑牢法治根基。

  (作者系南京工业大学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研究员;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编辑:张玲(报纸)赛音(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