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我国存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以下简称“四要件理论”)与阶层犯罪论(以“三阶层理论”为代表)之争,尽管马工程教材选择了前者,但后者并未丧失影响力。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两套理论认识更加客观,但部分学者仍无法摆脱作为“前见”的刻板印象。例如,有学者用自行车和小汽车类比两套理论,认为阶层论必然更加先进,这无疑值得商榷。要澄清犯罪构成理论研究误区,须把握如下几点。
犯罪的构成与行为的构成
在认识和理解两种理论时,有一个常被我国学术界忽视的重要区别,即“犯罪的构成”与“行为的构成”。
四要件理论强调犯罪的构成。具体而言,犯罪构成由四要件组成,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按照这一理解,犯罪构成是对过去发生犯罪事实的总结概括,而上述要件则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核心所在。此外,四要件理论中也存在着犯罪构成的模型论和事实论之争。例如,在苏俄相关理论研究中,以特拉伊宁和库兹涅佐娃为代表的学者提倡事实论,而以皮昂特克夫斯基为代表的学者提倡模型论。但在我国,一些学者却往往忽视了事实论与模型论的差异。
三阶层理论强调行为的构成。具体而言,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时,须遵循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递进逻辑顺序。四要件理论对犯罪核心要件进行研究,立足于过去发生的犯罪事实,是一种“过去时”;三阶层理论则是一种“将来时”,将“构成”限于行为层面,并结合违法性和有责性,对犯罪是否成立作出判断。因此,在术语称谓上,我国学术界将四要件理论称为“犯罪构成理论”,而将三阶层理论称为“犯罪成立理论”,这种差异并非偶然。
新理论与旧理论之争
我国学术界往往认为四要件理论是对三阶层理论进行改造的结果,但在改造过程中发生了误读。如何看待这种观点呢?需要从两套理论发展的背景讲起。
三阶层的构成要件理论,发源于德国学者贝林和李斯特。二人秉持的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基本立场,其中隐含着“理性人”假设,即除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外,所有人都是一样的经济人——能够按照自己的利益大小进行衡量,并决定是否实施某种行为。刑事古典学派认为,构成犯罪的不是人,而是人的行为,正所谓“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在阶层论中需要首先判断的是行为问题。从贝林和李斯特开始,三阶层的犯罪成立理论基本上是沿着这样的脉络展开的。然而在此过程中,刑法学界出现了新旧理论的对立。在新派理论看来,刑法规制的并非行为,而是行为人。刑罚所针对的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其目的也不仅仅是惩罚和报复,而是要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新旧理论之争,极大影响了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
苏俄刑法学者充分关注这一论争,受此影响发展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其中,起到重大作用的人物是特拉伊宁。在他看来,新旧理论之争实际上可以避免,犯罪构成理论既应关注行为,也应关注行为人。这种论断主要体现在其著作《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之中。总体来看,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既建立在刑事古典学派理论之上,也吸收了刑事实证学派理论的精髓。这与十月革命后,苏俄刑法受到实证学派的强烈影响是分不开的。甚至在苏俄早期,学者们构建了一部没有分则的刑法典。苏俄早期学者一度认为古典学派理论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必须要予以批判,实证学派理论则作为新理论来填补摒弃前者之后的空白。
总之,三阶层理论建立在古典学派理论之上,四要件理论则建立在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理论的结合之上。如果从时间发展脉络来看,或许可以认为,三阶层理论才是旧理论,四要件理论则是新理论。
两套理论思想基础不同
实际上,在对四要件理论和三阶层理论研究的过程中,我国学术界往往忽视了其思想基础差异,并导致诸多误解。
从思想基础看,三阶层理论建立在康德哲学思想之上。康德哲学认为,客观与主观、事实与价值是相区分的,而且从事实中无法推导出价值来。就如同判断一个人是男人还是女人,与判断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一样:前者是事实判断,后者是价值判断。既不能从一个人是男人的判断中推导出他是好人,也不能推导出他是坏人。这导致在贝林—李斯特体系中,构成要件是纯粹事实的、客观的东西。贝林和李斯特认为,构成要件是客观、中立、价值无涉的事实描述。而规范性要素和主观性要素,被他们置于构成要件之外。但构成要件理论后来的发展史表明,构成要件中既包含了规范性要素,也包括了主观性要素。甚至有学者认为,构成要件的发展史就是构成要件的崩溃史。
与三阶层理论不同,四要件理论建立在黑格尔哲学思想之上。如果说康德哲学将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对立起来,黑格尔哲学则颠覆了这种观点,更强调客观与主观、事实与价值的对立统一,这就是黑格尔辩证法的内在逻辑。受黑格尔哲学的影响,在德国刑法发展史上,出现了刑事黑格尔学派。该学派的学者认为,构成要件既包含客观要素也包含主观要素,既有事实要素也有规范要素,进而做到了客观与主观、事实与价值的辩证统一。刑事黑格尔学派的思想成为了四要件理论的发端,进而四要件理论成为了沙俄时期犯罪构成理论的源头。包括塔甘采夫在内的沙俄刑法学家,正是受到了刑事黑格尔学派的影响,才在沙俄继续发展了这套理论。
苏俄成立以来,以特拉伊宁和皮昂特克夫斯基为代表的刑法学者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马克思的辩证法与黑格尔的辩证法存在着扬弃关系。马克思将黑格尔头脚倒立的辩证法给正了过来,如此才有了被我们熟知的唯物辩证法。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正是在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深厚底蕴支持下,才能在社会主义国家发扬光大。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和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背后的这种思想差异,应该被我们所关注。
(作者系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