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在新时代乡村治理实践中,通过更新治理理念、完善治理手段、创新治理机制等方式,处理好乡村秩序和乡村发展问题,进而使乡村治理顺应现代化发展要求的过程。我们必须用好现代信息技术,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提高乡村治理效能。当下,以云计算为核心驱力、以网络平台为重要载体、以数据信息为关键要素的数字技术快速发展,加快了数字技术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步伐,这对于构建主体共治、成果共享、流程更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乡村治理效能提升应积极运用数字技术。从乡村内部治理而言,数字化治理平台能推动乡村电子政务建设和基层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从而丰富乡村党建服务、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服务形式,在基层日常工作如人口普查工作、乡村安全、基层矛盾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便利,推动村务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也利于先进经验的分享和推广。而且,村民也可以利用数字化治理平台为乡村建设建言献策,通过线上积极参与宜居乡村建设,为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局面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基层政府也可通过数字化治理平台,履行在乡村现代化治理中的相关职能,高效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产品、服务等多元化资源信息。
数字技术融入农业农村领域,极大增强了人们的信息获取能力,更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智能化与数字化水平,从而转变农村的经济增长方式,赋能农业发展。作为生产要素与资源分配的信息汇聚地的数字化治理平台和交易平台,不仅为广大农户直接对接外部市场提供契机,还能够充分发挥匹配工具的高效和精准,助力农产品市场交易。农户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消费者无需通过传统的市场路径,可直接进行农产品交易,加强了农产品交易各方协作,减少了农产品批发中存在的恶性竞争行为。依托数字技术,通过数字化治理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可全面打通生产、流通等环节,推动乡村与企业形成协同共生的经济循环生态系统,助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
随着数字技术的日益普及,它为拯救日渐式微的乡村传统文化,进一步拓展乡村文化的内涵与外延,传播与弘扬乡村优秀文化提供了全新的技术支撑。具体来看,数字技术具有高传播性、可复制性,能更好地记录地方古建筑、地方戏曲甚至地方特色小吃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借助数字媒体技术,打造包括传统村落在内的数据库,可全面共享数字资源所创造的价值,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传统文化遗产受技术短板、资金匮乏等诸多因素影响而面临消失的困境。
积极面对乡村治理和振兴中数字技术的应用困境。当下迅速发展的电商经济,包括农产品直播带货风靡全国,而这一领域的法律还处于探索阶段,部分领域甚至还面临着网络空间监管制度不完善、线上直播监管缺位等难题。例如,网络直播的盛行能助力村民销售农产品,达到增收致富的效果,但是依然存在网红带货夸大效果、质量无法保证等问题。从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中的数据可知,消费者对直播电商销售过程中的宣传环节满意度最低。这不仅降低了农产品直播带货行业发展的整体质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加大了乡村数字技术、乡村网络空间监管的难度。为此,相关产业和监督部门需要抓紧出台监督政策,及时纠偏乡村数字技术应用中的不当行为。
基于复杂的自然禀赋条件,我国乡村在地理、气候条件、农业种植设施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南北、东西差别较大,但数字农业科学技术却呈现出同质化程度较高的状况,针对不同地区农业、农村复杂多变情况的科研明显不足。比如,国内自主研发农机智能装备,虽然市场需求很大,可现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再如,专门用于农业环境监测的农业传感器,能够实时获取土壤、水、大气等环境参数的数据,这些数据对于作物生长、病虫害防控以及农业资源的高效利用都有重要参考作用。但是,国产农业传感器的精准度和稳定性等相关性能指标欠佳,因而市场占有率也就不高。可见,为了充分释放智慧农业的数字红利,应从实际和市场双向维度出发,以数字化技术对接不同乡村地区实际情况为主要数字技术应用推广路径,实现最新的数字技术成果与农业市场数字化转型需求的匹配,进而扩大数字技术在乡村治理中的应用前景。
构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技术图景。数字乡村治理实效提升的关键在于乡村而非数字。从历史视角出发,我国在提出数字乡村治理时明确指出,数字乡村治理是为了更快更好地实现乡村振兴,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在数字乡村治理实践中,数字技术扮演的角色是程序辅助功能而非实体核心角色,正确的乡村治理观需要围绕国家关于乡村治理总体规划进行构建。对于目前部分乡村治理主体过分强调数字主义却忽视乡村治理实效的治理观,应当在治理观念层面予以厘正,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提高乡村治理的实效性。
从现实情况看,乡村治理对象在治理区域和治理主体方面,存在科技基础设施配套程度、数字化应用能力水平的客观差距。为此,需要通过应用数字技术突破传统治理方式限制的同时,克服当前乡村治理主体人群的“数字技能弱势”问题,并依据地方实情,在“应不应该完全采用数字治理,哪些方面应当采取数字治理,是否可以照搬其他村域数字治理成功经验”等方面综合研判,杜绝数字治理的“水土不服”,构建符合村域实际情况、满足村域人民需求、深受村域人民喜爱的治理新格局。
作为国家数字化治理的底层基础,乡村治理的利益复杂程度要超过其他治理位阶,为实现村域共同体利益与村民个体利益的共同推进,乡村治理主体应长期秉持包容审慎原则,加强多方主体协同治理,对于能够增进共同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数字技术赋能模式应当大力推行,最大限度满足所有主体的利益需求。当无法让各方利益获得同步增长时,要最大限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以此实现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的利益最大化,从而保障乡村能够良善治理。
总之,要充分运用数字技术积极构建乡村治理体系,从而不断克服乡村治理中的现实难点,进而助推乡村全面振兴。
(作者系三亚学院国家治理研究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