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地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基本法序言明确了成立香港特区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初心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一国”是“两制”的根,是香港特区的本。固根本才能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国家对有关国家安全的事务有根本责任,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
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全国人大作出7个决定,包括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并将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2020年6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全国性法律,是不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因此可以依法按基本法列入附件三在香港特区公告实施。
国家安全法强调坚持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该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第四章体现“一国两制”的特色。香港特区有处理该法规定的犯罪案件(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的管辖权。
为确保国家安全,香港特区的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机构的依法运作尤为重要。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和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香港特区修改选举相关法律,目的是落实“爱国者治港”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有效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构建一套符合香港特区实际情况、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选举制度。
在2021年3月以先审议后订立的方式完善选举制度立法工作。香港特区立法会恢复正常运作后,于2024年3月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为履行宪制责任走出了重要的一步。2025年5月,《维护国家安全条例》附属法例刊宪生效,完善了执行机制的建设和运作。附属条例有两部分:一是细化香港国安法中公署职权和办理案件的事宜与相关保障,二是宣布禁地。立法模式是先订立后审议。
以上香港特区立法工作的根本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中央政府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责任,香港特区履行宪制责任。香港特区要时刻坚守基本法的初心——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作者系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原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