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晚期到近代早期英格兰社会救济的变迁

2025-07-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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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的英格兰,社会救济体系经历了显著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受到宗教改革、经济转型和社会结构变化的影响。这一时期的社会救济从以宗教慈善为主导逐渐转向世俗化的国家干预,并伴随着对贫困人群态度和救济方式的转变。

  教会救济的衰退

  与世俗化救济的兴起

  在中世纪早期,基督教教会是穷人救济的主要提供者。教会通过收取“教会税”(tithes)来支持穷人救济,这种做法在6世纪由教皇格里高利一世推广,并成为教会管理财产的重要原则。教会税的收入被分配用于主教、牧师、教堂维护和穷人救济,其中穷人救济成为主要用途之一。此外,修道院也在穷人救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们不仅提供食物和住所,还承担了教育和医疗的责任。

  到近代早期,教会救济的形式和管理方式发生了显著变化。宗教改革是导致教会救济衰退的重要原因之一。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使英格兰脱离罗马天主教会,建立了国教(即英格兰教会)。这一改革削弱了教会的权威和经济实力,导致修道院和教会机构逐渐解体。亨利八世借机关闭了大型教属医院和修道院,使得教会救济功能被大幅削弱。修道院的解散使得传统的宗教慈善事业受到重创,许多慈善捐款转向私人基金会或地方社区。

  随着教会势力的削弱与英格兰国家权力的增强,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世俗化的救济机制逐渐兴起。都铎王朝中后期,诸多有关将社会救济纳入政府管理的法令相继出台,逐步构建起了较完备的救济立法体系。1601年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是英格兰国家公共救济制度的重要里程碑,它将贫困救济的责任从教会转移到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这种转变标志着从神圣救济向世俗救济的根本性变化。

  救济方式的变化:

  从恩赐到世俗的“区别对待”

  在中世纪晚期,社会对贫困的态度和救济方式发生了重要变化。早期的救济更多基于宗教理念,强调对穷人的怜悯和恩赐。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特别是受农业衰退、战争和瘟疫等因素的影响,传统的教会救济方式已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

  早在都铎王朝创建初期,英格兰王国政府就开始实施“区别对待”的政策,即根据贫困人群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例如,对于无劳动能力者提供直接援助,而对于有劳动能力但找不到工作的人,则提供就业机会或惩罚性措施。这种政策体现了从单纯的慈善施舍向更加理性和系统化的社会控制的转变。

  1495年,王国政府颁布了《反对流浪汉和乞丐法》,规定严惩身强力壮的流浪汉并遣返原籍,而乞丐则需佩戴徽章留在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类似的立法在之后的几个世纪中不断演变,如1536年的《惩治身强力壮流浪汉和乞丐法》强调,要通过劳动改造乞丐,使其重新融入社会。1597年的《惩治恶棍、流浪汉和身强力壮乞丐法》进一步明确了流浪汉的定义,并规定拒绝接受区分将被驱逐至海外,或施以鞭刑并送回原籍。

  通过惩罚性立法,将社会上接受救济的人群进行区分后,王国政府便开始从以惩罚为主转向以救济为主。而这一时期,先后出台的济贫性立法便逐渐从单纯的惩罚性区分转向更为人性化的救济方式。如,1572年的法令开始根据穷人的不同情况提供不同的救济方式,包括强制征收济贫税、提供工作机会等。1593年,王国政府废除了部分针对流浪汉的严苛措施,转而采取更务实的济贫方案,同时也宣告了曾经作为官方代表的教会救济,已不再发挥主要作用。

  中世纪晚期

  英格兰私人慈善活动及影响

  对于社会救济,除了政府部门发挥主导作用外,私人与社区的慈善捐助活动也在某种程度上助推了社会救济及社会问题的解决。在14世纪,英格兰的商人和贵族通过遗嘱将财产的一部分用于慈善事业。例如,伦敦商人通常会在遗嘱中将动产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用于慈善目的,有时甚至会赠予房产。这种做法在1387年罗伯特·康恩的遗嘱中得到了体现,他将遗产的大部分用于帮助穷人、囚犯、修道院和医院。

  私人慈善活动在16世纪后期英格兰社会中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支援形式。在宗教改革和国家福利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私人慈善成为缓解社会危机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经济的衰退和人口的增加,贫困问题日益严重,而国家主导的福利体系尚未形成,因此私人慈善活动成为填补这一空白的重要力量。商人和富裕阶层通过捐赠和遗赠的方式,为教会和慈善机构提供了大量资金支持。

  私人慈善活动在社区建设和社区凝聚力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行会和兄弟会等组织在中世纪英格兰的慈善活动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通过集体活动如“帮助—酒会”筹集资金,不仅帮助了困难人士,还加强了邻里间的社会团结。这种基于社区的慈善活动不仅体现了社会成员对彼此的责任感,也促进了社区的稳定和发展。然而,私人慈善活动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尽管私人慈善在某些方面发展出了类似社会保障的雏形,但其效果并未完全达到预期目标。此外,私人慈善活动的运作更多依赖个人意愿和资源,而非系统的制度化安排,因此在覆盖面和效率上存在不足。

  地方社区在慈善活动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地方政府组织和社区成为慈善决策的核心,他们不仅负责分配救济金,还决定谁应该得到帮助。这种地方性的慈善活动使得慈善行为更加灵活和有效,因为地方管理者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快速反应。

  宗教改革后

  西欧社会对救济态度的转变

  16世纪宗教改革之风席卷欧洲大地,极大地改变了社会形态与个人心理,这其中就包括人们对贫困的看法。在宗教改革之前,天主教会是贫困救济的主要力量,其救济观念深受基督教神恩济贫观的影响。这种观念认为,贫困不仅是个人或家庭的不幸,更是上帝对其虔诚信仰的考验。因此,贫困被视为一种神圣现象,而救济行为往往带有强烈的宗教意义和目的性。教会通过慈善活动积极介入贫困问题,强调“无差别救济”模式,即不分贫富、性别、宗教信仰地提供帮助。

  宗教改革打破了天主教会的垄断地位,推动了救济思想的世俗化。马丁·路德等新教改革者批判了天主教对贫困的神圣化解释,认为贫困不应被视为一种美德或救赎的条件,而是需要通过世俗手段解决的社会问题。例如,路德提出“因信称义”的理论,将灵魂得救的基础从教会转移到个人信仰上,这使得教会救济的功能逐渐弱化。与此同时,新教强调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主张通过世俗化的制度来解决贫困问题,如建立公共储藏室、贫民院等机构。此外,他们还将贫困与地理边界、疾病和标记联系起来,限制了施舍者的自由,同时试图通过区分施舍者和疾病者来保护贫困者免受边缘化。这种变化表明,宗教改革后,贫困的处理更加注重受助者的“救济价值”,对受助者进行了严格的控制。

  宗教改革推进了近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16世纪后半叶,许多国家如英格兰、瑞典等都通过出台相关济贫法,强调个体责任和劳动价值,推动了对贫困人群的理性化管理,并将私人捐赠和教会救济转化为国家主导的制度性救济。这些新教国家采取了更为集中化的救济方式,通过城市管理者直接分配救济金,并区分不同类型的贫困者,以更有效地提供帮助。这种转变不仅标志着济贫工作的制度化,也反映了社会对贫困问题认识的深刻变化。

  总的来说,从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英格兰社会救济在社会观念、救济主体及制度、救济对象以及相关政策等,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英格兰处在国家与机构转型期所表现出的必然现象,是15—16世纪英格兰城市发展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因素之一。

  (作者系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编辑:郭飞(报纸)赛音(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