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国家专门机关将犯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人情况的客观记录封存起来,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使用。该项制度旨在“淡化”轻微犯罪人的犯罪标签,保障其正当权利与资格在刑满释放后免受不合理的限制、禁止与剥夺,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轻微犯罪封存制度是健全我国犯罪预防制度的关键举措,是发展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题中之义,也是深化改革、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进程中的重要一环。
当前,新型犯罪现象的出现以及刑法规制圈的扩张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在此背景下,轻罪的增设与频繁适用使得越来越多的犯罪人进入犯罪圈的樊笼之中,被深深印上犯罪的标签,也使得刑满释放人员复归社会困难重重,就业方面存在“显性限制”与“隐性歧视”的现象等。在此背景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意在“淡化”犯罪人的前科痕迹。该制度在承认前科存在的前提下,限缩他人对犯罪信息的获知途径,消除歧视,有助于犯罪人员复归社会,力图在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保护与刑满释放者个人权利的保护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平衡点。相较于彻底“消灭”前科,“淡化”前科更具灵活性,更符合犯罪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设立科学的封存条件
至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设置:首先,封存对象。被登记封存的犯罪记录范围应该覆盖犯罪追诉与刑罚处遇的所有环节,应当将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阶段形成的全部案卷材料悉数登记在册。其中既包括纸质版的材料,也包括电子档案信息;既包括被免予刑事处罚之人的材料,也包括顺利度过缓刑期之人和轻微犯罪服刑完毕之人的材料。其次,封存措施。对犯罪记录中的个人信息建立专门的档案库严格保管,并对其采取必要保密措施,避免其被公之于众。再次,封存时间节点。开始封存时间点的确定取决于刑满释放人员是否仍然具有再犯可能性。再犯可能性的判断取决于犯罪的严重程度与实施难度、犯罪人的主观心态与犯罪动机、犯罪人此前的一贯表现等因素。鉴于不予封存会显著影响公民的行为自由与就业权,故而有权作出该种判断的国家机关应当是法院。即法官应当在犯罪人服刑完毕之后判断,该犯罪人是否还有再犯可能性。如果这种可能性消失,那便应当封存犯罪记录。复次,解除封存的条件。解除条件包括以下三种:发现新罪,且新罪与被封存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的刑罚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发现漏罪,且漏罪与被封存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的刑罚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最后,有权封存机关之间的分工合作。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在执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过程中应当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各有权机关应当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并处理各自职权范围内有关犯罪记录的封存工作。其中,检察院还对应封未封、封存不当或存在异议的情况负有监督职责。
建构规范的查阅程序
查阅程序的建构应当以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为依据,经法定的授权与查询程序,方得查询、提供、共享及利用。第一,犯罪记录查询应当由公权力机关统一对外提供。对于犯罪记录的查询与获取,只能由官方平台提供,而民间的一些商业机构以及网络平台无权提供,如有提供犯罪记录的行为,其应当被评价为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侵害。第二,查询权限应有相关法律明确授予。由于犯罪记录公布所造成的从业禁止效果与行政处罚在制裁效果方面具有同质性,但前者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幅度往往更大,犯罪记录查询原则上必须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授权为前提。为防止前科歧视,用人单位只有权查询本单位的员工或求职者的犯罪记录,个人除能够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之外,无权查阅其他任何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第三,所查询的犯罪记录必须以固定的有限形式向他人公开。针对单位查询,提供查询服务方应当将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申请查询的单位。而针对个人查询,如果提供查询服务方未发现被查询人有犯罪记录,则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而如果发现有犯罪记录,则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第四,查询内容应当被严格保密。依法申请查询的主体与提供查询服务的主体都须遵守犯罪记录信息的专项专用与严格保密义务,避免犯罪记录被无序公开。
设计合理的问责机制
基于犯罪记录封存,犯罪人享有自己犯罪记录信息的被遗忘权。而这种权利的有效实现离不开合理的追责机制保驾护航。当记录封存人员与提供查询服务人员基于自身过错导致犯罪记录外泄时,如有权封存的主体对于犯罪记录应封存而未封存,提供查询服务的主体违规提供查询,查询主体不当使用或扩散其所查询到的信息,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时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将最大限度地保障封存与查询的效果,防止犯罪人个人信息泄露,促进犯罪记录的合法合规利用。
当前,犯罪的类型发生了结构性变化,轻微犯罪的犯罪率与轻刑率稳步提升。犯罪记录的公开,进一步扩大了对犯罪人员的群体歧视效应,致使他们回归社会困难重重,增加他们实施新犯罪的风险。建立健全能够平衡社会防卫与人权保护的前科淡化制度是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有效治理犯罪的必由之路。
通过明确封存理念、封存条件、查阅程序以及问责机制来实现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立法塑造,一方面能够使得国家掌握范围广泛、内容详尽的犯罪记录,另一方面又能够有效限制相关记录为他人知悉,从而避免犯罪人受到社会民众的歧视和排斥,保障其正当权益,具有切实的可行性。总之,建构科学的轻微犯罪记录整体封存制度不仅制度价值显著,而且贴合新时代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改革背景,对于法治中国建设而言意义深远。
(作者系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