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响中国之理论派】学术圆桌丨发展数字贸易 加快建设贸易强国

2024-12-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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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数字经济已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重构全球竞争优势的重要力量。中国社会科学网特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周念利研究员,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原院长葛新权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数字经济研究室副主任马晔风副研究员,聚焦数字贸易,一起探讨如何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

  马晔风:数字贸易现在的发展情况是怎样的?数字贸易的基本范畴或者定义是什么样的?

  周念利:关于数字贸易的内涵、外延,现在形成了两类代表性观点,一个是相对“宽口径”的理解,一个是相对“窄口径”的理解。国际贸易最主要的环节,一个是订购环节,一个是交付环节。

  如果以贸易的订购环节是否适合数字化作为判断标准,可以对数字化做“宽口径”的理解。不光是服务,还包括货物,都可以数字化订购。如果以贸易的交付环节能否数字化作为判断标准,可以对数字化做“窄口径”的理解。可数字化交付的贸易现在可以区分为数字服务贸易、数字技术贸易、数字产品贸易和数据贸易。

  当前全球数字贸易蓬勃发展,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亮点。无论是从“宽口径”还是“窄口径”的数字贸易来看,从规模和增速来看,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排在全球的前列。基于跨境电商模式所开展的货物贸易,在整个货物贸易中的占比已经达到了四成。我国的东部,尤其是沿海地区,已经成为跨境电商发展集聚区。排在前五的我国跨境电商大省,包括广东省、山东省、浙江省、福建省,以及江西省。这五个大省的跨境电商的货物贸易加总,大概占到全国货物贸易的七成。政府非常重视跨境电商这个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出台一些政策,比如扩大了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试点范围,对海外仓建设也提供一些金融支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的海外仓有2000多个,分布在全球的各个区域,基本上我们主要的电商贸易伙伴都覆盖了海外仓。

  另外,还有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这一部分。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进展来看,数字服务贸易也可以区分为两块。一块是ICT服务,就是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主要包括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知识产权使用费。第二块就是ICT技术赋能传统的服务,包括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个人文娱服务、其他商品服务等等。就目前来看,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在全球服务贸易中的占比达到了50%以上,从2016年开始这个数字连年上升。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的55%,已经超过了全球的平均值。我们的数字服务贸易的伙伴也比较多元,美国、欧盟、日本,包括我国周边的一些亚洲经济体,都是我们的贸易伙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占全球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大概是6%,呈现出积极的向上的态势。

  葛新权:数据有载体,通过载体来流动和交流。数据有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比如,一个茶杯出口了,在这个茶杯里面含了很多数据,我们需要把它们挖掘出来。同样,比如,一张桌子出口了,这张桌子也含有很多信息、数据。

  周念利:现在数据对国际贸易非常重要,数据成为支撑全球区域价值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数据流动,可能没有办法参与到价值链的生产环节,也没法参与到国际贸易中。

  马晔风:请谈一下数字贸易治理的现状。

  周念利:数字贸易是规则密集型的贸易形态。全球几乎主要的经济体都非常关注数字贸易治理,愿意在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构建过程中发出自己的声音。

  现在就全球范围来看,有四种代表性的声音,来自于美国、欧盟、中国和新加坡。中国也非常积极务实地在参与数字贸易治理的整个构建过程。比如,我们是RCEP创始成员方,另外我们也积极申请加入CPTPP和DEPA。RCEP、CPTPP和DEPA这三个协定,包含一系列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尤其是DEPA,在数字贸易治理方面,理念具有非常强的前瞻性和引领性。DEPA里面包括一系列高标准的数字贸易治理的规则,比如,要促进数字信息技术发展,要引导新兴技术向善发展,要促进数据驱动型研发创新,要给予成员方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数据跨境要自由流动,等等。在对接和对标这些规则的同时,我们也要看我们的数字贸易发展状况以及我们的产业基础,要从我们的数字产业和数字贸易,特别是我们具有比较优势的一些细分领域、一些细分产业、一些细分场景之中,提出符合我国国情,也能够顺应整个世界经济发展趋势、顺应国际贸易发展潮流的相关规则诉求,提升我们的制度型开放水平。

  葛新权:数字贸易治理中,发挥第三方的作用很重要。

  周念利:数字贸易治理呈现出复合性态势。数字贸易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包括国际经济组织,包括主要经济体,也包括企业、行业协会。国际经济组织包括多边的,也包括区域层面的。治理数字贸易的工具也非常多元,比如有国际规则,例如RCEP、CPTPP和DEPA,这都是国际规则。另外还有标准,标准也成为非常重要的治理工具。标准跟规则比较起来,规则强制力相对强一些,而标准相对软一些。出台标准的主体既包括官方机构,也包括非官方机构。数字贸易治理的内容非常多。数据治理、技术治理,还包括其他方方面面的与数字经济相关的治理,基本上都包含在数字贸易治理的体系之中。

  (中国社会科学网 闫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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