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保障妇女主体地位提高

2025-07-3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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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报兰州讯 (记者朱羿)7月23—24日,第二十一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在西北师范大学举行。与会专家围绕“妇女”“性别”等核心议题,探讨了完善妇女权利保障、推进性别平等法治化相关学术问题,从宪法学角度回应社会变迁与发展。

  我国妇女宪法权利主体地位的历史变革,表征了我国加速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所带来的革命性变革。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任喜荣表示,20世纪以来的中国百余年宪法史,见证了我国妇女宪法权利主体地位的历史变革。宪法通过规定一般平等权、男女平等、禁止性别歧视、国家保护义务,重塑了传统的性别结构,并折射到广泛的社会领域,实现了对妇女发展机会的结构性拓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和男女平等的追求代表了人类法治文明的进步性和新方向。

  妇女权益保护是世界范围内的长期性重大法治课题。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赵宏谈道,我国宪法对女性权利的保护,既确立了女性在社会各领域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也规定了国家促进两性平等的基本义务,但部门法对于女性受宪法保护的落实还需进一步完善,如女性就业还存在一定歧视,需采取一些具体举措予以矫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梁洪霞认为,男女平等,对于女性而言,一方面,因与男性在人格上的平等而要求法律一视同仁;另一方面,基于生理特征和社会歧视,国家应采取措施给予特殊保护。

  完善法律层面的女性权益保护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敏称,中国妇女宪法权利主体地位是20世纪以来我国百余年宪法探索和实践逐渐形成的,具有鲜明的历史性、开放性、本土性和实践性。中国妇女宪法权利主体地位研究,需要将其置于近代以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中国人民追求国家独立、民族解放的特殊历史背景与实践脉络下。任喜荣认为,我国妇女宪法权利主体地位的变革和妇女发展机会的结构性拓展,是现代法治文明加速演进的中国范例。在这个演进的过程中,以宪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通过将社会中的进步观念和新的社会秩序法律化的方式,将社会发展的成果固定下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谢海定认为,在宪法研究中应运用性别分析方法,揭示宪法文本中的“性别盲点”,推敲宪法文本在性别平等规范表达方面的准确性,推动“性别平等”的实质化理解,拓展宪法上的权利类型,分析不同权力场景中的性别比例及其可能对性别不平等产生的进一步影响。通过引入性别视角,对宪法文本、规范内容、实施机制、实施效果等进行审视和辨析,为宪法的解释、修改和具体化(立法、政策)提供性别理论支撑,从而推动宪法的发展演进。

  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等单位主办。

【编辑:崔园园(报纸) 张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