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合作何以可能

——集体利益论与集体意识论的理论分析与现实融合

2023-05-30 来源:《社会学研究》2022年第5期

  内容提要:关于“社会合作何以可能”的探讨有两种不同的进路。从集体利益角度看,在具备理性思维能力的前提下,在群体层面防止利益固化、开展利益协商、进行利益让渡和利益置换,是社会合作生成的关键所在。从集体意识角度看,集体意识凝聚程度以及超越集体意识的边界,对社会合作的生成至关紧要。马克思和涂尔干提出的各有侧重的“利益—意识”互动模式提醒我们,只有实现集体利益与集体意识的有机融合,才能维系良好的社会秩序。

  关 键 词:社会秩序;集体利益;集体意识;社会合作

  作者简介:王道勇,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

  一、议题的缘起

  长期以来,中外思想家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某种“秩序情结”,即认为秩序是一切价值的基石,以为“社会秩序是所有其他各种权利赖以保持的神圣权利”(卢梭,2011:5),“没有社会秩序,一个社会就不可能运转”(布罗姆利,1996:55)。较为极端者甚至宣称,“宁可要不公正的秩序,也不容忍混乱”(张文显,1996:571)。故而,近代社会科学勃兴伊始,尤其是在霍布斯提出“丛林命题”后,社会科学界对“社会秩序”问题一直兴致盎然。譬如,19世纪的西欧在面临严重失序威胁的背景下,密尔(2010)等自由主义者主张以改良来完善现有的自由主义制度;迈斯特(2005)等保守主义者主张通过恢复传统秩序、等级制、道德社会、精神权利来重建社会秩序;孔德(1996)等实证主义者认为要重建与工业社会和科学时代相适应的全新的社会秩序;马克思主义者则主张在暴力推翻旧社会后构建出一个全新的美好社会;等等。

  对这些主张所秉持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观点进行分类,可以看到近代以来社会科学研究中蕴涵着两个迥然相异的诠释传统。以自由主义者为代表的自由竞争阐析传统认为,解释社会秩序生成和延续的关键词是“竞争”,即自由个体的有序竞争最终一定会自发地带来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为此,亚当·斯密曾经勾画了一幅天赋自由体系的“良秩”图景,即“请给我以我所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所要的东西”(斯密,2017:14),认为我们所需要的相互帮助,大部分是依照这个方法取得的。李嘉图等古典自由主义者对此坚信不疑。而新自由主义者进一步认为,与“人为秩序”相比,人类在竞争中无意中创造出来的“自发秩序”,如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关系秩序等(哈耶克,1989,1997),保证了社会在有秩的基础上不断前行。

  与之相对应,社会合作阐析传统则认为,“合作”是社会秩序生成和延续的关键所在。社会成员通过群体层面的社会合作行为,共同构建、维系和发展出各种社会共同体,从而推动形成整体层面的社会团结状态。早期的保守主义者与实证主义者都以社会合作式的改良为基本立场,只是在如何改良以形成更好的社会合作状态上主张相异。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只有协作式的“协同劳动”(马克思,1975:388),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合作”,但他对共产主义社会的理论构想却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合作式的秩序构建。在涂尔干阐述现代社会的社会分工问题之后,实证主义占主导地位的西方社会学开始以社会分工、社会团结、社会整合、结构—功能、社会正义等来进一步细化合作的模式。例如,帕森斯就认为,“秩序”问题是社会学的最高目标(吉登斯,2000:12),由经济、政治和制度、社会、文化价值等系统共同构成的社会,需要通过社会整合来维护系统的稳定和实现变迁。罗尔斯甚至认为,人类社会就是一个世代相继的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罗尔斯,2011:12)。

  在有关社会秩序之源的学术争鸣中,以上两大诠释传统一直处于并存状态。但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普罗大众的心目中,通过自由竞争形成良秩这一学说都处于很明显的优势地位。这是因为自古典经济学以来,自由竞争阐析传统经过持续的理论完善和实践验证,至今已经能够以“自由竞争”为核心概念,相对完美地解释该阐析传统的根本议题——“自由竞争何以可能”。具体而言,个人的思想和行为自由、私人企业主导下的自由市场经济、自由贸易、透明的政治体制以及驯服于法律的公共权力等(张维迎,2014)共同保障了自由竞争的顺利开展,进而保障了所有个体的权利及社会的有序运行,支撑起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国家的经济繁荣和自由的社会秩序。伴随着“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流行,自由竞争阐析传统的思想受众和实践主体持续增多,因此在社会秩序解释传统中长期占据“显学”的位置。与之相对应,社会合作诠释传统的众多理论对于该传统的根本议题——“社会合作何以可能”一直非常专注,出现了包括马克思、涂尔干和帕森斯等在内的众多思想名家及其思想体系,但由于其诠释的前提预设、解释路径和解释重心各有侧重,加之很少有学者对社会合作知识谱系的发展逻辑进行归纳,难以向外界发出一个清晰而一致的声音,故而通过“社会合作形成良秩”这一学说的学术影响力和社会接纳度都受到很大的制约。

  在上述背景下,从理论发展意义来看,“社会合作何以可能”必然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学理论议题。

  从基本内涵来看,“社会合作”天然就是社会学的基本议题。与竞争、冲突一样,合作是人类社会最为基础的交往行为。从语义上讲,合作是两个以上行动主体通过相向而行的共同努力以实现特定目标的行为。①从广义上看,除了个体之间的合作、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合作,不同社会群体之间通过有意识的努力来实现共同目标的群体交往行为均为“社会合作”。而本文是从狭义来谈,即在群体间的经济合作、政治合作等之外,不同社会群体间直接为增进社会关系的协调性而采取的群体交往行为即为“社会合作”。“社会合作”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或结果),在社会学界通常称为“社会团结”,而在政策研究领域则通常称为“社会和谐”。从狭义的内涵出发去进行追溯,可以发现“社会合作”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群体之间有意识地进行社会合作是人类文明起源的一个主要标志,从奴隶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都存在着社会合作行动。虽然这些社会中很多群体间的合作都有剥削性质,但也不能否认,无数的合作行为与竞争等其他人类行为一起共同构成了促进人类社会持续进步的完整图谱。2005年《科学》杂志在其创刊125周年之际曾提出了25个“驱动基础科学研究以及决定未来科学研究方向”的重大科学难题,其中有两个同时也是社会科学难题,一个是“世界到底能够承载多少人口”,另一个就是“人类的合作行为如何演进”。几乎与此同时,《自然》杂志也提及这一关于合作行为的难题,并援引时任英国皇家学会主席罗伯特·梅的观点指出,“在演化生物学领域或者更一般地说,在社会科学领域,最为重要而又没有解决的问题是:在人类社会以及其他动物群体中,合作行为是如何演化、如何维持的”(Colman,2006:744)。与之相呼应,无论是英国人类学家罗宾·邓巴提出的有关人类社会交往对象数量限制的邓巴数,还是美国人类学家、美国科学院院士罗塞尔·伯纳德和英国社会学家彼得·吉尔沃思共同提出的“伯纳德—吉尔沃思数”都在提醒我们,人类社会交往存在明显的规模局限,大规模的、持续的群体合作存在天然的障碍。在一个有着数千年“和合文化”(张立文,2016:49)的社会中,对于以“群学”为最初名称的中国社会学而言,探讨社会合作的生成机理,为消除社会合作的障碍提出独有的智识,是社会学学科的必然使命。

  从社会学理论创新来看,在社会生活中,社会冲突相对罕见,而社会合作则是一种更为普遍的社会关系状态。现实中出现的各种“社会不合作”状态,如社会冷漠、社会隔离、社会冲突,甚至是残酷的战争和种族灭绝行为等,作为一种“熵增”状态和过程,一直与人类如影随形。社会学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形成了众多有关社会冲突的理论学说。但作为基本的社会互动模式,与演化生物学、经济学博弈论以及国际关系学等学科在个体合作、经济合作、国际合作方面大量的理论创新相比,近些年来社会学对社会合作现象赋予的理论创新热情度明显不够。如果我们不赞成布迪厄基于关系主义认识论对中层理论概念的批判,同意在宏观和微观、结构与行动、概念与事实之间确实存在一种“中层理论”,那么,以大量的社会学知识和理论为依托,对“社会合作何以可能”的理论基础进行理性抽象和系统认知,有助于更好地认识社会变迁的理论逻辑,促进新的中层理论的生成,拓展社会学理论的知识疆域。

  进一步从元理论角度来看,社会学元理论的一个重要任务是通过研究,在学术界和生活世界中为社会学这门学科“立法”。布迪厄指出,“社会学的社会学是社会学认识论的一个基础向度。它尚未能成为专业,但它确实又是任何有远见的社会学实践的必要前提”(Bourdieu & Wacquant,1992:68)。社会学元理论要论证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与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相比,社会学这门学科为什么有存在的价值?有哪些具体的存在价值?社会秩序是社会科学共同关注的基础性议题,从理论上对社会秩序问题进行合理的解释,并且让这种解释为其他学科的学者、生活世界中的政府和民众所接受和利用,对于社会学的合法性具有重要的辩护和宣示的功能。具体而言,在一般意义上,围绕“社会合作何以可能”这一议题,在梳理社会合作研究知识谱系的基础上,抽离并概括出结构清晰的理论结论,有说服力地呈现社会合作对社会秩序的解释力,有助于提升社会学的曝光度,为学科发展赢得机遇。而从当代中国的特殊景象来看,社会合作可以带来社会团结,有关“社会合作何以可能”的研究能够从学理层面揭示“中国社会长期稳定”这一“奇迹”的奥秘,为“中国之治”的延续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资源。

  二、集体利益与社会合作生成

  利益是一切社会经济行为的基础性动力。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恩格斯,1965:82)。恩格斯提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马克思、恩格斯,1972a:537)。列宁甚至认为,“物质利益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整个世界观的基础”(列宁,1985:306)。因此,长期以来,“利益”一直是解释“社会合作何以可能”的一个基本视角。现实社会中,不同群体分别拥有自身独特的集体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这些独特的集体利益如何通过持续融合,生成社会合作状态,是这一研究进路关注的焦点。

  (一)集体利益的形成

  在人类社会发展初期,持续的社会交往是集体利益萌生之滥觞。研究表明,社会性交往促使原始人类的脑容量不断增加,为“他心想象”的生成创造了条件,人类开始可以明确地识别社会交往的“目的性指向”(Ofek,2001)。随着社会交往中“符号”的广泛使用,族群内部和族群之间就会逐步形成以礼物交换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网(Stanley,1998:377-392;Klein & Edgar,2002),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作与信誉造就了广泛的社会交往潜力和信息网络(汪丁丁,2003)。这种社会交往网络的存在以及持续的信息交流使个体逐步形成一个共同的利益认知——遵从某些共享意义行事会带来效用的增进。伴随着广泛的社会交往的出现,社会分工越来越复杂。正是出于分工的需要,个体被纳入不同的社会共同体中。“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马克思、恩格斯,1972b:37)。

  在各种目的性行动中,“行动者只有一个行动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利益”(科尔曼,1999:45),那么“个人怎样辨别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科尔曼,1999:38)?哲学家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认为,在公元前5000年左右出现了一个划时代的创新,即“由于语言的作用,思考、理智、理性(你可以用你喜欢的名称来称呼它)从对做事的手的依赖中解放了出来——着手准备让自己对抗作为在它自身中的一种力量的灵魂和生命。纯粹智力的仔细考量,计算——它在这一节点上出现”(斯宾格勒,2017:207),理性思考使得集体行为的有效性就像是一个个体行为。科尔曼则进一步指出,存在一个以社会资本如社会关系网络、信任等为中介,实现理性人共同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社会系统生成机制。而更多的学者则以“经济人”和“社会人”等不同假设为前提认为,以初步的共同利益认知为基础,在漫长的历史时空中,人类逐步进化形成系统的理性思维能力。理性思维能力的不断提升使人们普遍意识到,在表面的、短暂的个体利益之上存在着独立于个体、沉淀于群体层面的集体利益。尽管早期的一些学者如霍布斯和卢梭的集体主义理论活动有“浪漫的集体主义”之嫌(朱学勤,1994:5),但人类社会通过强调集体利益来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却很早就成为一个基础性的理论预设。

  (二)集体利益的超越

  能否超越本群体内部短暂的、相对狭隘的集体利益,在更高层面形成良性互动,合力实现更宏大、更长远的集体利益,是评估社会是否处于合作状态的关键所在。近代以来的社会科学知识谱系中,为现存社会秩序进行辩护的学者对此着力进行了完整的学说构建。以杜林、霍布斯为代表的学者提出,在自然状态下,由于存在个体差异,资源也是稀缺的,故而人人都将“自我保全”放在首位;但由于有理性权衡能力,人们都同意通过必要的恶如“利维坦”来维护集体利益,以避免人类社会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丛林战争状态,进而“达到恒久的合作状态”(霍布斯,1985)。洛克、卢梭等人进一步提出,契约是人们对成员的社会地位的协议,考虑到有政府比无政府状态更好,除了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可转让外,人们愿意放弃一些权利并被他人统治(洛克,1964;卢梭,2011)。正是这些更高层次的共同利益的存在,使社会合作局面得以形成。契约论的这些论证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资本主义基本制度和体制机制的创立与更新。

  与上述契约论的取向不同,马克思主义者主要是在论证资本主义社会无法顺利地实现阶级利益的超越,故而无法构建出一个能够调和阶级矛盾的社会合作局面。马克思认为,集体利益最集中的呈现是阶级利益。由于“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1972b:82),“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马克思、恩格斯,1972b:273)。也就是说,真正的集体是为获得自由这一目标而结成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及以前的各种社会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集体,有的只是剥削与压制的方式在不断地变换。“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无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所谓的“共同利益”是虚幻的,在这些社会中只存在“虚幻的共同体”(马克思、恩格斯,1972b:38)。据此,马克思得出结论,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才能实现彻底融合,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文末引用摩尔根对文明时代的评断所说的那样,“社会的利益绝对地高于个人的利益,必须使这两者处于一种公正而和谐的关系之中”(马克思、恩格斯,1972c:175)。

  (三)集体利益的融合

  霍布斯、卢梭等人在自然法状态分析基础上提出的契约论,以及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现实批判基础上提出的暴力论,从正反两个方面引导着此后无数学者将目光集中在“利益融合”问题上,即不同群体所坚持的相对狭隘的本群体利益需要通过怎样的融合过程才能找到新的、更大的共同利益,进而在这些群体间达成社会合作状态。

  利益融合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防止利益固化。法国哲学家狄德罗曾指出,“人的善良或邪恶,是由于有一种符合一致的利益使他们联合起来,或者有一种背道而驰的利益把他们划分开来”(张玉堂,2001:260)。现实中,很多学者坚持认为,由于不存在任何国家能使其中所有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都可能组成平等的集团并通过全面协调而获得最优的结果(奥尔森,1999),因此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发展成果与发展成本在不同群体间分配不均并且不断沉淀的趋势,即集体利益固化。集体利益固化本身并不可怕,关键是不同群体能否在“必须打破利益固化状态”这一问题上达成一致。一旦没有这一基本共识,得利较多的群体不仅不会让渡利益,还可能会通过强调群体内部的利益凝聚而不断地恶性膨胀;得利较少的群体则会在自然累加机制、人为转嫁机制和代际传递机制等利益分配的异常演化机制的作用下不断恶性循环(王道勇,2015a)。正如科恩所言,“如果对立各方认为不妥协地维护其势不两立的立场,比维护他们同在的社会更为重要,这个社会就必然会毁灭”(科恩,2015:186)。也就是说,一旦一定层面的利益固化演化为这一层面利益群体之间的激烈争夺,更高层面的社会合作就会可望而不可即。

  当各群体意识到利益固化的危害性后,推进利益融合就要求在不同群体间开展利益协商。集体利益协商通过“建立正常的渠道使一些相冲突的利益得以表达”(李普塞特,1995:138),重点是在一定主体的主导下形成能够就打破利益固化进行协商的体制机制。可供选择的利益协商主体有很多。有些人认为,政府在集体利益再配置中具有天然的权威,因为超脱自然状态的必要条件是社会契约,可能条件是自然法,解决自然中的秩序问题就必须将个体的权力交给第三方,即政府(霍布斯,1985),这实质上是一种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利益协调。也有些人强调来自社会自治的约束,如利益相关者通过自主性组织的合约可以解决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后集体行动的困境,实现“自主治理”(奥斯特罗姆,2012),或者进行“第三方治理”(Young,2000;萨拉蒙,2008:20),这本质上是由利益主体自主开展的平等对话。在不同的文化传统和现实的社会力量对比的结构条件下(吴忠民,2016),是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第三方治理,还是无中心的群体间平等协商,其实并无成法可依。在一个具体的社会运行状态中,只有这些主体构成一个最佳组合,如政府主导下的“一主多元”模式、“小政府—大社会—自由市场”模式等,才能够使集体利益协商在实践中顺利推进。

  集体利益协商的目标是希图顺利实现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让渡。经过利益协商达成利益让渡的共识后,需要寻找良好的利益让渡方式。总体上看,进行集体利益让渡无外乎两种途径:一是以暴力手段进行强制性的利益再配置,如国家间的战争、阶级之间的强力剥夺财产等;二是以和平手段进行利益让渡,如征收新税、资源倾斜等。在排除暴力手段的合法性之后,一个社会必须能够做到以一定的规则在不同群体之间持续而和平地进行利益让渡。在实践中,这些和平的利益让渡方式不仅包括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利益让渡,如在当代中国就表现为西部大开发、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研究开征各种财产税等(刘祖云、周银坤,2018),还包括不同群体通过市场或自主性组织开展的平等型利益让渡,如劳资协商、慈善捐赠,以及各种自发的公民环保行动(刘鹤龄,2016),等等。

  从结果来看,集体利益让渡所产生的最佳效应是出现帕累托最优状态,最差的则是整体利益负改进。但现实中更为常见的,也更值得追求的是处于这两种绝对状态之间的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即虽然利益让渡使不同群体各有损益,但一个群体所获之利可以弥补另一个群体所受之损,社会整体利益在增进,实现了卡尔多—希克斯效率(Kaldor-Hicks Efficiency)。

  顺利实现利益让渡还需要利益置换的辅助。因为让一个或多个群体进行利益让渡却得不到任何现实的或预期的收益,会制造出一些处于被绝对剥夺境地的利益群体,进而可能会引发或加剧社会仇视和社会对抗。为促成社会合作状态,群体间的利益置换不同于个体间的利益交换,要遵循制度化的原则,即在各方认可的规则基础上开展;要遵循均衡性原则,即尽量减少没有补偿的绝对剥夺;还要遵循利益增值原则,即最终要有利于社会总福祉的增加。从形式上看,有些是使用价值内部的利益置换,如对征地拆迁的失地农民及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居民进行的各种利益补偿;有些是使用价值与符号价值之间的利益置换,如对进行慈善捐助的企业家给以相应的社会赞誉;但目标都是希图通过利益置换让不同群体间的利益让渡得以形成,减少在更高层面进行社会合作的阻力。

  从集体利益这一进路开展的探讨表明,由于人类有基本的理性判断能力,一旦打破集体利益固化的共识,利益融合就有了实现的可能。如果能够进行利益协商,并且进行多种形式的利益让渡和利益置换,不同集体间就会依据共同认可的社会规则,按照各自的利益定位达成利益妥协,形成社会合作状态。可见,在集体利益融合过程中,必须在“利益固化—利益协商—利益让渡—利益置换”这四个环节上都不出现问题,超越特定群体的更高层面的社会合作秩序才能够自然生发。

  三、集体意识与社会合作生成

  人类是一种有情感的动物。包括马克思和涂尔干在内的一些社会学家很早就意识到,集体利益无法独立承担起解释“社会合作何以可能”的全部重任,作为社会共同体成员共同秉承的一种精神凝聚物,集体意识对于社会合作生成至关紧要。譬如,马克思及其继承者在谈阶级利益的同时也着力强调阶级意识所发挥的无可替代的作用;而涂尔干则认为,“有人总喜欢把共同信仰为基础的社会与以合作为基础的社会对立起来看,认为前者具有一种道德特征,而后者只是一种经济群体,这是大错特错的。实际上,任何合作都有其固有的道德”(涂尔干,2000:185)。由此,大量的相关研究从精神和道德层面展开,集体意识也因此成为解释“社会合作何以可能”的另一条重要进路。

  (一)集体意识的形成基础

  自涂尔干提出集体意识这一概念后,人们普遍接受了以下一些基本共识:集体意识是一种独立于个体意识而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作为“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涂尔干,2000:42),集体意识“代表集体类型,故而也代表社会,因为没有社会它是不可能存在的”(涂尔干,2000:68)。没有这种意识,“有机关联”就会导致社会的解体(阿隆,2000:104)。与那些激烈争吵、你死我活的竞争、讨价还价和相互吹捧的世界不同,社会共同体的基本特质就是拥有“共同理解”(鲍曼,2003:5-6)。作为社会群体层面形成的一种共同理解,集体意识在制度层面上通常会凝聚为一种物质力,透过各种形式对个体行为加以规范调节(王小章,2006)。

  大大小小的群体所秉持的集体意识之所以能够不断地沉淀和交融,是因为各个群体在社会伦理层面形成了一种共识,即必须采取一种超越群体利益的利他行为,以形成和延续社会合作状态。在人类历史上,利他行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随处可见,即使是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作为立论之基的经济学家们也无法否认。正如诺思认为的,“世界历史进程中的大量事实绝非简单的理性非合作行为所能涵盖,自我施加的约束等会改变人们实际做出选择的结果”(诺思,2008:33),“从理论上看,不论如何改变效用定义,人们都不见得永远在追求效用”(福山,1998:28)。如果没有亲社会情感,仅靠外部强制,人们都将是反社会的人,人类社会必将难以存续(Bowles & Gintis,2011)。

  但这种利他行为出现的原因是什么?有些人以为,利他行为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道德天性,即人类天生具有一种偏好,此偏好有利于合作秩序的形成(Bowles & Gintis,1998)。譬如,亚当·斯密就认为“道德心”极其重要,人类的天性就是人的同情共感能力(斯密,1997;汪丁丁等,2005),有研究认为可能是源于哺育后代的挑战,人类具有关爱他人的心智结构(Hrdy,2011);还有研究强调,“现代人”(home sapiens)是现代市场社会中供给道德的“道德人士”(鲍曼,2000),甚至在单次囚徒困境中,同情心的存在也可能使得合作出现(Sally,2001)。

  当然,无论是从生物学还是从社会学的研究来看,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确证利他是一种人类的天性。利他行为更有可能是一种群体的理性选择,即不同群体都意识到合作偏好比极端的利己行为更有利于追求效用最大化(贝克尔,1995),有助于追求更大范围更长远的集体利益。从宏观层面看,人类在长期的进化进程中逐渐意识到,社会分工和合作不断地提高人类的生产能力和自由程度,对于人类进步而言,社会合作如同空气与水,一旦缺乏,将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彻底毁灭。“合作产生相互依赖,拒绝合作为每一当事人强制和反对别人提供了条件”(科塞,1989:63)。因此,“对于社会合作,我们别无选择,否则,要么是互不情愿直至仇视抱怨,要么出现互相抵制直至内战”(罗尔斯,2000:320)。从具体的交往层面看,这是因为各群体普遍意识到利他行为在未来可能会得益于现时的互动,会获得良好的声誉并预期会得到第三方奖励,可以传递其是潜在伙伴的信号,还可以通过空间聚集来避免被背叛者剥夺(Ohtsuki et al.,2006;韦倩、姜树广,2013),等等。正是在这种集体意识的驱使下,各个群体倾向于采取各种社会合作行动。

  (二)集体意识的呈现形式

  最简单的集体意识呈现形式是通过尝试性合作行为在群体之间形成的临时性共识。这种临时性共识能够生成短暂的合作秩序。一战时期,西部前线的英德军队这两个利益群体在长期的堑壕战中形成了一种“自己活也让别人活”的社会合作系统。一些英德士兵长期处于“假战斗真和平”的合作状态,这不仅仅是出于利益层面的考量(如避免报复),更是因为两个群体之间形成了一种集体意识,即“在堑壕战中,形式上的攻击是一种仪式”(阿克塞尔罗德,2007:51),“它表示和强化了双方相互同情的情绪和敌人也是共患难的伙伴的信念”(阿克塞尔罗德,2007:59)。这种群体层面的社会合作较为脆弱,一旦它所依赖的临时性共识被打破,两个群体之间的社会合作状态就会自然终结。

  相对而言,较为稳定的集体意识形式是民间集体信仰。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不同社会群体相互合作,一直在利用传统的民间信仰和社会权威共同修复、整合和维系着民间社会秩序(孙午生、王月峰,2016)。譬如,在祖先崇拜中,祭祀有德祖先能够“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杨伯峻,2015:6);而妈祖信仰等与儒道释的有机融合也发挥了重要的社会心理稳定功能(王文钦,1997)。虽然有些民间信仰有其作用的时空界限,甚至还会面临来自官方的抑制的风险,但是民间集体信仰一旦得到官方的加持,就会形成更加稳定、影响力更为广泛的集体意识,甚至成为社会的基本伦理道德的组成部分。譬如,在官方的支持下,关公崇拜就有可能沉淀下来融入儒家的仁义思想,从而能够更好地发挥社会团结的功用。

  在无数集体意识持续沉淀的过程中,一些集体意识最终会在基本价值层面凝聚起来,形成共同遵循的集体伦理。例如,在传统社会中,以“仁”“和为贵”“重义轻利”等为核心理念的“儒家伦理”就是以一种官方化的社会信仰形式,成为所有利益群体、阶级阶层甚至整个民族的集体意识,发挥着巨大的价值整合功能,促成古代中国出现长久的社会合作状态。在现代社会中,这种集体伦理的地位更加突显。由于“共享价值”可以解决理性选择的秩序困境(帕森斯,2003),“人的热情只能靠他们所遵从的道德来遏止”(涂尔干,2000:15),因此最典型的团结还是基于道德考虑的团结(哈贝马斯,1999)。

  在西方社会现代化进程中,这种集体伦理有了更多的呈现形式。涂尔干坚信,集体意识的核心——职业伦理“可以减弱和调节他们彼此的竞争,使他们不再像今天这样,时常卷入像战争那样残酷的冲突”(涂尔干,2015:33)。“相互依赖与协作”的个体需要依赖“职业伦理”这一全新的集体意识形式的约束,以避免社会解组的出现。因此,基于道德教育并以制度规范为表达形式的现代职业伦理构成了一个以纪律精神、牺牲精神和知性精神为主的世俗道德体系,成为社会合作的主要动力源泉(涂尔干,2003)。韦伯对理性资本主义精神的分析,以及对世界主要宗教的社会学讨论,都是在力图向世人证明,在宏大的历史进程中,“新教伦理”这一现代西方社会最重要的集体意识是如何通过强调命定论、天职观及入世禁欲主义,以合作而非抗争的方式提供了理性资本主义发展所需要的两大基本要素——辛勤的劳动力与不断累积的资本,推进了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韦伯因此断言,“当救赎意义及先知教示的内容发展成一种伦理之际,此一伦理原则上越是合理,就越能促成理性资本主义的发展”(韦伯,2004:512)。哈贝马斯则进一步提出,到了资本主义晚期,社会危机不是来自集体利益的对立,而是主要来自文化伦理层面,因为此时的“进化优势将从经济领域转到教育和科学系统”(哈贝马斯,2000:155),“更确切地说,新的冲突是在文化再生产、社会统一和社会化领域中形成的”(哈贝马斯,1994:500)。这时的社会冲突不再具有传统的阶级斗争的冲突性质,而是以生活差异和政治观点差异的形式存在,是一种文化冲突,为此必须进行理性沟通、倡导“参与民主”,塑造出具有全新交往伦理的“世界公民”(哈贝马斯,1994,1999,2000)。此外,在理性化和世俗化的过程中,基于制度规范和法治意识等而形成的“制度伦理”,尤其是“法律伦理”等,作为一种社会成员和各类群体的共同信仰,发挥着规范和约束各种群体行为的作用(方军,1997;傅鹤鸣,2016)。

  (三)集体意识边界的跨越

  应当指出,尽管不同群体有采取利他行为的可能,但由于集体意识总是在一定的群体内部长期流行,因此要时刻警惕并克服具体的集体意识的天然缺陷,那就是一个层面的集体意识总是存在其作用边界——集体意识的一面是在内部形成亲和性,促成群体内部的社会合作;另一面就是排斥外部,可能使超出本群体界线的社会合作难以为继。涂尔干早就指出,“凡是在统治权力树立起权威的地方,它的首要职能就是为信仰、传统和集体行为赢得尊重,换句话说,就是为了保护共同意识去防范任何内部的或外来的敌人”(涂尔干,2000:47)。因此,无论是临时性集体共识、民间信仰还是价值层面沉淀下来的各种集体伦理,都要时刻警惕并防止形成基于内部共同意识的“隔离区”(鲍曼,2003)。这就说明,跨越集体利益的边界,需要努力摆脱一些极端的集体意识的束缚。譬如,若一个社会中的底层群体普遍具有“仇富”意识、上层社会普遍具有“精英”意识(王道勇,2016),则该社会中的不同群体就难以对其他群体保持开放包容的心态,群体间的集体意识冲突就成为必然。

  从集体意识这一进路开展的探讨表明,无论出自人类天性还是基于理性考量,采取利他行为促成社会合作已成为各个群体的基本共识,这一共识对社会合作的生成意义重大。虽然由于集体意识凝聚程度不同,社会合作的层次、模式及其稳定性千差万别,但如果能够有效克服集体意识的天然缺陷,逐步沉淀在伦理层面的各种现代集体意识,无论是职业伦理、新教伦理、交往伦理还是法治伦理,或者是其他的表现形式,都能够从不同角度促成社会合作局面。

  四、“利益—意识”互动模式构建

  以上我们从“集体利益”和“集体意识”这两个视角,比较凝练地展现了有关“社会合作何以可能”的理论诠释思路,初步梳理出了一个有关社会合作生成研究的知识谱系。应当说,从这两个维度开展的大量研究为我们认识“社会合作何以可能”这一议题提供了众多的富有启发性的观点。但是正如前文所述,社会学的奠基人马克思和涂尔干都提醒过我们,无论是集体利益论还是集体意识论都只是从一个侧面来展开论证,必须从融合两种诠释进路的角度来更好地认识“社会合作何以可能”这一议题。

  在现实世界里,我们也能够看到融合两种诠释进路的必然性。试举一例说明。目前,国内学界的一个普遍共识是,近年来西方社会出现了明显的“社会不合作”状态,其表现形式有美国的“占领华尔街”运动、“黑人命也是命”(Black Lives Matter,BLM)运动、联邦最高法院推翻确立妇女堕胎权判例等事件,英国有“公投脱欧困境”,法国有巴黎郊区大骚乱、“黄马甲运动”和养老金改革示威等。这些典型的社会不合作事件使西方社会维系了很长时间的社会合作状态出现“萎缩”。客观、全面评价这种“社会不合作”状态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就需要将集体利益论和集体意识论这两个视角融为一体。具体而言,近年来,西方社会中不少社会群体不满于当前的集体利益分配状况,出现整体性焦虑,但他们的集体情绪及其表达并没有得到政府和主流社会的充分回应,于是长期处于“被动性沉默”的状态,不同群体间出现隐性的心理撕裂,集体意识出现疏离的倾向。这种状态经过长期积累后不断进行内部再生产。在一定的诱导机制如难民潮、黑人被暴力执法、养老金改革等的刺激下,无须经过层级性的垂直的集体动员,仅仅依靠互联网等沟通平台,有着各种不同利益诉求的社会群体通过无中心的自主选择行为汇聚形成极端的社会不合作行动。从集体利益层面看,这种利益的对抗是有着现实生活的直接感知和权威的数据支持的;但从集体意识层面进行探究则还要看到,近年来西方社会出现的这类“社会不合作”状态都是以所谓的“最民主”的方式来实现的,整个社会的自由、民主、法治理念,包括职业伦理、清教伦理、法治伦理等这些西方社会的集体意识依然在发挥基础性功用。也就是说,一些群体在具体的集体利益上出现了对抗的迹象,但作为西方社会运行根基的基础性集体意识并没有被撼动。

  如果认可应该综合两种诠释进路进行分析,那么就必须形成一个“利益—意识”互动模式,客观呈现集体利益与集体意识是如何通过相互融合来更好地解释“社会合作何以可能”。关于这种互动模式的基本框架,马克思和涂尔干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不少值得借鉴的思考。

  马克思及其继承者承认物质决定精神,但他们从来不是机械的唯物主义者。马克思提出了经典的“阶级利益—阶级意识”分析框架,提示我们可以从阶级利益与阶级意识持续互动的角度来分析“社会合作何以可能”这一议题。马克思强调,阶级利益无法融合是由资本主义的本性决定的,只能用全新的社会取而代之。但如果没有阶级意识的觉醒,全新的社会永远不会来临。具体而言,马克思认为,走向社会合作状态的关键在于,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被支配”阶级明确地从群体层面感知到利益配置状态的不公正。如果没有这种“我们”的阶级意识,工人阶级就只会采取怠工等消极抵抗和打砸机器等零散的暴力抵抗;在剩余价值学说被提出后,“被支配”阶级意识到更高层面的阶级利益的存在。在这种阶级意识的直接引导下,暴力反抗才会实现从“自发性行动”向“自觉性行动”的转变,也正是在阶级意识的支配下,工人阶级才能实现从自在阶级向自为阶级的转变。因此,马克思主义者总是强调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强调警惕集体意识对集体利益造成的扭曲。譬如,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对“阶级意识”“物化”现象的分析(卢卡奇,1999),对“消费异化”的讨论(弗罗姆,2007),对“虚假需求”“单向度社会”的忧虑(马尔库塞,2006),甚至是对后现代消费社会中消费控制问题的解剖(鲍德里亚,2011),以及对网络社会中“第四世界”的探析(卡斯特,2003),无不昭示着资本主义正在运用各种新型手段,如集体的物化、消费文化以及数字鸿沟等有意识地消解“被支配”阶级的反抗意识。

  如果说马克思提供的融合模式是从集体利益出发,强调集体利益与集体意识良性互动的重要性,那么涂尔干则以“基于经济大转型的集体意识”为分析框架,着重强调在社会大生产这一宏观背景下,集体意识尤其是职业伦理在重构社会合作状态中所发挥的巨大功能。应当指出,涂尔干所强调的集体意识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职业伦理之所以被期望能够重新整合各个群体,有其客观的物质基础。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社会,社会化大生产兴起,传统的手工业生产体制及依附于这一体制的生产和生活理念明显滞后于时代发展需要,福特制在工业生产中广泛运用,物质财富快速增长,社会整体从绝对型的匮乏转向分配型的匮乏,依赖技术和管理的早期新中产阶级涌现,等等。这些经济大转型使整个西方社会形成一个全局性的集体利益,即必须从传统的机械团结社会转向现代的有机团结社会,以避免出现彻底的社会解体。为此,涂尔干在其早期著作《社会分工论》一书中继承了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确立的分析传统,认为社会分工既是一个经济事实,也是一个社会重建过程。中世纪以来的传统职业团体及其相关的职业理念已经与时代大势与经济形态格格不入,“所有这些事实都解释了大革命前夜的法团状态:它俨然变成了行尸走肉,变成了惟有在社会有机体中依靠惯性的力量苟且偷生的陌路人”(涂尔干,2015:41)。而法国大革命之后,社会关系层面存在的广泛而持久的“失范”状态说明,社会政治的运行革除了一切传统因素的作用(渠敬东,2014),必须有新的能够起统领作用的集体意识来回应经济转型带来的生产和生活的变迁。在职业伦理这一全新的集体意识支持下,职业分殊和社会分工“能使互有差异的人们结合起来;使互相分化的人们聚集起来;使相互分离的人们亲密起来”(涂尔干,2000:233)。这种在现代化进程中新生的职业伦理,与其他集体意识如公民道德一起,促成西方社会在大转型进程中逐步形成了规范的公共生活。

  应当承认,马克思和涂尔干在形成各自的“利益—意识”互动模式时,出发点有所不同。马克思等人从“落后—先进”转型的视角出发,主要是论证资本主义为什么不可能形成阶级合作和国家合作,揭示资本主义社会为什么会被更先进的社会形态所替代;而涂尔干等人则从“传统—现代”转型的视角出发,重点分析新的集体意识可以推进大转型的社会顺利地以社会合作的方式实现现代化,其目标是论证资本主义社会为什么会延续下去。但是从内容上看,马克思和涂尔干为解释“社会合作何以可能”所提供的“利益—意识”互动模式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即他们均是在回应“时代之问”,都充分考虑到经济转型基础上各个社会群体的集体利益诉求,均强调了集体意识在社会合作局面形成中所处的关键地位。

  其中,马克思对阶级利益与阶级意识互动关系的分析发人深省。马克思对集体利益的强调时刻在提醒我们,社会合作局面的生成和延续需要持续解决好利益如何不固化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思考“如何更好地维护我们的共同利益”。因此,对于一个具体的社会运行状态而言,一方面,要深化研究利益固化演进规律及其破解之道,正确判断该社会状态下的集体利益固化程度,看清究竟是整体利益在碎片化,出现了利益部门化、利益集团和分利联盟,还是处于最糟糕的“政权俘获”(state capture)状态,然后在科学评判的基础上提出恰当的因应之策。另一方面,有关利益协商、利益让渡和利益置换等方面的制度议题与实践试点就必须始终处于政策议程之中,具体包括完善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健全集体利益协商传统、在实践中探索各种新的利益让渡形式,等等。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讲,只有当社会成员学会依据一定的规则、利用利益妥协的办法来解决社会冲突时,这个社会才是一个真正成熟的现代社会(王道勇,2015b)。

  相比较而言,涂尔干更加钟爱集体意识,对其着力尤多。为了形成和维系职业伦理并实现与公民道德的有效结合,晚期的涂尔干对20世纪初的人类道德教育及其制度化赋予极大的研究热情。马克思对阶级意识的讨论以及涂尔干对职业伦理的功能的分析启发我们,在重视共同利益的同时,更要看到集体意识对共同利益的强大凝聚力。如何因应社会急遽变迁的需要,提出、协商并达成一些新的基础性社会共识,成为“社会合作何以可能”这一议题的一个核心内容。譬如,我国改革开放的一个成功经验就是,最先强调“解放思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促使不同群体间形成改革开放的共识,这种共识有力地推动了随后开始的大规模集体利益创造活动。面向未来,要创造更为辉煌的物质财富,就要防止出现“躺平”和“内卷”的社会心理与群体行为,避免“精英”意识的流行,促使不同群体“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总之,以特定的“利益—意识”互动模式为基本范式,结合已有的从集体利益和集体意识这两种研究进路开展的大量研究成果,我们就可以对特定社会场景中的“社会合作何以可能”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回应。

  *在论文修改过程中,匿名评审专家提出了很多具有启发性的建议,在此谨致谢意。文责自负。

  ①据段玉裁的《说文解字注》:“合,亼口也”,本意是“合一”的趋势或状态。“合作”即为统合、共商,有“朋心合力”之意。《现代汉语词典》对“合作”概念的界定就是“互相配合做某事或共同完成某项任务”。“合作”的基本功用是“生”,如《荀子》有“天地合而万物生”之言,“合”是一种行为取向,它趋向于“同”,但永远达不到“同”;恰如社会合作会趋向于社会团结,但彻底的社会团结一直只处于理想的状态之中。

  参考文献:

  [1]阿克塞尔罗德,罗伯特,2007,《合作的进化》,吴坚忠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阿隆,雷蒙,2000,《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胡秉诚、王沪宁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3]奥斯特罗姆,埃莉诺,2012,《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4]奥尔森,曼库尔,1999,《国家兴衰探源》,吕应中、陈槐庆、吴栋、孙礼照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5]鲍德里亚,让,2011,《消费社会》,刘成富、全志刚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6]鲍曼,米歇尔,2000,《道德的市场》,肖君、黄承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7]鲍曼,齐格蒙特,2003,《共同体》,欧阳景根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8]贝克尔,加里,1995,《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王业宇、陈琪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9]布罗姆利,丹尼尔·W.,1996,《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陈郁、郭宇峰、汪春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10]方军,1997,《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中国社会科学》第3期.

  [11]傅鹤鸣,2016,《法律伦理:当代中国制度伦理构建的核心命题》,《伦理学研究》第5期.

  [12]弗罗姆,埃里希,2007,《健全的社会》,王大庆、许旭虹、李延文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13]福山,弗兰西斯,1998,《信任——对社会财富与繁荣的创造》,李宛蓉译,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

  [14]哈贝马斯,尤尔根,1994,《交往行动理论》(第二卷),洪佩郁、蔺青译,重庆:重庆出版社.

  [15]——,1999,《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宋伟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16]——,2000,《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7]哈耶克,冯,1989,《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文跃然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18]——,1997,《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霍布斯,托马斯,1985,《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黄冬娅,2013,《组织化利益表达:理论假设与经验争论》,《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

  [21]吉登斯,2000,《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22]卡斯特,曼纽尔,2003,《千年终结》,夏铸九、王志弘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3]科恩,卡尔,2015,《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4]科尔曼,詹姆斯·S.,1999,《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册,邓方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5]科塞,L.,1989,《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26]孔德,奥古斯特,1996,《论实证精神》,黄建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7]李普塞特,西摩·马丁,1995,《一致与冲突》,张华青、林恒增、孙哲、侯力强、张同俊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8]列宁,1985,《列宁全集》第34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

  [29]刘鹤龄,2016,《利益让渡:全球生态环境危机下的理性选择》,《江海学刊》第6期.

  [30]刘祖云、周银坤,2018,《城市利益让渡:乡村振兴的一个理论命题》,《社会科学》第5期.

  [31]罗尔斯,约翰,2000,《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32]——,2011,《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33]卢卡奇,格奥尔格,1999,《历史与阶级意识》,杜章智、任立、燕宏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34]卢梭,让—雅克,2011,《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35]洛克,约翰,1964,《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36]马克思,卡尔,1975,《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37]马克思,卡尔,恩格斯,弗里德里希,196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

  [38]——,1972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39]——,1972b,《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40]——,1972c,《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41]马尔库塞,赫伯特,2006,《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刘继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42]迈斯特,约瑟夫·德,2005,《论法国》,鲁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43]密尔,约翰,2010,《论自由》,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44]诺思,道格拉斯·C.,2008,《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上海:格致出版社.

  [45]帕森斯,塔尔科特,2003,《社会行动的结构》,张明德、夏翼南、彭刚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46]渠敬东,2014,《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涂尔干对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新构建》,《社会学研究》第3期.

  [47]萨拉蒙,莱斯特·M.,2008,《公共服务中的伙伴:现代福利国家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田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48]斯宾格勒,奥斯瓦尔德,舒红跃译,2017,《人类:从起源到言语与规划》,邓晓芒、戴茂堂主编,《德国哲学》下半年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49]斯密,亚当,1997,《道德情操论》,蒋自强、钦北愚、朱钟棣、沈凯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50]——,2017,《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51]孙午生、王月峰,2016,《“叫魂”习俗及其对社会秩序构造的影响》,《民间法》第1期.

  [52]涂尔干,埃米尔,2000,《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53]——,2003,《孟德斯鸠和卢梭》,李鲁宁、赵立玮、付德根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54]——,2015,《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敬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55]汪丁丁,2003,《信誉: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意义》,《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期.

  [56]汪丁丁、罗卫东、叶航,2005,《人类合作秩序的起源与演化》,《社会科学战线》第4期.

  [57]王道勇,2015a,《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固化与社会合作》,《学习与探索》第11期.

  [58]——,2015b,《存量改革时期的利益协商与社会合作》,《教学与研究》第11期.

  [59]——,2016,《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利益让渡与社会合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第5期.

  [60]王小章,2006,《经典社会理论与现代性》,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61]王文钦,1997,《妈祖崇拜与儒释道的融合》,《孔子研究》第1期.

  [62]韦伯,马克斯,2004,《韦伯作品集》(V),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63]韦倩、姜树广,2013,《社会合作秩序何以可能:社会科学的基本问题》,《经济研究》第11期.

  [64]吴忠民,2015,《社会矛盾倒逼改革发展的机制分析》,《中国社会科学》第5期.

  [65]——,2016,《社会力量对比结构对社会矛盾的影响》,《人文杂志》第3期.

  [66]——,2018,《以妥协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第1期.

  [67]杨伯峻,2015,《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

  [68]张立文,2016,《和合学——21世纪文化战略的构想》,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9]张文显,1996,《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70]张维迎,2014,《社会合作的制度基础》,《读书》第1期.

  [71]张玉堂,2001,《利益论——关于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的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72]郑杭生,2009,《五大挑战催生中国式“紧绷”——社会弹性与社会刚性的社会学分析》,《人民论坛》第10期.

  [73]朱学勤,1994,《理想道德国的覆灭》,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74]Bourdieu,Pierre & Loic J.D.Wacquant,1992,An Invitation to Reflexive Sociolog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75]Bowles,Samuel & Herbert Gintis 1998,"The Moral Economy of Communities:Structured Populations and the Evolution of Pro-social Norms." Evolution and Human Behavior 19(1).

  [76]——2011,A Cooperative Species:Human Reciprocity and Its Evolution.Princeton,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77]Colman,Andrew M.2006,"The Puzzle of Cooperation." Nature 440(7085 ).

  [78]Hrdy,Sarah Blaffer 2011,Mothers and Others:The Evolutionary Origins of Mutual Understanding.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79]Klein,Richard G.& Blake Edgar 2002,The Dawn of Human Culture:A Bold New Theory on What Sparked the "Big Bang" of Human Consciousness.News York:John Wiley & Sons Inc.

  [80]Ofek,Haim 2001,Second Nature:Economic Origins of Human Evolu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81]Ohtsuki,Hisashi,Hauert Christoph,Lieberman Erez & Martin A.Nowak 2006,"A Simple Rule for 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 on Graphs and Social Networks." Nature 441.

  [82]Sally,David F.2001,"On Sympathy and Games."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 Organization 44(1).

  [83]Stanley,Ambrose H.1998,"Chronology of the Later Stone Age and Food Production in East Africa." Journal of Archaeological Science Volume 25(4).

关键词:社会秩序;集体利益;集体意识;社会合作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赛音】

扫码在手机上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