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传播生态正经历前所未有的结构性变革,平台的崛起与媒介基础设施化进程相互交织,深刻重塑了传播公共性的生成与分配机制。所谓传播公共性,是指信息传播的内容、过程和目标符合公共利益,有利于凝聚社会共识和彰显公共价值。它强调传播活动应确保信息资源的公平分配、公共议题的开放讨论以及社会信任的持续构建。一般来说,传播公共性的核心构成应包括:第一,信息公平,保障不同人群平等获取与传播信息的权利,抑制数字鸿沟;第二,公共利益导向,传播活动和内容应优先服务社会整体福祉,而非资本或特定人群利益;第三,公共理性原则,传播内容和过程需基于事实与逻辑,而非情绪化、极化表达或数据利润;第四,社会信任目标,重申媒介系统作为公共信息枢纽的角色,维护公众对信息真实性、传媒公信力与传播伦理的信任建构。
传播公共性的失落及重建要求
当前,以算法推荐、数据垄断和流量经济为核心特征的数字平台,不仅覆盖和“淹没”了传统媒介系统的功能与价值,还使既有的(准)公共领域所依赖的理性对话与协商空间被系统性侵蚀。这表现在:平台通过技术黑箱(如微博热搜算法)操控公共议程,导致严肃议题被娱乐化内容挤压;公共讨论与网上世界日益陷入“流量至上”的异化逻辑,算法推荐加剧信息茧房效应与极化现象,撕裂社会共识;虚假信息的病毒式传播和“后真相”网络思潮泛起,使得社会信任的事实根基被腐蚀和威胁。凡此种种,体现出数字时代传播公共性的失落危机。
在这些表现之下,更重要的是数字平台已从信息中介演变为社会运行的“操作系统”,而关于平台公共性的元伦理和元规范却整体欠缺。平台在本质上是基于数字技术的互联网数据企业,也是一种多边交易市场。通过控制特定领域的相关数据,数字平台连接用户,并高效协调生产、配送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来完成经济交易,从而使自己占据经济活动的策略性位置,最终获取利润。在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数字文明建设的当下,传播公共性正亟待重建。
媒介的基础设施化
传播公共性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制度设计和法律架构,也依托媒介演进所提供的可能性和技术“物质性”可供。特别是当前的媒介基础设施化进程为传播公共性的转型和创生提供了现实机遇。基础设施媒介是深度嵌入社会运行底层,承担基础性服务功能,且具有高度依赖性、标准化和隐形化特征的媒介形态。这一媒介形态的本质规定就赋予了它公共属性和传播公共性潜能。
因此,基础设施媒介在物性逻辑上是公共媒介,是支撑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的技术—社会操作系统,也是社会运转的必需服务。它规定了媒介功能的公共化与系统性,揭示数字化文明下媒介物质技术系统从传播信息的载体转向构建社会互动的默认框架的根本转型。因此,基础设施媒介是多主体互动、与实践相交织的媒介,既是社会运行的“底座”,也是参与社会生产与交互的“活媒介”。其核心特征首先是嵌入性与不可见性;其次是标准化与系统性,通过接口协议、数据格式和技术标准来定义社会交互规则,并且可为公共性的生成、分配设定技术参数和交往尺度。比如,微信的超级应用生态已超越社交功能,成为公共服务的基础入口,其技术架构直接定义了公共参与的规则边界。这些技术规定性、物质属性和交互潜能为传播公共性的重建奠定了坚实基础。
警惕基础设施化进程中的
权力异化与伦理漂移
媒介基础设施化是一种客观的技术—社会化进程,其效果一体两面,既能产生公共利益,又会引发风险挑战。在当下阶段,媒介基础设施化的过程是以数字平台为起点和基本单位展开的。平台在诸多属性之外,实际上承担着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功能,成为一种生成、提取、记录与分析无限增长的数据的基础设施。在此情境下,威胁传播公共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平台权力集中、算法黑箱和利益偏好的原因,也有公众情感极化与公共理性缺失的原因,还有流量逻辑导致的传播伦理漂移以及数字化进程中的“技术漂迁”等成因。有学者指出,媒介基础设施化存在不容忽视的风险,一是权力集中与公共性张力,私有商业化平台通过控制基础设施媒介获得“准公权力”;二是高依赖性与脆弱性,未来的社会功能运作高度依赖基础设施媒介的稳定性,一个技术故障就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西方的批判学者曾揭示这种基础设施化的技术权力集中化的危机。斯尔尼塞克指出,谷歌、Meta等巨头通过数据垄断将公共资源私有化,实质上已形成“平台资本主义”。瓦鲁法基斯则直接警告人们进入了“技术封建主义”时代:一个由“云资本”主导、以平台和租金为核心的新型经济形态。更多学者对算法伦理进行了批判,揭示技术黑箱对公共权利的隐形剥夺。广义的基础设施研究也启示:媒介技术是嵌入社会结构的“物质性力量”,媒介物质载体既深藏风险,也蕴含公共性潜质,关键在于如何做,如何规制和设计。
如何重建传播公共性
第一,从思想资源和学理上重新认识数字时代的传播公共性。新闻传播学关于传播公共性的理解亟须与科学技术研究、技术伦理学展开深度对话,特别是需要补充、加强对传播的物质性面向的研究。其核心问题是媒介基础设施化的技术机制(如算法协议、数据流动)如何重构公共性的生产逻辑。比如,平台通过技术协议(如智能化推荐、流量分配等)将公共讨论转化为“可见性竞争”,传统理性协商被流量逻辑取代等问题。当前,研究应打破传播学、科学技术研究(STS)、伦理学与公共治理的学科壁垒,构建“媒介基础设施化”理论框架,为数字公共性研究贡献中国知识范式。
第二,对数字平台进行协同治理。“没有治理,就没有共同体。”特别是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真实性消解、社会失序和传播伦理风险,亟须对平台进行公共利益导向的多元协同治理,以重建传播公共性。但政府单边监管的滞后性、平台自律“合规漂移”以及流量经济的诱导,使得传统的媒介治理模式难以应对技术迭代带来的挑战。
有学者指出,应充分重视中国已展开的一些实验性治理,比如“网络综合治理”实践展现出政府主导下多方协同的可能路径;“清朗行动”则通过算法备案、流量整治等“穿透式监管”手段,在技术效率与公共价值间探寻平衡之道,对于传播公共性治理具有启发性。但既有的治理工具和实验探索仍难以应对新兴技术冲击,动态适应性治理框架亟待开发。
传播公共性的重建和治理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在政府、技术平台、公众与其他组织的权力博弈中,如何设计权责明晰的协同治理框架?中国语境下的“穿透式监管”与“技术向善”理念如何转化为制度创新,为数字传播公共性建设贡献出具有可持续性的方案?这些问题又可落实为对算法透明度分级制度、公共内容流量配额政策等的探索,推动数字治理“中国方案”的形成。在社会层面,则是通过数字社区建设与数字素养教育,推动媒介技术普及与公众赋能,重建数字时代的社会信任与实践理性文化,最终形成“技术—制度—文化”三维协同治理框架,这既关乎传播公共性价值的存续,更是构建以人为本的技术文明的重要实践。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媒介伦理与媒介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