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是乡村社会长期演化形成的行为规范与道德准则,凝聚着乡村的传统智慧、文化共识与价值理念,是连接历史与当下、个体与社群的文化之脉。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村规民约既承载着基层文化振兴的支点作用,能传承乡村文明、凝聚文化认同;也是传统治理智慧融入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路径,可助力基层自治、化解矛盾。不过,受现代化浪潮与乡村社会结构转型影响,部分村规民约沦为“纸面条文”,效能受阻。厘清其价值内核、剖析困境,对乡村文化振兴和基层治理创新意义重大。
村规民约具有文化和治理双重属性。从文化属性看,村规民约是传承乡村文明的“基因载体”与“活化石”,通过制度化表达传统道德、民俗技艺和历史记忆,实现文化代际传递。它将乡村传统美德转化为具象规范,构建文化认同的基础。山西平遥某村通过村民议事会定期宣讲“黎明即起,洒扫庭除”“荒年不囤粮,丰年不忘俭”等村规民约条款,使勤劳节俭的美德内化为村民生活习惯,形成稳定的文化共识,为非遗技艺等民俗文化提供传承保障。云南丽江某村在村规民约中设立“东巴纸制作技艺传习制度”,每户选派青壮年学习,推动30多名年轻人掌握技艺,实现了非遗文化的活态传承,延续了乡村集体记忆。陕西黄陵某村以“黄帝手植柏周边百米禁伐”的条款,让五千年古树成为部分海外华人寻根祭祖的精神象征,本质上是对文化根脉的守护。
就治理属性而言,村规民约可以成为基层自治的“软法支撑”,融合传统自治智慧与现代治理理念,以“柔性约束”弥补正式制度不足。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我管理的核心工具,四川成都某村通过“院坝议事会+线上投票”收集237条建议,将“集体资产收益分配需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写入村规民约,推动治理从“被动执行”转向“主动参与”。村规民约为基层纠纷提供文化共识性解决方案,湖南湘西某村的“七步调解法”纳入村规民约后,多数矛盾在萌芽阶段化解。村规民约还是移风易俗的制度依托,河南兰考张庄村以“彩礼不超3万元、婚宴不超15桌”的条款,配合红白理事会监督,将平均婚俗支出从18万元降至5万元,形成文明节俭新风尚,为治理注入新活力。
村规民约赋能基层治理的现实梗阻
虽然村规民约具备上述两重属性,但是在其实际介入乡村治理的过程中,还未克服以下三个方面的困难,阻碍了这两重属性的作用路径。
第一,文化特色流失,同质化的村规民约导致“身份模糊”。村规民约的生命力在于地域文化独特性,而当前普遍存在的“复制粘贴”现象,使其沦为缺乏文化辨识度的“通用模板”,丧失了与村民的情感联结。北方某农业大县85%的村庄,村规民约条款重合度超70%,“诚实劳动”“邻里和睦”等共性表述占据主导,本地文化符号被完全遮蔽。这种“去在地化”倾向,使得村规民约从“乡规”退化为“官样文章”,既无法唤起村民的文化认同,也失去了作为治理载体的情感基础。
第二,执行机制虚化,导致部分村规民约从“条文规定”变为“实践空转”。村规民约的治理效能依赖执行闭环,但当前普遍存在“重制定、轻落实”的问题。一方面,责任与资源保障缺失导致条款“悬空”。贵州黔东南某侗族村寨虽规定“每月举办大歌传习活动”,但因无明确经费来源与责任主体,全年仅开展2次;陕西关中某村虽明确“破坏古碑石刻罚款五百元”,却在2023年清代古碑遭涂鸦后,因“乡里乡亲抹不开面子”不了了之。另一方面,传承主体流失加剧执行乏力。城镇化进程中,乡村青壮年持续外流,导致村规民约的文化传承与执行缺乏核心力量——既能理解传统条款又能推动落地的“中间人”日益减少,最终使文化治理陷入“后继无人”的困境。
第三,村规民约还未突破传统规范与现代社会的适配困境。村规民约根植于传统生产生活方式,而现代社会的法治观念、生活节奏与外来文化,正使其面临“适配性危机”。其一,传统习俗与现代公共规则存在冲突。浙江杭嘉湖地区某水乡古镇规定“禁止在河道内洗涤衣物”,与村民“以河浣衣”的传统生活习惯产生矛盾,导致条款因“不合民意”难以执行。其二,宗法逻辑与现代法治相互抵触。广东珠三角某宗族村落保留“族内纠纷须在祠堂由族长裁决”,不得擅自走诉讼渠道的条款,与“司法途径优先”的现代法治精神相悖,潜藏治理风险。其三,文化本真性与商业化形成零和博弈。云南西双版纳某傣族村寨中,能完整背诵“泼水节”传统仪式与禁忌条款的年轻村民不足31%,传统仪式逐渐简化为吸引游客的“表演项目”,文化内核被商业逻辑稀释。
推动村规民约向治理资源转型
综上所述,传统规范与现代治理需求间的系统性错配,导致了村规民约的文化同质化、执行虚化与适配困境。破解脱节问题,需要通过文化深耕、执行强化与制度更新等措施,推动村规民约从文本形式向实质治理资源转化。
第一,深耕在地文化,构建“一村一约”的文化标识。破解同质化困境,需通过文化挖掘、转化与表达,将地域特色注入村规民约。在内容设计上,可借鉴浙江松阳“文化基因解码”模式,组建由文化学者、村民代表组成的工作组,系统梳理本地文化遗产、特色物产与生产方式,将其转化为具体条款。例如,将“古树保护”细化为“禁止在古树周边5米内堆放杂物”,将“传统技艺传承”明确为“非遗传承人每年需培养2名学徒”,等等。在呈现形式上,可采用“在地化表达”增强感染力。四川大邑县将条文改编为川剧唱段、方言快板,在茶馆、戏台等场所传唱,既强化了记忆点,又让文化规范融入日常生活,使村规民约成为村民文化身份认同的“载体”,而非单纯的“约束文本”。
第二,强化执行保障,构建多元协同的刚性机制。其一,保障经费与责任落地。湖南隆回县明确“村级公益事业经费划出15%作为村规民约执行金”,可进一步细化为“文化传承活动经费占比不低于60%”,并明确村委会为责任主体、文化理事会为协同主体。其二,创新监督与惩戒方式。利用“数字治理”工具,鼓励村民通过微信群“随手拍”记录执行情况;监督委员会定期巡查并公示结果,形成“村民监督+第三方评估”的透明机制。对违规行为,可探索“劳务代偿”等柔性惩戒,如破坏古建者需参与30小时古建修复志愿服务,既避免“罚款难执行”的尴尬,又强化教育意义。其三,培育传承主体。通过“返乡人才激励”政策,吸引懂文化、有威望的青壮年回流;建立“文化传承积分制”,将参与传习活动、监督条款执行等纳入积分,积分可兑换村级服务,激发村民参与动力。
第三,制度化文本更新,实现传统智慧的现代转化。一方面,建立常态化修订机制。摒弃“一订终身”思维,明确每3年结合村民需求与社会变化修订一次,重点吸纳年轻村民、返乡创业者等群体的意见,确保条款“与时俱进”。另一方面,推动核心价值的现代表达。将“孝亲敬老”的传统规范转化为“村集体设立老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可操作条款;将“生态保护”的传统理念转化为“垃圾分类积分兑换”“农药包装回收奖励”等符合现代生活的规则。更重要的是强化合法性审查,例如,浙江德清县的相关实践由乡镇司法所牵头,联合法律顾问、人大代表对条款逐条审查,清理“外嫁女不享受集体分红”等与法律相抵牾的内容,确保传统规范与现代法治兼容。
村规民约的文化治理效能,本质是传统治理智慧与现代治理需求的适配度体现。从“浮于表面”到“深度赋能”,既需要守护其文化传承的“温度”,保留地域特色与精神内核,又需要强化其现代治理的“力度”,构建可执行、能延续的运行机制。唯有如此,这一古老的文化之脉才能真正融入乡村振兴实践。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近代西南地区乡约制度的历史变迁与运行机制研究”(23BSH002)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四川外国语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