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

2024-07-1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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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是我国首个规划教育现代化的纲领性文件,文件将“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列为十大战略任务之一。治理是管理的一种高级形态,教育治理是多元教育主体利用多项政策工具,通过互相协调、民主协商和协同治理,对教育权利与责任进行重新配置和管理,实现教育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教育治理体系是通过一定规则和程序改善教育主体关系,促进教育主体协同合作,推进教育治理结构顺畅运行的制度性体系。推进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秉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完善教育治理结构为核心,从教育治理的主体、结构、机制、制度四个角度,推动实现高质量的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
  教育治理主体多元化
  教育治理体系是由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师生、家长、社会等多个主体组成的复杂组织系统。治理主体是教育治理体系的核心,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力量,每个主体承担着不同的治理责任,通过共同参与教育治理,形成政府主导、学校主办、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新局面。
  政府是教育治理的行政主体。政府承担着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导责任,具有方向指引、政策制定、发展规划、项目设计、环境营造、发展督导等统筹规划职能,实施着对教育的宏观、间接和分权式管理,在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主导角色。
  学校是教育治理的承办主体。学校是教育的细胞,更是教育治理实践的落脚点,承担着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办责任,具有自主办学、教学管理、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师资建设、人才培育、科学研究等核心教育职能。因此,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观能动作用,增强学校的自主办学权,以“共同治理和民主管理”为导向,提高学校自主管理能力,推动学校治理效益最大化。
  社会是教育治理的保障主体。行业协会、专业学会、教育智库、基金会、社区、企业等是社会的主要组织成员,承担着教育评价、资质认定、社会监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重要职责。因此,要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教育治理,使社会组织成为教育治理的重要平台,增强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能力。
  教育治理结构协同化
  政府、学校、社会三个主体是组成教育治理体系的结构要素,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支撑力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有效、运行规范的教育治理结构,需要树立协同治理理念,理顺多元治理主体关系,增强主体关系平等性,强化治理组织协调性,发挥治理主体能动性,为每个治理主体赋权增能,构建政府、学校、社会的新型伙伴关系,形成治理主体相互依存、互帮互助、相互合作的协同共生新格局。
  一是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政府要扮演好规划者、服务者、监督者的角色,履行教育发展规划、信息咨询服务、教育监督管理等职能,将教育管理权与自主办学权“下放”给学校,切实执行“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制度,使学校真正成为自主办学的主体,激发学校的发展活力。
  二是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要搭建社会组织发展平台,完善社会组织发展制度,积极向社会组织“转移”权力,将教育评估、教育认证、教育咨询等事项转交给社会组织,增强社会组织的自主自治权,与社会组织建立起良好的互惠合作关系。
  三是理顺社会与学校的关系。社会组织要参与学校治理,在产教融合、社会监督、资源整合、服务供应等方面加强合作,建立起契约式的治理合作关系,构建起新型的治理命运共同体。
  四是理顺学校内部的关系。校长、中层领导、教师、学生都是学校治理的主体,要理顺主体的权利关系,构建主体的联动机制,拓展主体的民主治理渠道,提高学校的内部治理能力。
  教育治理机制科学化
  科学的治理机制是教育治理的运行路径,是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础保障。建立科学有序、执行有力、机动灵活的治理机制,要遵循办学治校规律,协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推进不同治理主体的良性互动与合力增效,保障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顺畅运行。
  首先,建立决策执行机制。坚持治理决策科学性原则,依据教育治理现实情况,建立教育决策听证制度,发挥专家团队与智库团体优势,进行科学性、洞察性、前瞻性决策。坚持治理执行高效性原则,以最小投入换来最大收益,在短时间内提高治理效率。坚持治理方法灵活性原则,既要采用政策保障、决策咨询、监测评价等宏观方法,也要采用课程教学、资格认定、产教融合等微观方法,以灵活多样的方法推动治理效益最大化。
  其次,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坚持治理主体民主性,广泛听取意见,虚心接纳意见,搭建民主协商平台,营造民主性教育文化。坚持信息交流公开性,建立政府教育政务公开制度和学校发展报告制度,利用媒体平台公开教育信息,增加教育信息影响力。坚持教育合作有效性,治理主体之间要加强合作,增加主体合作凝聚力,争取合作取得成效。
  再次,建立监督评价机制。做好教育督导工作,创新教育督导方式,开展教育专项督导,重视社会公众监督,提高督导实效性和权威性。做好教育评估工作,健全政府评价、学校评价、社会评价共同构成的评价体系,加强督导、监测、评估等不同方法的融合应用,推动评价过程的透明性,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
  最后,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建立教育安全预警机制,制定教育风险应急预案,落实教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教育安全治理能力,有效化解潜在的教育安全风险。
  教育治理制度法治化
  完善的教育制度是教育治理体系的有力支撑,是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内核。法治是教育治理的本质特征和重要手段,利用法治化渠道,构建完整的教育治理制度体系,能够为教育治理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一是要树立法治意识。教育治理法治化的实质,是用法律手段界定政府、学校、社会组织等主体在治理活动中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厘清多元主体的法律关系,创建现代化的法律环境和法治氛围。要树立教育治理的法治观念,创新法治思维,增强法治力量,激发教育活力,引领教育发展,保障教育权益。
  二是健全法治制度。这要求加强教育立法工作,推动教育立法优化创新,提高立法质量与效率,构建教育法律制度体系,使治理主体有法可依,以此推动教育治理的法治化、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是强化法治行为。通过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的教育法治运行体系,可增强治理主体的法治能力,提高治理主体的法治水平,创新治理主体的执法方式,建立权责统一、高效权威的教育行政执法机制。灵活运用综合执法、协作执法、联合执法等手段,加强对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的执法力度,以严明公正的法治化行为为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赋能增效,为教育现代化的高质量发展创造长足动力。
  (本文系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对‘双减’政策的感知及目标取向研究”(2022P03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安翻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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