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的发展从它诞生之日起就肩负着改造社会、服务人性发展的使命,这也是它永续发展的正当性基础。大型信息公司、软件研发公司利用互联网收集大量数据,并训练大数据、生产人工智能产品,尽管最初有自己的经济利润考虑,但其最终目的应该定位于服务人类生活,让人们生活在科技赋能的时代。从这个意义上讲,数字技术的研发与社会应用紧密关联,好的技术只有在社会中被深度合理运用才能发挥出应有价值。数字技术运用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它的应用一方面会给社会带来利好的一面,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在社会应用中带来一些潜在风险。例如,数字技术设计、运用及发展过程中带来的算法偏见、数据隐私保护、算法透明等社会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在此过程中,数字正义理念呼之欲出。数字正义应成为数字技术开发、运用以及风险规制的基本伦理准则。然而,这套准则又必须结合数字社会的发展现实,具体考量数字技术在设计、运用与发展过程中正义理念的差异化感知。
数字技术设计过程中的价值判断
数字技术研发设计主要源于代码、程序、算法的模型设置与规则设计,反映算法规则设计师、程序员及信息科技公司对数据运用场景、目标及价值等方面的预设。从技术标准层面看,不同场景运用的技术参数、权重设置及代码分布都不太一样。由此,数字技术研发过程中,开发一款符合社会绝大多数人正义观念的软件或系统,主要取决于研发者、部署者、程序设计者自身的价值判断和正义感知。当技术研发者的价值植入系统或软件开发的程序设计中,其道德准则、价值观念会对其所研发技术的价值标准产生影响,由此,也将影响数字技术研发者对技术标准的准确把握。而不同数字技术场景运用的情境和目标不一样,技术研发团队坚守的技术标准和价值准则不一样,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反映不同研发团队数字正义的观念认知差异。可以说,从数字正义的原生场域来看,技术研发者对社会的正义感知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数字正义的社会实现。当前,数字技术研发产品已深刻影响社会公众的行为选择与生活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讲,数字技术研发者创造了数字正义的原生状态,其是否秉持多元价值观并摈弃算法偏见,关系数字正义是否真正实现。从社会层面看,一个良好的技术研发团队,其价值观念不应存在价值偏见,否则,某种数字技术研发就可能偏离多数社会公众的正义认知。
数字技术运用过程中
不同群体的正义感知
数字技术研发后,关键要产生社会价值。而要产生社会价值,则应促进数字技术在社会中深度运用。然而,社会中存在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文化水平较低的人等数字弱势群体,他们缺乏一定的数字素养,无法在数字媒体平台有效表达自己的需求。由于数字计算平台缺乏对这些群体的偏好、情绪、感情等方面基础数据的记录与保存,所以数字技术在一定算法规则主导下会对这些群体产生社会排斥。从社会层面看,由于数字技术的研发与运用可能不属于同一社会群体,而不同群体对数字正义的感知不一样,数字正义对不同群体行为选择的塑造机制也不一样,因此,在数字正义实现过程中,必然存在群体性差异。于是存在一个悖论:一方面,数字技术以标准化、一致性作为衡量结果的正义性;另一方面,数字正义在社会实现过程中却客观存在差异化群体认知。究其根源,数字正义只是在技术准则或概率统计层面的一种效率决策,却有可能忽视数字正义实现过程中的具体情境。在特定情境下,不同社会群体或同一群体基于不同情境运用数字技术的现实感知不一样,以及数字技术对不同群体带来的潜在影响不一样,因此,数字正义在社会实现过程存在差异化感知便是客观事实。
数字技术发展过程中的社会接纳
当前,世界各国正在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以不断激励新型数字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与此同时,部分国家也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规范来预防或避免数字技术运用过程带来的社会风险。但是,在不同国家,文化观念、道德准则和价值标准存在差异,那么数字技术在发展过程中的社会接纳度也存在差异。例如,在美国,由于这套数字系统可能是基于白人人脸数据训练而成,导致美国社会中的黑人群体被这套系统误判,进而在就业招聘、安全检查等领域运用过程中存在种族歧视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本质上反映出社会歧视带来的算法偏见。反过来,因为社会接纳度较低,最终会阻碍数字技术的推广和发展。再如,在我国,社会公众可能更加关注算法结果的公正,因此公众对实体正义的感知与数字技术在其他国家运用时所关注的程序正义感知存在差异化认知。之所以如此,一方面,不同国家数字技术发展的成熟度不一样,在应用过程中给人们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存在一定差异,由此会影响公众对数字正义结果的感知与接纳;另一方面,即便当今数字技术的全球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快,但是数字技术在不同国家,基于文化观念及价值判断的差异也会对数字正义的社会认知存在差异,进而影响数字技术在一个国家的社会接纳度。如果数字技术的社会接纳度乃至社会认可都存在差异,数字正义的社会判断标准也必然存在差异。
总体而言,数字正义是正义观念在数字社会过程中的折射,并且正义感知过程存在差异化。在数字时代,数字技术的健康持续发展呼唤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数字正义准则出台,但是这套准则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考虑数字技术的社会性,并基于社会维度反思数字正义的实现机制。可以看到的是,数字正义在原生场域体现为研发团队的价值判断问题,如果研发团队对数字正义本身没有形成价值共识,那么在数字技术研发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数字不正义的问题,进而影响公众对数字技术的接纳度和信任感。而数字技术在运用过程中如果不考虑数字技术具体运用场景与情境,无法感知特定群体的实质正义观,仅坚持那种数字技术形式标准的正义观,就可能对一部分数字弱势群体产生社会排斥。当然,数字技术的运用程度与公民所处的社会形态密切相关。不同社会形态下,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存在差异,必然反映在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公众对技术运用的实体和程序正义观的感知差异上。由此,如果考虑数字正义在技术设计时的价值判断、运用中的不同群体认知以及不同社会形态的技术接纳度,那么,数字正义在社会感知过程中必然存在差异化。归根结底,数字技术发展不能脱离社会基础,深刻把握数字正义的社会维度,应怀着包容开放的社会心态,秉持一种多元价值并存的包容性正义观,优化数字技术研发与应用的正义价值再造流程,推动社会包容共享发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老年友好型社会导向的数字适老化法律保障研究”(23BFX093)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