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简牍文献与秦汉史研究的新进展

2026-05-0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微信公众号

分享
链接已复制

  近十年来,简牍的陆续发现推动了秦汉史研究向深度和广度发展。陈伟、彭浩、张德芳、陈松长、邬文玲等在简牍的整理与释读方面贡献突出,凌文超、姚磊等在简牍的复原与缀合方面取得较大成绩。在简牍与秦汉史研究中,出版多部断代史和专题性研究著作,如陈伟主编的《秦简牍研究》(5卷,2017)、王子今主编的《秦史与秦文化研究丛书》(14册,2021)、李禹阶总主编的“秦汉时期的国家建构、民族认同与社会整合研究”丛书(6卷,2025)、赵国华主编的《东汉通史》(5卷,2025)。发表论文数量巨大,医疗史、生态史、海洋史等成为新的知识增长点。同时,学术界对基层民众生活、边缘群体、多样文化产生强烈热情,传统史学研究的一些重大课题也因新资料带来多种解释的可能而焕发出勃勃生机。现择其要者介绍如下(不含思想文化、边疆地理等领域)。

  简牍文献的运用推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取得新突破。中国基层行政建制在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中,不同类型的政区不断调整,唯县长期稳定。县在成为中央王朝治下最基本的一级政府的同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人文地理构造。县域人文地理构造的长期稳定,使县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最为稳固的政区单位(马新,2025)。秦汉县廷的组织结构,以往的认识停留在县长官、门下与列曹的组织架构(严耕望,1961),简牍资料显示秦及汉初县廷组织为曹、官两分格局。关于这种组织模式在汉代的演变,学术界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如西汉中期以后整个啬夫层秩级下调,东汉中期以后形成乡中设有秩或啬夫、郡府县廷设诸曹掾史的稳定格局(邹水杰,2017)。从乡啬夫到劝农掾的演变来说,秦及汉初县廷与乡之间的政务运行可称作“廷—官”模式,西汉中期以后乡务处理渐由“官”向“掾”演变,其发展趋势即“廷—掾”模式(孙闻博,2021)。

  国家地方行政制度的变化,反映了秦汉国家治理重心的转移和集权统治的趋向。廖伯源早年就指出秦及汉初地方行政重心在县而不在郡(1998)。纸屋正和的《汉代郡县制的展开》进一步指出汉初郡、国的基本性质侧重军事,县、道才是地方的行政中心;西汉中期以后郡国的行政职权得到强化,开始占据地方行政中心的位置(2016)。发生这一转变的原因可以从多方面解释,诸如从秦汉县令与县丞权力结构演变考察,两者的行政权从秦代的大体平等演变为东汉时期县令的权力凌驾于所有僚佐之上,这与西汉中期以后出现的门下吏群体加强了县令执政能力有关(沈刚,2026)。从书写载体变更的角度分析,秦汉时期由于简册繁重和书写不便,户籍等各类基础帐簿只能在乡制作,简纸更替为户籍编制与基层统治重心由乡上移至县提供了技术条件(张荣强,2019)。从聚落形态演变分析,东汉中后期随着自然聚落“聚”与“丘”的大量涌现并逐渐演变为地域单位,乡权逐渐收归县廷。当然,上述变化经历了一个缓慢的历程,尽管环境与社会的互动导致聚落形态的多样化,但东汉乡里社会的权力体系和治理结构仍然是一元化的(符奎,2023)。

  土地与赋役制度研究取得新进展。简牍资料证实,战国至汉初实行国家授田宅制度,对授田制占主导地位的土地所有制性质,学界一直存在分歧。晋文认为,战国至秦的土地所有制具有国有与私有的双重性质,汉初允许土地继承、转让和买卖,这种土地制度属于土地私有制(2021)。国家大规模授田制停止后的土地占有关系属于何种制度,肩水金关汉简过所文书的“以令占田”显示西汉武、宣时期曾颁布过“占田令”,这意味着从国家层面正式确认了社会成员对土地占有的合法性,汉初以来的国家授田制自此转变为“占田制”(王彦辉、高佳莉,2024)。当时,每户通常授田百亩以上,这些耕地是否已经实现了连种?代国玺认为,汉代并不具备连种制的知识和技术,休闲农作制应是战国秦汉时期我国北方的主要耕作方式(2019)。租赋与徭役是秦汉时期农民的基本负担。田税分为禾、刍、稾三种基本形态,秦及汉初田租征收中的“禾稼”,应指禾穗而非全禾或禾的籽实(代国玺,2023)。赋税研究的亮点是对訾税征收时代的探讨,简牍材料中的“訾”表资财,“赀”表赀罚,秦简表明秦的赋税制度中已有针对普通吏民的訾税,后经两汉至三国吴始终未废(贾丽英,2019)。对秦汉徭役体系和服役方式的研究,或认为秦汉时期的正卒除“月为更卒”,还有两项基本义务:一岁屯戍兵役(无论是戍边、戍卫京师或戍卫郡县),一岁“徭”的力役(杨振红,2015);或认为秦汉时期的徭役体系分为“更卒”与“外徭”两种类型,丁男每年行徭不止一次,全年累积践更一个月,一生累积服外徭一年(王彦辉,2022)。

  律令体系与身份秩序备受秦汉史学界和法史学界的重视。陈伟据睡虎地汉简和荆州胡家草场汉简认为,西汉文帝时期的律典呈现出结构性的分类和分层,“罪名之制”诸律与“事律”被分别统辖在《□律》与《旁律》之中。《□律》可能由萧何主持制定,或是九章律的扩展。《旁律》则是其后形成的律篇(2021)。于洪涛据益阳兔子山汉简认为,其中的律名《狱律》应当就是睡虎地汉简的“罪名之制”诸律,汉初形成了规范刑事犯罪为主体的“狱律”,其他具有规范性质的律章则归入“旁律”,构成“狱律”“旁律”体系的二分结构(2025)。关于秦汉时期的身份秩序,贾丽英提出 “爵刑一体”说,即爵制身份为正身份,徒隶身份为负身份,全体社会成员基本都在这个身份序列当中,“庶人”处于衔接“爵”与“刑”身份序列的枢纽位置(2019)。在具体身份研究中,臧知非结合青岛土山屯汉墓《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指出,以往把战国秦汉时期的农民定性为“自由平民”是套用古代欧洲“自由民”一词的产物,实际在秦及汉初实行普遍授田制的条件下,国家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之上,征之以田租、课之以事役,农民是人身、土地、事役三位一体控制体系下的国家课役农(2025)。对汉代家族发展的研究,日本学术界曾提出“豪族共同体”和“豪族支配”的命题。凌文超通过对“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和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临湘侯国乡里姓氏分布的考察,指出东汉初期的乡里姓氏分布呈现“多姓均势杂居”,临湘侯国城乡各里也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编户民聚族而居的情况(2021),用具体事例回应了日本学者的观点。此外,学术界还对畴人、庶人、隶、隶臣妾、司寇等进行了进一步探讨。

  秦汉时期的国家形态与国家治理研究取得创新性成果。卜宪群将简牍资料与传世文献相结合,认为国家形态指国家的内部结构与外在形式,是一定时期社会形态在政治形态上的集中表现,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性质所决定的国家组织形式。国家形态决定国家职能,国家职能除了暴力职能之外,还有公共职能和守土护民之责。从国家职能所具有的社会属性意义上说,秦汉为“治理型国家”形态。围绕这一主题,他重点探讨了秦汉乡里基层政权的建立及职能、国家对社会势力的治理、乡论对政治的评价与影响、“自言”的程序及处理机制、边疆治理思想及策略等问题(2025)。

  新材料必将带来新学问,近十年来秦汉史研究取得的可喜成绩正是由于简牍资料的发现、整理与研究。地不爱宝,相信还会有更多的简牍、碑刻、玺印等考古材料等待挖掘、考辨和研究。同时也应认识到,虽然简牍发现的数量日益增多,但内容同质化的问题较为严重,产生轰动效应的发现不会很多。这就要求我们在已有简牍与传世文献的基础上坐“冷板凳”,加强理论建设,扩大学术视野,打破学科壁垒和断代局限,只有将“碎片化”的选题与秦汉时期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历史问题联系起来进行研究,才能进一步提高秦汉史研究的整体水平,从而为构建中国历史学自主知识体系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系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编辑:张云华(报纸) 胡子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