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安全目标正在持续转化为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利用保护、农业技术推广和生产服务协同等地方治理任务。长期以来,相关讨论更多围绕“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展开,强调通过土地、技术、项目和规模经营提升粮食综合产能。这一思路抓住了稳产保供的物质基础,但在基层实践中也容易形成一种偏差:把小农户理解为分散、低效、保守的治理对象,进而把地方粮食安全治理简化为土地集中、主体替代和技术输入的过程。
笔者团队的跨区域田野调查表明,地方粮食安全治理的难点不只在于工程建设、技术供给和项目管理,更在于治理任务能否嵌入具体农业生产过程,并获得小农户、服务主体、村集体和乡土关系网络的持续支撑。
小农户并非治理遗留问题
在“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下,小农户仍经营着大量耕地,是地方粮食生产秩序的重要承担者。“藏粮于人”的内涵正在于粮食安全依托广大仍在继续从事粮食生产的小农户。这不是否认规模经营、农业科技和社会化服务的作用,而是要回答更基础的问题:谁在持续种粮?谁能够把外部治理任务转化为日常农业实践?粮食安全稳定的社会基础如何安顿?
在不少地方治理叙事中,小农户常处于被改造的位置:地块细碎、劳动力老龄化、经营规模有限、市场能力不足,似乎天然不适应农业现代化要求。但这种判断忽视了小农户与中国农业现实之间的结构性关联。农业生产具有土地依赖、季节周期、自然风险和家庭嵌入等特征,粮食生产能否持续,往往不只是由经营规模决定,也取决于农户家庭是否愿意保留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否可得、地方协作是否有效。
在江西、湖南、湖北和安徽的再生稻产区,农机、育秧、收割等服务较为完善,但并未出现大规模土地流转完全替代小农户的局面。许多农户白天务工,早晚照看田块,家中老人配合服务主体完成种植关键环节。种粮收益虽不高,却在家庭兼业结构中具有托底意义。再生稻生产之所以能够延续,并非因为小农户退出,而是因为社会化服务降低了体力和技术门槛,使小农家庭得以在兼业化条件下继续种粮。
在华北平原的一些村庄,盐碱地改良、农技推广和服务体系发展也没有简单导向小农户消失。许多小农户仍维持家庭经营,但其种子、农资、农机和销售已经嵌入合作社、农资店、家庭农场和收购商构成的地方网络。小农户不再是自给自足的孤立生产者,而是嵌入服务网络、市场网络和社会关系网络中的行动主体。地方粮食安全治理并不是绕开小农户才得以实现,而是在小农户与本地服务体系的衔接中获得稳定运转。
真正需要解释的,不是小农户是否应当存在,而是小农户为何能够参与、如何参与以及在何种条件下产生治理效应。从农业社会学视角看,小农户参与地方粮食安全治理,至少依托三重社会机制。
其一是家庭生计托底机制。对许多农户来说,种粮未必是收益最高的选择,却常常是最稳定、最可控、最能与家庭责任结合的安排。在外出务工不稳定、老人照料和子女教育压力增加的背景下,粮食种植具有维持家庭基本安全的意义。土地不仅是生产资料,也是家庭风险的缓冲和生活退路。正因为种粮具有“不是最赚钱,但不能没有”的属性,小农户才会在收益有限的情况下继续保留粮食生产。
其二是社会化服务嵌入机制。当前农业社会化服务常被理解为推动规模经营的工具,但对小农户而言,它更重要的功能是降低继续种粮的门槛。农机、育秧、烘干、植保、农资和销售服务如果能够以小农户可进入、可承受、可依赖的方式运行,就可以把分散经营与现代农业要素连接起来。问题不在于服务是否存在,而在于服务是否真正适配小农户的地块结构、支付能力、作业节奏和风险承受能力。
其三是乡土社会协同机制。粮食生产从来不是纯粹的技术行为。联系农机手、协调灌排、处理地块边界、选择农资、接受技术、安排托管,都离不开熟人信任、声誉约束、村庄规范和地方协商。很多治理任务并不是靠行政命令直接落实,而是在基层干部、种粮大户、小农户、农资商、农机手和服务组织之间的反复协调中完成。乡土社会不是现代治理的阻碍,而是治理任务落地的重要中介条件。
从治理任务下沉到社会基础适配
如果说“藏粮于地”强调耕地资源,“藏粮于技”强调技术能力,那么“藏粮于人”强调的是资源和技术如何通过人的持续参与转化为治理效能。它并不替代前两者,而是强调地方粮食安全治理必须进一步处理政策任务、农业生产和乡土社会之间的适配关系。
第一,要从单纯强调主体替代,转向重视多元主体协同。规模经营主体在农业现代化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不能由此推导出小农户必然退出。对适度规模经营难以全面展开、兼业化普遍、老龄化加深的地区而言,依托社会化服务网络的小农户仍是最现实的种粮主体。地方治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土地条件、作物结构和劳动力状况,形成小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村集体和服务主体之间的分工协同,而不是以单一路径理解农业现代化。
第二,要从生产要素输入,转向社会基础适配。高标准农田、农业技术和社会化服务只有进入农户可操作的生产过程,才能形成稳定效果。技术推广之所以受阻,不一定只是因为农民保守,也可能是因为技术不适配家庭劳动力结构和生产节奏;耕地保护之所以出现偏移,不一定只是因为监管不足,也可能是因为政策安排没有协调好农户生计压力;项目服务之所以悬浮,不一定只是因为基层执行能力弱,也可能是因为服务体系缺乏与村庄关系、作业秩序和小农需求的衔接。
第三,要从行政动员逻辑,转向参与机制建设。小农户的能动性并不是抽象意愿,而体现在是否愿意保留种粮、是否接受技术、是否配合托管、是否参与协商、是否继续维护地方生产秩序。要促成有效参与,就需要把家庭本位逻辑、乡土关系网络和组织中介条件纳入制度设计。村集体、合作社和服务主体不只是政策末端执行者,更是连接治理任务与小农户实践的转译者和协调者。
同时也要看到,小农户参与并不天然等于治理有效。其作用发挥具有明显条件性:当粮价、补贴、务工机会和服务价格形成相对可承受的收益结构时,保留种粮才具有现实基础;当技术标准过高、作业时间过紧或服务主体只面向大户时,小农户仍可能被排除在治理体系之外;当项目考核过度追求可展示的规模效果时,分散农户的真实需求也容易被遮蔽。因此,“藏粮于人”不是停留在价值肯定上,而是要识别小农户参与的条件、边界和可能成本,在差异化地区中形成可操作的治理安排。
走向“藏粮于人”的治理思路
地方粮食安全治理的关键,不只是把粮食安全目标层层分解到基层,更要让这些目标在具体农业生产中变得可理解、可承接、可持续。首先,应改变把小农户简单视为治理对象的认知,把他们作为地方粮食安全治理的重要主体来理解。其次,应建设面向小农户的普惠型社会化服务体系,重点解决服务半径、作业成本、时间匹配和风险分担问题,使小农户在不脱离家庭经营基础的情况下接入现代农业。最后,应重视乡土社会的组织能力,发挥村集体、合作社、农机手、农资商和在地经纪人的协调功能,把正式制度、市场服务和地方关系网络有效连接起来。
从这个意义上说,地方粮食安全治理不能只看有多少耕地、多少技术、多少项目,还要看谁在种粮,谁愿意种粮,谁能够在家庭生活、服务体系和村庄关系中持续维系粮食生产。这也意味着,评价地方粮食安全治理不能只看项目完成度和技术覆盖率,还应看小农户是否真正获得稳定种粮的能力。只有把小农户从治理对象重新理解为治理主体,并在制度设计上为其参与生产创造条件,“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才能获得更坚实的社会基础。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小农户生产与农业现代化有机衔接机制研究”(23ASH007)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助理研究员;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