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社会正义问题,迄今已发展出三种主要的现代理论形态:权利主义正义论、功利主义正义论和分配主义正义论。权利主义和分配主义都属于“薄的”正义论,虽各具缺陷和弊端,但又包含各自的合理内核和真理性要素,为推动社会正义理论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功利主义则否定人的内在价值,颠倒人与功利的目的—手段关系,是一种存在根本错误的正义理论。
权利主义正义论的意义与缺陷
权利主义是现代正义理论的重要流派,肇始于近代启蒙运动,在20世纪逐步成熟完善。其主旨是将人权奉为至上价值,主张个人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将社会正义归结为对个人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洛克最早提出国家的基本职能在于保护个人权利的思想,密尔则首次阐述了权利正义观,宣称“正义这个术语通常包含着个人权利的观念”。20世纪是权利主义理论发展的鼎盛时期,诺齐克、德沃金、阿马蒂亚·森等人均主张正义的要义在于人权保障,没有人权保障便无正义可言,人权的实现即是正义的达成,人权原则是衡量公共行为正义与否的唯一标准。
人权原则包含不得侵犯个人基本权利的强制性完全义务,由此奠定了现代法治秩序的基准。正如康德所期望的,“从权利科学中推演出全部实在立法的不可改变的原则,以便为实际的实在立法奠定真正的基础”。人权原则的重点应用场域首先是“权利—权力”关系,它要求公权力设置必须包含保障人权的基本职能,且自身需遵循“不得侵犯人权”的边际约束。“边际约束”概念为诺齐克所发明,旨在强调人权原则应构成所有行为主体特别是政府机构不可逾越的行为边界。其次是“权利—功利”关系,它要求任何功利目的和计算都不得凌驾于人权保护之上,禁止以牺牲个人权利换取社会功利增长。
“权利”“人权”作为现代思想文明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核心概念,它们在近代的诞生并非偶然,而是植根于人类对自身自由本质与至上价值地位的深刻觉醒。权利主义通过强调个人权利彰显人的自由本质及其自足价值,对现代思想文明的形成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具有历史进步意义。按照权利主义观点,个人的每一项基本权利都承载着人类对自身内在价值的肯定与捍卫,当社会普遍尊重和保障人权时,就是在承认和维护每个人基于自由本质的尊严和价值。
权利主义的弊端首先在于它是一种“薄的”正义论,仅局限于人权保障的单一维度,无视甚至否定社会正义的多维向度,必然导致实践中正义实现不足的问题。权利主义承认在人权保障之外存在其他可欲目的,如公平价值,但又将其排除在正义范畴之外。例如,权利主义者认同政府为追求实质公平与社会稳定而采取救济弱者、缩小贫富差距的举措,但仅将这类举措归为慈善的不完全道德义务,而非正义的完全道德义务。由此可见,权利主义是一种根本不包含公平诉求的正义论。其次,人权保障的是个人的基本自由与尊严。权利主义却将享有人权视为个人自由与尊严的全部体现,这是其最大思想误区所在。个人基本权利所表征的仅是人拥有自由与尊严的起码水平,远非其全部的体现。因此,为了实现人的自由与尊严这一根本目的,社会正义不仅需要保障基本人权,还需要追求公平的社会分配、充足的社会福利供给以及合理正当的权力关系建构。所以人权根本无法代替人的自由与尊严成为绝对至上的价值目的,也担当不了作为社会正义的价值根基。权利主义却将人权奉为至上价值目的,这就构成对真正价值根基的一种遮蔽与消解。
功利主义正义论的严重错误
功利主义理论由英国哲学家边沁与密尔先后创立。其核心思想是将追求社会功利最大化奉为最高宗旨,并以此作为评判公共行为和社会制度正义性的根本标准。边沁特别强调,最大总体幸福(功利)是人类行动“唯一正确适当并普遍期望的目的,是所有情况下人类行动,特别是行使政府权力的官员施政执法的唯一正确适当的目的”,也是“每一种情况下人的行为是否合适可依此得到适当检验的唯一尺度”。密尔更明确指出,功利主义所追求的社会正义乃是社会整体长远的功利最大化,而非个别人或某种眼前功利的最大化。换言之,“正义所要求做的事情,在客观上与‘公众利益’的领域是部分重合的”。功利主义后来又发展出若干新变体,但总体功利最大化的核心思想始终未变。
在功利主义看来,若能最大程度增加社会功利总量,牺牲部分人的利益和权利便为正当且应被允许。这意味着,若公共政策或行为能带来足够的社会总体功利增量,权利规则便失去其约束效力。边沁便持此看法。在他看来,权利不过是法律规定的个人应当拥有的东西,个人享有权利之所以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正是源于其对社会功利总量的贡献。但在特定情境下,当支持个人享有权利反而妨碍社会总体功利增值时,牺牲个人的法律权利便成为理所当然。密尔虽然承认个人权利具有相对独立的道德价值,却又将其作为次要正义原则置于社会功利这一首要正义原则之下,从而同样认可为增加社会功利总量而侵犯个人权利。
功利主义理论自诞生以来便饱受质疑与诟病,罗尔斯、阿玛蒂亚·森和诺齐克等学者,均从正义论或公共道德视角对其进行了批判。罗尔斯指出,功利主义将人权规则置于功利原则的附属地位,这就否定了个人自由与尊严的自在价值,而使其沦为实现总体功利增量的工具。森也强调,否定人权及其所维护的人的基本自由与尊严,实则是将“尊重功利”置于“尊重人”之上。诺齐克认为,所有个体生命都具有至高无上的道德重要性,不可被社会整体利益所压倒,更不能被当作实现他人目的的工具。功利主义所缺乏的正是这样一种根本道德意识,即对人之为人的自由与尊严的高度尊重。
笔者认为,功利主义的严重错误在于根本目的视野的物本化、客体化,导致其否定个人权利、自由与尊严的内在价值,颠倒了人与功利的目的—手段关系。功利主义的本质是物本主义,它将总体功利增量奉为社会正义的最高目的和根本标准,而将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尊严仅视作可增加功利总量的“益品”,这正是一种典型的物本主义或拜物教目的论。人与对象物的价值关系被彻底颠倒,正如马克思所言,不是人支配物,而是物成为了统治力量,反过来支配并奴役人。在这种人为物所役的功利追求中,人逐渐丧失自由本性与做人目的。体现在实践中,便是仅注重客体对象世界的发展,却严重忽视人作为主体的自身发展与改善。但我们反对将总体功利增量视作根本目的,并非反对追求社会总体功利的增长,而是主张始终将其作为重要手段,在与真正根本目的的关联中促进其发展。
分配主义正义论的重要性和局限性
由于利益分配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自古以来便存在将社会正义归结为公平分配的思想倾向或主要从利益分配维度理解社会正义,由此形成了分配主义的社会正义理论。现代分配主义正义论的源头可追溯至休谟的思想,他关于正义产生的两个基本条件——人性的“中度自私”和资源的“中等匮乏”的论述,实质揭示了社会资源分配需要正义调节的两个基本前提,因此他所理解的社会正义即分配正义。那么,何为公平分配?平均主义思想主张将社会财富在全体成员间均等分配,这已被证明并非真正的公平,反而包含着深层的不公。现代公平分配观念的核心是以贡献为标准的“得其所应得”,但由于需要分配的社会益品(goods)具有多样性,“得其所应得”的标准也就具有多样性。
分配公平是构成社会正义的重要维度。分配主义正义论对分配公平问题的持续深入探讨,为推动分配正义的理论发展和实践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毋庸置疑,利益与资源分配关乎每个人的生活福祉,人类社会爆发的诸多冲突与战争,大多也与对资源和利益的争夺直接相关。因此,调节利益分配是社会制度建构的重要目标之一,人类社会建立的相当一部分制度都主要是为调节利益和资源的分配。要构建公平正义的分配制度,首先便需确立公平分配的基本原则。
罗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出版的《正义论》是分配主义正义论内部的一次重大创新与变革,将人类对分配正义问题的思考推向新的思想高度。罗尔斯的主要建树在于,创造性地提出了以两个基本正义原则为核心的分配正义体系,其中包含贡献、努力、权利和人格等多重分配标准。他还深入探讨了确立正义原则的正当性根基,包括“无知之幕”下的公平契约,以及对人之为人尊严的根本关切。罗尔斯的正义论思想开启了政治哲学在当代的复兴,在其之后,米勒和沃尔泽提出了各自的多元主义分配正义论,作为对罗尔斯公平正义论的回应与修正,也代表了后罗尔斯时代分配主义正义论的新发展。
分配主义同样是“薄的”正义论,它将社会正义仅仅局限于分配领域、归结为公平分配原则,这在很大程度上遮蔽了社会正义的其他面向,大大窄化和缩减了社会正义的概念内涵。“正义”作为社会德性的总称,显然不仅体现为社会利益和资源的公平分配,还需在更多维度上得以体现,如前文提及的普遍人权保障、充足社会福利供给以及正当权力关系的建构。这些基本维度都直接关系到人的自由与尊严能否得到充分尊重,都是个人自由得以普遍实现与发展的必要社会条件。
分配主义正义论将公平视作最高价值目的,这在很大程度上遮蔽了社会正义需建立其上的真正价值根基。公平仅是一种社会价值,凡社会价值(包括正义)都是非自足而相对的,从而都不是真正具有自足意义的绝对价值目的。唯有人之为人的自由与尊严才是自足的绝对价值,也才是正义、公平等社会价值的生发之源与所依之基。这意味着,社会正义根本上必须是对人的自由与尊严的充分尊重,唯有以尊重与维护人的自由与尊严为宗旨的社会共同体才具有根本的正义性。
上述社会正义的三种现代理论形态之间无疑存在显著的观点差异和理论分野。功利主义是一种根本错误的正义理论,需彻底予以摒弃。权利主义与分配主义具有各自的合理内核,又各存思想误区与缺陷,需在扬弃二者的基础上,重构一种以人的自由与尊严为根本指向的多维综合的“厚的”社会正义理论。面对中国社会现实提供的丰富素材,以及实践对社会正义理论的迫切需求,中国学者能够也应当为此作出应有的重要贡献。
(作者系重庆社会科学院哲学与政治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