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促进学生参与大学治理共同体建设

2023-11-2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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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大学治理作为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推动大学治理共同体建设是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事实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已明确提出,要完善高等教育治理结构,“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这表明大学治理发展的一个显著趋势即围绕如何处理好大学内外关系这一关键议题,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所谓“大学治理共同体”,是指为了实现高质量的大学治理目标,多元主体通过紧密关联、持续互动的协商民主过程形成的新型治理结构。它意味着突破传统政府单中心治理格局,将高校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力量、行政部门的行政力量与师生员工的自治力量有机整合,形成共同参与治理的合力,从而构建校党委领导、部门负责、组织协同、师生参与的大学治理体系。其中,学生参与是治理之基、重中之重。正如罗索夫斯基所言,“利益相关者按照与大学之间关系的重要性程度从高到低分为三个层次,其中学生、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属于第一个层次,学生则属于核心中的核心”。学生参与充分体现了大学治理以学生为本位、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本质特征。因此,推动大学治理共同体建设,如何保障学生充分参与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明确学生主体角色,赋予充分权利。大学本质上是以学生为基础的,这就决定了学生是大学的主体。大学治理不仅要为了学生、服务学生、发展学生,更要确认学生的主体角色。这意味着学生的身份由纯粹的受教育者向兼具治理者转变。他们能在特定的领域内、一定的程度上,以直接参与或间接参与的方式,积极、负责地参与大学治理过程,为共同体建设奠定基础。虽然学生主体角色问题受到普遍认可,并积极推进参与机制建设。但目前的参与范围设定较窄,仅限于班级事务、学生事务、后勤事务等方面,而在诸如学校规划、发展决策、教学改革、课程设置、教师评价等重大事项上往往缺少实质性的发言权。这也决定了实际上的学生参与力度和深度都有待提高。为此,大学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在两个方面同时发力。一方面是外部培育。当下的大学管理者,尤其是校内行政部门应加快职能转型,大力推进放权改革。在有关学生管理事务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管理中,减少权力管控的范围和程度,在更多领域吸纳学生参与或者放权给学生自治组织自主管理,充分保障和落实学生的学习权、知情权、监督权、申诉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是内部发育。学生自身要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投身治理实践。大学治理共同体的核心特征之一即是“人人”,它不是指一个人或一群人,而是指每一个人。学校的公共事务是大家共同的事情,每一位学生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参与其中。学生不应当简单地认为管理是老师和学生干部的事情,而应自觉把自己当作集体中的一员,通过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善治”贡献力量。

  第二,完善学生组织,提升参与合力。学生组织作为大学治理中的基层自治性组织,不仅是联结学校与学生互动的桥梁和纽带,还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制度性平台。特别是大学学生会,对于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管理和集体活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际的大学治理中,学生会普遍面临着边缘化和行政化的双重困境。一方面,自治性仅仅集中在文体活动、后勤服务、宿舍管理等与学生自身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低端层面;另一方面,组织设置和运作基本照搬科层结构,形成等级明确、部门林立的组织特征。并且学生组织的大部分精力要应付学校下派的各项行政事务,而往往难以顾及自治工作的创新。因此,优化学生会发展,首先,应当重塑组织的自治属性,坚决贯彻落实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原则。这一改革实际上需要深化推进组织“去行政化”改革,从管理层级、业务流程、部门关系、人事安排、职能划分等方面与学校行政部门“脱钩”,在确认独立性、自主性的基础上,构建具有弹性和扁平化的组织结构,更好地为学生服务。其次,合理设置学生会权力,赋予其部分有关学校发展、组织监督、学生培养等项权力,从而确保学生会能够深度参与到大学治理的实际决策中来,为维护学生的权益“发声”。再者,创新发展学生组织的组织形式,使其能够为学生参与提供更加多元的组织平台。譬如学生代表大会、校园议事厅、学生维权委员会、校园民主座谈会等创新形式已有广泛实践,对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学生组织具有较大的学习借鉴意义。

  第三,构建制度体系,提供合法性保障。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学生参与治理的权利是构建大学治理共同体最有力的支撑,这同样也是多数发达国家或地区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的普遍做法。不可否认,我国的《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范性文件,都对大学生参与权利、参与管理内容等做了不同程度的规定,这也构成了大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法治化基础。但既有法律规定存在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弱的弊端,导致学生参与在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高校或领导者的意志。因此,应当加快保障学生参与治理的立法行动。其中,大学章程无疑是大学治理的“宪章”,对于保障学生参与的合法性具有根本性价值。为此,大学章程不仅要在顶层设计层面确认学生的主体地位和学生组织的独立地位,还要制定相应的条文明确学生参与的权利、范围、形式、程序等事项以及学生组织的权力和责任的范围。以大学章程为核心,各高校应当重视制定和修缮有关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具体规章制度,针对学生听证制度、学生评教制度、学生自治制度、学生申诉制度等实际举措,明确规范实施中的程序、责任、条件、形式等具体内容,提高制度的有效性和参与的可操作性,从而保障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有法可依、有法能依、有法必依。

  第四,应用智能技术,打造智慧参与。随着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的来袭,现代智能技术不仅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为大学治理创新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尤其是智能技术所具备的传播广泛性、信息海量性以及即时性、交互性等特点,有利于推动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方式的革命性变化。例如,在监督机制建设中,依托多样化的社交媒体、门户网站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交流平台,学生能够实现对学校相关事务信息的快速、准确的搜索、获取和传播,进而在一个无障碍、无疆界的虚拟空间中形成强大的监督舆论场。这对大学治理中的实际参与者及其权力行使情况能够形成全方位、实时性的监督,由此所构成的震慑力和约束力是传统监督机制无法实现的。类似的技术应用同样在校园信息公开、师生互动、与管理者对话、协同治理行动等多样参与机制中不断出现,有效推动了学生参与由传统的机械式参与向现代的智慧型参与转变。经过智能技术改造的学生参与机制,不仅大大提高了运作的效能和效率,也拓展了学生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朝着宽领域、多样化、立体式的方向发展。因此,大学治理共同体建设中,推动学生参与不仅要注重体制机制的完善优化,也同样需要加大新型技术手段的应用。甚至说在体制机制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有效改变的情况下,技术应用或许能够更快地达成改革目标。

  总之,学生是大学的主体,他们有意愿、有权利、有能力、有责任参与到大学治理中去。因此,构建大学治理共同体,应当将学生主体地位摆放在更加关键的战略位置上,通过认真对待学生参与权利、优化学生参与组织、完善学生参与制度、疏通学生参与机制,实现基于学生参与的创新发展,从而真正回归大学本质、履行大学使命。

  (作者系苏州城市学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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