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世纪中国与西欧封建社会发展比较新论

2020-12-13 来源:《思想战线》2020年第4期

  二、政治上都朝着君主专制的方向发展

  在这一时期,中国和西欧在政治上都出现了地方分裂割据势力逐渐减弱、中央集权日益加强、王权不断增强的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中国和西欧都朝着专制君主制的方向发展。不同的是,中国的君主专制实现得要早一些,西欧各国在经历了“各种相对独立的权力兴起”“这些权力相互合作和对抗的制度化”“封建等级议会君主制的兴起”并向“绝对君主制转化”后,王权得到逐步增强。(22)

  在英国,尽管存在着“王在法下”的习惯和观念,但国王可以经常逾越法律的限制,这在诺曼征服之后更是如此,王受不受法律的限制,实际上是一个力量对比的问题。(23)在13世纪《大宪章》颁布前,英国王权经历了从“巡游王权”或“个人王权”向“行政王权”或者“制度王权”的过渡,得到了较为顺利的发展。(24)《大宪章》的颁布,很好地体现了“法律高于国王,国王也需要遵守法律”的传统,“在13世纪国王和贵族的冲突中,《大宪章》几次颁布,显示了法律对国王的制约,但以后它逐渐被人淡忘。如果不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重又捡起它作为和国王斗争的武器,它根本不可能上升到宪法的地位。”(25)而《大宪章》的有些规定,如其第39条“非按同等级者的合法裁判和王国法律,对任何自由人不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受法律保护之权、放逐、或加以任何损害;国王亦不得对之侵犯或逼迫”的条款,不过具文而已,法律的规定如何执行,还看实际情况。而拥有司法权的国王往往可以便宜行事,不受约束。虽然当时有法学家主张国王低于法律,但却明确表示,没有人能够限制国王。14世纪,虽然国王不能单独制定法律的传统依然得以保存,形成了立法需要通过议会的传统,但由于国王掌握了司法、行政、军事和召集议会的大权,国王仍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独断专行。而15世纪的法官福特斯坞在论及国王和法律的关系时认为:尽管英国国王只能用人民同意的法律来统治他们,但国王有时候必须专制,有时候为了人民的幸福,有的案件不需要由习惯或者法令来决定,而应当由国王来判决;在紧急状况下,国王可以不通过正常手续,进行紧急处置。(26)

  从整个西欧的层面上看,在中世纪西欧初期,国王受到日耳曼法、神法和封建法综合而成的“法治传统”的制约,形成了所谓的“王在法下”或“法大于王”的观念,这些都是限制君权的传统,但它们对封建君权的限制,并非是绝对的。随着社会的变迁,基督教的国家理想、基督教王权神授的主张和封建法的效忠精神,在某种程度上消除了日耳曼法对君权的限制,有利于王权的崛起。注重强调君主权威、宣扬“王之所喜即为法律”的罗马法在12世纪的复兴,也有利于冲击旧有传统对王权的限制。从11世纪末开始,英、法的国王不断突破旧“法治”传统以强化王权。英王亨利一世、亨利二世与法王路易九世、腓力四世等,都展开诸多旨在集权的立法活动。由是,“王大于法”“君权至上”的观点开始流行,旧“法治”传统渐次向理论或理想的层面退缩。15世纪后期,罗马传统帝制观念更是在法国泛滥,查理七世被其大臣称为“皇帝”和“奥古斯都”。(27)而无论是英国的国会,还是法国的三级会议,都无法把君主置于法律的掌控之下。13-14世纪英国议会形成之后,国王仍掌握了国家的司法、行政与军事大权,并对议会具有实际的掌控权,独断之行每每可见,形成了“当国王愿意时,他能够召集议会、使其休会或者解散议会,他想召集谁就召集谁”的局面。在法国,国王不仅决定三级会议的召开,而且不让三个等级的代表聚在一起议政。由于“法律仍然是国王自己的法律”,也由于三级会议缺乏制度化,“即使它在召开时获得了某种宪政的意义”,但当它终止时,这种意义就很快消失了。到16世纪,随着比较专制的“新君主制”的形成,英国议会“受到严厉禁锢,法国三级会议被长期停止,英国和法国都建立起了专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绝对君主制”。(28)

  德意志的情况较为复杂。10世纪德意志走上独立王国发展道路,德意志国王通过推行“王朝家族政策”和“国家教会体系”等政策,使德意志王权得到顺利发展。(29)与此同时,962年奥托一世成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后,则开始了德意志王权和神圣罗马帝国皇权的结合,使得德意志国王有正当理由掌控意大利北部那些经济比较繁荣的城市,从而有利于德意志王权的发展,使德意志王权在11世纪中期成为整个西欧最为强大的王权。

  德意志王权与神圣罗马帝国皇权的结合也埋下了德意志国王与罗马教廷发生冲突的种子。11世纪之后,罗马教会通过“克吕尼运动”,掀起了教会改革的热潮,试图革除教会内部弊端、摆脱世俗政权对教会的控制;11世纪70年代开始并延续到1122年的德意志国王和罗马教皇,就册封德意志和意大利境内主教权力的“主教叙任权之争”,最终使得德意志国王丧失了对德意志境内主教册封的独自掌控权,教会成为了一支分裂割据的力量。更为严重的是,为打赢与罗马教皇的主教叙任权之争,德意志国王采取扶持中小封建主来对付国内反叛的大封建主的“王室家臣政策”。此举虽然使德意志王权在一度时期内因获得中小封建主的暂时支持而得以强化,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小封建主和大封建主同样具有的封建离心倾向也显露出来。德意志的封建化在12世纪的加剧使得大批自由农民破产,德意志王权因其兵源丧失而受到进一步削弱。(30)12-13世纪中期,弗里德里希一世和弗里德里希二世与罗马教廷长期冲突,迫使身兼皇帝的德意志国王不得不通过对诸侯的让步来赢取他们的支持,(31)这又进一步削弱了德意志王权,诸侯也借机获得更大的权力,开始诸侯领地国家的构建。(32)尽管德意志王权在“大空位”(1254-1273年)之后有所恢复,但1356年《黄金诏书》规定,德意志国王由选侯选举产生,诸侯领地国家构建则进展顺利,从而决定了德意志国王无法建立起整个帝国层面之上的专制君主制。15世纪中后期至16世纪20年代的帝国改革,促成了“神圣罗马帝国”的德意志民族化转向以及“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的出现,(33)使帝国也从之前的“皇帝的帝国”转变成为“皇帝与帝国各等级共享政治权力的帝国”。(34)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德意志各邦君主将邦国等级会议变成为邦君服务的工具,并利用16世纪爆发的宗教改革运动有利时机,建立起了具有绝对君主制性质的诸侯领地国家。(35)

  在14-15世纪,西欧各国兴起了一些相互争夺王室和政府控制权的大贵族集团和相互争雄的民族国家,西欧政治十分动荡,产生了呼唤国家权力集中、构建专制君主制的需要。15世纪后期,英国、法国、西班牙和德意志各邦都开始朝着专制君主制构建的方向发展。(36)

  对中国而言,这一时期最大的变化在于门阀士族贵族日益衰落和君主专制日益加强。“六朝至唐中叶,是贵族政治的全盛时期,当时社会上存在着一批有名望、重谱牒的世家大族。政治权力为这些世家大族所共有,天子是其中之一,不能凌驾于贵族之上。若贵族不满天子所为,则可以更替皇帝或篡夺皇位。但宋代以后,世家大族势力日益衰落,政治权力归天子所有,任免官吏和官僚的权力完全来自君主,若君主对其不满,即便身为宰相,也难以维持自己的地位。这样以来,天子的地位愈发巩固,废立篡夺等现象,在宋以后几乎不复见。这种天子掌握全部权力的政治体制,自宋代逐步发展,直到明清,独裁政治完全形成。”“宋代之前,虽然也出现过独裁君主,但他们都是凭借个人能力实行独裁,当他们死后,政治权力又会回到贵族群体的手中,而宋代君主独裁权变得制度化,君主独裁政治得以确立。君主独裁,并不是君主恣意妄为,从官制上来说,是把尽量多的机关置于君主的直接指挥之下,所有的国家组织,只由君主一人统辖。”(37)

  在这一时期,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欧,都经历了一个王权不断增强并走向专制君主制的过程。不同的是,中国的君主专制实现较早,而西欧的专制君主制实现得较迟。此外,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欧,君主的专制都是相对的,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便在中国,皇帝也不可能恣意妄为,因为中国各朝封建政府的决策和执行,都有一套复杂而成熟的体制来保障。在决策过程中,君主、宰相、秘书咨询官员之间的制衡、给事中的“封驳”,以及独立于决策和执行机构之外的谏诤机构,传统的习俗、礼法以及祖宗家法等,都会对皇帝的专制起到一定的限制。(38)因此,中国和西欧的专制君主制,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只有程度上的差异。

  

关键词:中西封建社会比较;封建领主制经济;封建地主制经济;专制君主制;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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