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科技创新是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引擎,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可重点从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深化基础研究体制机制改革、强化企业主体地位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四个方面着手,充分发挥科技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作用,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从而更好地以科技现代化支撑中国式现代化。
进一步健全新型举国体制
《决定》强调,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这是适应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主动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浪潮,在国际竞争中抢占科技制高点、赢得战略主动的关键举措。在新时代科技事业发展实践中,我国取得的重要经验之一,就是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把科技命脉和发展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科技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战略高技术领域迎来新跨越。但科技创新组织化协同化程度不高,科技资源分散、重复等问题仍较为突出,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偏低。因此,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进一步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把制度优势同市场优势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科技资源整合和创新主体协同。通过政府力量和市场力量协同发力,引导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多元主体和多方资源向战略科技前沿领域布局,推进研究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将制度优势转变为科技发展和治理效能,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为健全新型举国体制、统筹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决定》坚持“四个面向”的战略导向,围绕优化重大科技创新组织机制,在科技力量、要素配置和平台建设等方面部署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一是发挥国家实验室引领作用,发挥国家科研机构建制化组织作用,发挥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主力军作用,发挥科技领军企业“出题人”“答题人”和“阅卷人”作用,有序组织战略科技力量各主体,使不同主体功能定位清晰、协同衔接紧密。二是完善重大科技任务选题机制,优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科技攻关组织模式。强化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基础软件等重点产业链发展机制,全链条推动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三是推进科技创新央地协同,统筹各类科创平台建设,推进国际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鼓励和规范发展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联合实验室等新型研发机构。科学布局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立平台多元化投入体系和高效运营机制。
深化基础研究体制机制改革
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是所有技术问题的总机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基础研究处于从研究到应用、再到生产的科研链条起始端,地基打得牢,科技事业大厦才能建得高。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深入发展,基础研究的转化周期逐渐缩短,国际科技竞争向基础前沿前移。特别是在大科学时代,科学研究范式发生深刻变革,学科交叉融合不断推进,基础研究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制度保障和政策引导对基础研究产出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当前,我国支持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已基本建立,基础研究整体实力显著提高,但在投入规模、投入结构、投入方式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从经费构成来看,我国基础研究投入以政府资金为主,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投入不足。这就必须优化细化基础研究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发挥好制度、政策的价值驱动和战略牵引作用。
从深化基础研究体制机制改革来看,《决定》提出加强有组织的基础研究,并在投入机制、管理机制等方面作出部署。一是提高科技支出用于基础研究的比重,建立健全竞争性支持与稳定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及社会资本参与基础研究投资。特别是要建立针对顶尖科学家、杰出青年科学家、高水平创新团队和重点基础研究项目的持续稳定经费支持机制。二是支持基础研究选题多样化,鼓励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实施差异化分类管理,组织开展面向重大科学问题的协同攻关,鼓励自由探索式研究和非共识创新研究。组织学术界和产业界构建分领域多层次的专家咨询系统,科学把握项目选题价值。三是深化科技评价体系改革,完善基础研究人才差异化评价和长周期支持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实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让科学家在科研方向、经费使用和资源调配方面拥有更多的决策权,构建符合基础研究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评价体系。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企业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关键主体。当前,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需要加快形成以科技创新为核心要素的新质生产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能够更好催生新产业、新模式和新动能,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持续动力。2023年,我国企业研发经费占全国研发经费支出的比重近80%。其中,科技领军企业具有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资金充足等优势,有利于完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形成互利共赢的创新生态。近年来,我国科技领军企业技术能力大幅提升,具备参与全球竞争的实力,但整体创新能级不高、创新策源力不足,仅有部分企业能够在全球竞争中崭露头角。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决定》在科技领军企业培育、产学研融合等方面作了系列部署。一是建立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机制,大力培养龙头型和高速成长型科技领军企业。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明确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管理制度。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优化税收政策,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二是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由企业牵头建立跨领域、大协作和高强度的产业创新基地,建立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配置的融通创新生态。三是坚持主体规则公平和机会公平,破除行业准入、所有制歧视等引致的市场壁垒。发挥头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实现价值的关键环节。科技创新的最终目的是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通过将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转化为新产品、新模式和新业态,进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相对较低,创新链和产业链融合不紧密,制约了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因此,要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机制,打通从实验室到市场的“最后一公里”,同时加大金融投资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支持,为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更多的创新激励,进而打通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国家强的通道。
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涉及平台体系、收益分配、科技金融等方面,《决定》对此进行了全面部署。一是依托我国产业基础优势和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完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政策。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二是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通过产权激励进一步调动激发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在现有“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工作基础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并通过扩大试点范围等方式进行复制推广。三是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发展耐心资本,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鼓励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前移至产品研发的小试、中试等早期阶段,为高风险、高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融资支持。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为科技企业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风险保障、资金融通等服务。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