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行政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

2025-11-0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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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完善权力运行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这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完善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指明了方向,也为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关系定位提供了根本遵循。从国家治理体系看,行政监督侧重行政系统的自我约束与矫正,主要通过行政复议、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政府督查等方式,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纪检监察监督则由纪检监察机关专责行使,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突出集中统一与权威性。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如何在制度逻辑与运行实践上,实现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有机衔接,成为当前关键课题。
  我国行政监督走向新阶段
  1949年,政务院设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察工作。“五四宪法”颁布后,政务院改为国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随之改为监察部,并在各地设立监察厅、局。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重新设立监察部。1993年,中央纪委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体制。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被整合纳入新成立的各级监察委员会。
  七十年来,行政监察机关从早期聚焦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到改革开放后与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再到新时代整合行政监察职能,设立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实现了监督权由行政监察向国家监察的历史性质变,折射出党和国家在监督体制改革上的持续探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监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平行设置,由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强化了横向制度层面上的权力监督与制约,强调监督的刚性和全覆盖特性。由此生动诠释了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下,不断优化党政分工、实现优势互补的治理智慧,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在自我完善中的成熟与自信。
  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同向发力
  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贯通协调,根源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根本要求。根据《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定位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也就是反腐败专责机关,监督重心在于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与处置,通过对个体的廉洁性、履职规范性进行监督,实现打击腐败、规范用权的目标。当前,国家监察已由“对事监督”向“对人监督”转型,但针对行政权运行全过程的“对事监督”仍未形成闭环,行政执法和行政效能监督的覆盖范围有待扩大。尽管《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等情况的监督职责,使其在一定条件下可介入执法监督和效能监督,但此类监督多具有被动性特征,通常是在受理举报、开展廉政监察过程中发现执法问题后,才启动专门调查。因此,以提升效能为目标的行政监督机制亟待进一步优化。
  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贯通协调,根植于完善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体系的内在需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行政监督内部体系也出现结构性调整,职能重心与运行机制发生显著变化。随着行政监察机构撤销与职能划转,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更加聚焦于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与高效。2020年1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第1条指出,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旨在“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202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内部层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以上探索共同表明,行政监督正逐步形成以执法监督为主体、多种监督方式协同发力的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新格局。
  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贯通协调,来源于各类监督有机衔接面临的现实挑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提升纪检监察监督独立性与权威性的同时,也为纪检监察监督与行政监督的有效衔接带来新的挑战。监察机关常面临信息渠道受限、数据传递滞后等现实困难,影响其发现深层次、系统性问题的能力。监察机关虽长于廉政监督与违纪违法调查,但在执法程序合法性、项目经济性等专业判断上,若缺乏行政系统的技术支持,则难以实现精准深入的监督。行政监督虽具有专业性和及时性的优势,但其同体监督的特性可能导致权威性不足、纠偏刚性较弱。而监察监督作为外部强力约束,若缺乏行政系统提供的日常性、专业性信息支撑,则易陷入被动响应,难以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唯有两者协调整合、衔接互补,方能有效弥补单一监督模式的缺陷,形成预防与惩治、日常与专项相结合的监督闭环。
  健全两类监督贯通协调的长效机制
  推动行政监督与监察监督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应当坚持系统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确保贯通协调工作方向正确、基础牢固、成效务实。
  首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必须自觉将各项工作放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局中来思考、谋划、推进,确保行政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在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步。
  其次,坚持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原则。贯通协调的关键在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制度构建,通过法治方式规范衔接流程。应依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等,尽快出台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制度规范,清晰界定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职责边界与运行规则,明确线索移送、联合监督、证据互认、处分衔接等环节的程序与责任。将协同机制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现由个案协调向制度性协作的转变,为两者常态化、规范化协作提供坚实保障。
  最后,坚持监督效能原则。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旨在提升监督体系的整体效能,要深刻把握“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要求。通过建立信息共享、能力共建与结果互认机制等方式,切实优化配置监督资源,着力破解重复监督与监督盲区并存的结构性矛盾,实现行政监督的日常预防功能与纪检监察监督的震慑遏制功能有机结合,最大限度节约监督成本、提升监督质效。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编辑:程纪豪(报纸)齐泽垚(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