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层面多次强调民营经济的战略地位,推动民营经济的发展。例如,2023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就明确提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而2025年4月30日出台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则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来全面保护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为民营企业提供了系统性的法律保障。在具体方式上,要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从改善投融资环境、支持科技创新以及加强权益保护等多个维度提供保障。其中,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维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2月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党和国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第15条也规定,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需依据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被寄予厚望,竞争法保护市场竞争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并非必然实现。要达到良好的效果,竞争法在实体、程序及执法机制等方面都需要结合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进一步优化。其中,如何综合考虑竞争法责任所带来的影响是重要部分。
竞争法责任的强化
竞争法体现了国家对市场行为的干预,其范围与程度因各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而异。这是因为竞争法旨在维持竞争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而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是其制度设计的前提。例如,美国市场机制发展历史悠久且相对完善,反垄断法干预力度较小。而欧盟由于需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其反垄断干预力度则较大。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但发展时间有限,需要竞争法对竞争秩序予以强有力的维护。这在学界和实务界已获广泛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南裕泰诉海南省物价局”案中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仍面临体制完善和发展转型的重大改革任务,统一市场建设是现阶段反垄断工作的首要任务。反垄断执法机构必须围绕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结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及反垄断执法初期现状,依法调查认定并处罚涉嫌垄断行为,维护竞争秩序。”此案例印证了上述观点。
基于此,竞争法设置严厉的法律责任具有合理性。严厉责任能有效威慑限制竞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机制运行并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中国竞争法责任也以严厉著称,尤其是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更是如此。以行政责任为例,2007年《反垄断法》规定,违法行为一经认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可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正因如此,阿里案产生了创纪录的182亿元罚款。从过往执法情况来看,严厉的竞争法也的确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2022年,《反垄断法》颁布15年来作了第一次修订。这次修订中法律责任不仅更为全面,而且更具威慑性。首先,在责任全面性上,《反垄断法》修订前主要涉及行政责任,而修订后明确了实体上的刑事责任,并增加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就行政责任来说,也改变了以往仅涉及经营者责任,增加了对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从而形成了“双罚制”。其次,处罚力度上,实体责任和程序性责任的行政罚款也都大大加强。例如,根据《反垄断法》第62条和第63条,程序性罚款的上限可以达到年度销售额的1%,实体罚款最高甚至可以达到年度销售额的50%。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2年开始了新一轮的修订,也呈现出强化威慑的趋势。例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从商业秘密扩张到所有的违法行为。而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38条规定,“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根据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2024年12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对法律责任有所缓和,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第38条被删除。但即便如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中增强法律责任仍是趋势。
竞争法责任的优化
加强竞争法责任特别侧重提高行政罚款的力度。强化法律责任以抑制违法行为的原理在于,行为主体会权衡违法行为的收益与成本:责任越重,违法成本越高,越可能超过收益,从而降低违法可能性。不过,在竞争法中运用这一原理时,需考虑诸多具体问题,才能达到优化责任体系、发挥竞争法作用的目的。
一方面,法律责任与行为的危害要相适应,否则会引发公平性的问题。竞争法虽具一定的公法属性,强调竞争秩序为公共秩序,但不同行为类型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危害性差异较大。例如,“方林富炒货案”中,炒货小店因为宣称自己是杭州最好的炒货店而被罚款20万元,过高的起罚点就引发了处罚与危害是否匹配的社会热议。此外,随着竞争法法律责任的加重,执法标准的统一性问题也会更为突出。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其执法机构层级相对较低,在处理新型竞争行为上挑战性较大。
竞争法的实体规定有较大不确定性,过于严厉的法律责任可能对正常的市场行为造成抑制。反垄断法除了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等少数行为外,大量的行为要根据实际的竞争效果来最终认定是否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同样如此,此次修订可能增加“优势地位”的内容,违反规定将面临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优势地位”的定义并不清晰。尽管“开放结构”是法律规范的共性,但竞争法的不确定性具有系统性,这一特性也使得法律责任的威慑效果更容易被放大。
另一方面,竞争法实施的目的是维持和恢复市场的功能。既有的竞争法法律责任虽然涉及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但更多强调对违法企业在经济上的处罚。但在特定的市场结构下,仅通过增加企业实施特定行为的经济成本,并不能根本性地解决市场功能的问题。对此,需要通过结构性分拆或者强制授权等方式,才能增加市场竞争,真正恢复市场的功能。而对于这些法律责任的类型,目前竞争法的修订中则又很少涉及。
综上,竞争法的法律责任需进一步优化,才能更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尤其在创新领域,民营经济的作用日益凸显,而创新直接关系到中国未来的国际竞争力,优化法律责任设置尤为关键。根据《2024研发投入前1000家民营企业创新状况报告》,2023年前1000家民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1.39万亿元,比上年增长4.78%,占全国研发经费支出的41.88%;平均研发强度3.58%,高于全国研发投入强度0.94个百分点;研发人员总数达到192.65万人,比上年增长7.4%。创新需要相对宽松、确定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充分考虑竞争法的特点来构建更为合理的法律责任体系,从而让竞争法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