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安法”)实施5年以来,香港特区严格依法打击极少数反中乱港分子,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的大势和大局,推动香港迅速实现由乱到治,并走上了由治及兴的康庄大道,香港重新焕发出新活力。如今,香港“一国两制”依然生机勃勃,香港国安法的落地实施,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成效,达到了立法目的。
香港国安法制定和实施5年来的历程,证明了我国决定在“一国两制”框架下通过法治方式解决乱局的决策完全正确。香港国安法高水平处理好了以下四组重要关系。
一是“一国”和“两制”的关系。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世界各国概莫能外。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各国普遍做法是“一国一制”,即中央(联邦)立法、中央执法、中央司法,地方只有配合之责。中国坚定不移实行“一国两制”,坚守“一国”之本,兼顾“两制”差异。一方面,坚持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中央享有无可争议的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明确了中央对特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并由此创设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具体履行职责。另一方面,明确了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继续授权香港享有基本法规定的国安立法权,授权香港享有绝大部分国家安全执法权和司法权,完美处理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中央全面管治权和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关系。这是一大创举。
二是香港国安法与香港基本法、内地法律的关系。香港国安法立法目的是解决香港基本法没有完全解决的维护国家安全问题。香港基本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国家安全问题,比如涉港外交事务、防务、紧急状态等问题,继续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执行。香港国安法要处理或解决的问题,即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构建,因此特别强调“在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轨道上推进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建设,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香港国安法是香港基本法的发展完善和补充延伸,与香港基本法一脉相承、无缝衔接,香港国安法没有修改香港基本法,也没有取代香港基本法,香港基本法仍然是中国宪法之下香港特区最重要的宪制性法律。
香港国安法同时在内地实施,必要时通过第55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启动国家层面的执法司法机制,由国家直接行使对个别案件的管辖权。因此,香港国安法与内地相关法律无缝衔接,弥补了国家层面维护国家安全的漏洞和短板,促进了我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推进了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是香港国安法与香港普通法的关系。在处理具体犯罪和刑罚、国安刑事诉讼程序时,尽管基于中央事权理论,立法者可以另起炉灶作出全新的规定,但香港国安法最终仍然采取了“最少变动”原则,即主要依托香港普通法律制度办理国家安全案件;根据办理国家安全案件的特殊需要和实际情况,只对香港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作出最小变动。香港国安法实施5年来的实践证明,这样处理是切实可行的。
5年来,香港国安法与香港普通法顺利衔接,为香港普通法注入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内容,弥补了香港回归后香港普通法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欠缺,发展了香港普通法。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为普通法国家、地区树立了典范。
四是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人权的关系。香港国安法不仅完好保留了香港基本法载明的所有权利和自由,还特别针对涉国安刑事程序强调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包括无罪推定、罪刑法定、辩护权、保守秘密、保护隐私、不溯及既往等。对有关保释、陪审团、指定法官、保护管辖等的规定,均属合理并有域外先例。5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些权利和自由都是鲜活、真实的,国际社会也是广泛认同的。
制定香港国安法打击的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5年后来看,香港国安法如同“靶向治疗”,精准打击,依法受惩罚的是极少数。香港特区执法司法正当公正,有理有据有度。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国两制”具有显著制度优势和强大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作为“一国两制”在国家安全领域法律化、制度化最新成果的香港国安法,其实施也必然是长期的,伴随“一国两制”实践的全过程各方面。展望未来,香港要继续成为既安全又自由、既安全又发展、既安全又开放的国际大都会,就必须继续坚定不移贯彻实施香港国安法。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