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响中国】中国对联合国早期工作的参与

2025-08-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微信公众号

分享
链接已复制

  联合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艰苦岁月中孕育诞生的。作为主战场之一和世界反法西斯同盟的重要一员,中国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作出了卓越贡献,赢得了战胜国地位。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的酝酿、筹划和创建,为《联合国宪章》的制定和联合国的成立作出了重大贡献,并成为联合国的发起国、创始会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中国与联合国创建

  1941年8月14日,美国和英国领导人共同签署《大西洋宪章》,提出建立一个“广泛而永久的普遍安全制度”。这是联合国的萌芽。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由于国际联盟无所作为,中国迫切希望国际社会建立起一个能有效制止侵略、保卫和平的国际组织。因此,这个战后国际组织的最初设想得到中国的积极拥护。同时,中国提出民族自决和民族平等的原则,以补充《大西洋宪章》的不足。

  1942年1月1日,26个反法西斯同盟国发表《联合国家宣言》,一致决定以《大西洋宪章》宗旨和原则作为盟国的共同纲领。宣言为联合国创建奠定了初步基础,“联合国”这一名称即来自于此。中国是宣言的签字国,并且是反法西斯同盟的四个核心国家之一。中国政府对战后国际组织问题高度重视,拟订了一份《国际集团会公约草案》,系统阐述了新国际组织的基本原则、组织构成、运作规则等内容。这是中国关于战后成立联合国的第一份政策性文件。

  1943年10月30日,中国、美国、英国、苏联四国外长在莫斯科签署《四国普遍安全宣言》明确宣告要在战后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这是四国首次赞同战后成立一个以和平与安全为宗旨的国际组织,为联合国的创建迈出了关键一步。时任中国驻苏联大使傅秉常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该文件。这也是中国第一次平等地与世界大国一起共同讨论重大国际事务,并正式承担起参与建立新的国际组织的义务和责任。

  此后,四国首脑分别在开罗会议和德黑兰会议上就新国际组织的总体设想和框架结构原则性地交换意见。1944年8—10月,四国举行敦巴顿橡胶园会议。会议制定了“关于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建议案”,即后来的《联合国宪章》的草案,为旧金山制宪会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国代表团送交了《国际组织宪章基本要点节略》,系统表达了中国对新国际组织的基本态度和主张,并且提出七项补充建议。其中三项建议被会议接受并写入《联合国宪章》,包括处理国际争端应注重国际正义与国际公法原则;国际公法的发展与修改,应由大会研究并建议;经济社会委员会应促进教育及其他文化合作事业。以上这三项被称为“中国建议”的内容体现了中国对弱小国家的同情和支持,是中国对联合国成立作出的独特贡献。

  中国与《联合国宪章》

  中国是1945年旧金山制宪会议的发起国之一,也是会议的四个主席国之一。根据《雅尔塔协议》,中国代表团包括各界人士,董必武作为中共代表出席,另外还有9位不同领域的代表。

  1945年4月25日,《联合国宪章》制宪会议(又称“联合国家国际组织会议”)在旧金山隆重举行。会议的中心议题就是制定《联合国宪章》,正式成立联合国。大会秘书处共收到36个国家提出的1200件修正案。中国代表团提出的关于非联合国会员国的权利、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的“地域分配”等方面的重要建议被大会接受,并载入《联合国宪章》。中国作为东方国家的代表积极为弱小国家伸张正义、主持公道、争取利益,强调国家平等和独立,为联合国成为一个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作出了独特贡献。

  1945年6月25日,全体会议一致通过《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院规约。6月26日,与会50个国家的153名代表在旧金山退伍军人礼堂举行签署宪章仪式。这一天也被命名为“联合国宪章日”。各国代表逐一在中、英、俄、法、西五种文本的宪章上签字。按照四个发起国国名英文字母顺序,中国是第一个在宪章上签字的国家。

  1945年10月24日,经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以及其他签字国过半数批准,《联合国宪章》正式生效。这一天就成为“联合国日”,以纪念联合国的诞生。《联合国宪章》共19章、111条,其宗旨和原则是战后国际秩序的基础,联合国成为国际体系的核心。然而,联合国成立不久,世界就进入冷战时代,东西方对抗、美苏争霸,地区冲突不断。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屡被践踏,联合国的权威和效力受到挑战。

  为联合国早期工作的中国人及其贡献

  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不仅在政治上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并且通过任命、选派或考取等途径,许多中国人投入联合国的各项工作。

  1946年初,第一届联合国大会在伦敦召开。中国政府推荐的时任外交部次长胡世泽被任命为联合国助理秘书长,负责托管和非自治领土事务。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是国际法治的象征。作为中国法学家的典型代表,徐谟担任旧金山制宪会议中国政府代表团顾问,参与起草国际法院规约和宪章中处理国际纠纷的有关条款。他在任期间,提出了两项声明、五项个别意见和三项反对意见。1985年,倪征燠成为第三位来自中国的法官,也是首位新中国成立后的国际法院法官。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国际性权利法案《世界人权宣言》。长期担任中国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常驻代表,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副主席张彭春为宣言贡献了中国智慧。他主张把儒家思想的“仁”(良心)的概念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序言;坚持《世界人权宣言》文本的开放性,让不同文化、宗教都能以各自的方式和角度解读;强调社会与经济权利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义务与权利具有同等重要性。这为《世界人权宣言》的普适性和完整性作出了杰出贡献。

  还有一些中国人在联合国的重要职能机构工作,如联合国(大厦)设计委员会、联合国秘书处、安理会等,体现了中国人为联合国事业作出的贡献。

  (作者系复旦大学联合国与国际组织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联合国协会常务理事、联合国和平大学特聘教授)

  审核:李建军

  网络编辑:胡子轩

【编辑:汪书丞(报纸) 胡子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