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产生显著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李曙光围绕企业存活率与企业退出的关系、个人债务清理与个人破产、破产法修改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三个方面展开,剖析了我国此次破产法修改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李曙光强调了破产法修改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密切联系。企业注册数量并非衡量营商环境的准确指标,而应关注企业的成活率,即企业是否具有经营活动、雇员和税收。通过比较美国、英国和欧盟的企业存活率,他发现中国的企业存活率并不高,许多企业为“僵尸企业”。他认为,破产法的修改将对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恢复和转型产生深远影响。我国通过此次破产法的完善更新,可以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法律环境。
千禧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Ted CHU探讨了人工智能与金融监管之间的相互作用,强调人工智能在推动全球可持续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Ted CHU强调,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变革力量仍具有重大潜力,实现人工智能的潜力需要从根本上重新思考其融入经济的问题。虽然金融服务业一直走在采用人工智能的前列,但该行业尚未经历真正的范式转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围绕我国2023年《公司法》修订进行了评析和关键观点阐述。他肯定了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亮点及其正向意义,如本次公司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公司法的地位,将上位法明确为宪法;对公司治理中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表决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修补了部分程式化的规定;修订使新法和国际化步调进一步保持一致,同时进行了必要的简式合并,等等。同时,邓峰进一步分析了修订的理论基础,认为修订过程中过于依赖组织法理论,忽视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多维属性,包括股权转让、公司控制权的转移等。这种理解导致公司法与市场的距离越来越远,可能会引发更多的公司僵局和股东纠纷。本次修订可能导致公司治理问题通过法院介入而非市场机制解决的预见性问题,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能会带来更多的诉讼和内耗,而非促进公司本身的健康发展。
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教授Stefan WEISHAAR在主旨演讲中详细介绍了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的新进展,并重点从法律和经济角度介绍了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CBAM)。他表示,尽管巴黎协定下的目标通过数据测算试图控制全球气温上升的速度,但当前的趋势并不乐观。尽管欧盟目前在减排政策和行动上取得了一些进展,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现状仍使得世界范围内的联合和有效合作变得尤为紧迫。CBAM并非一种保护性措施,而是一种环境政策工具,其目的是将碳成本内部化,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保持一致。该机制鼓励进口商选择更清洁的产品,并对第三国生产商施加压力以减少排放。目前,欧洲正在努力实现更加严格的气候目标,但仅靠能源部门的努力远远不够。目前CBAM涵盖了氢、电力、肥料、水泥、铝和钢铁等多个关键行业,计划将分阶段实施,并在2026年全面执行。Stefan总结道,这一机制可能会增加欧盟进口商品的成本,进而影响全球贸易格局,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尽管这一机制对欧盟工业有一定挑战,但在全球减排和环境保护中扮演重要角色。
完善法律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山东大学中泰证券金融研究院教授魏建结合新修订的《证券法》,阐述其对投资者保护、资本市场效率以及创新活动的影响。报告主要重点分析了如下四个研究问题,其中包括,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能否促进企业创新、提高投资者保护力度对于企业创新的影响、提高投资者保护力度主要通过何种机制对企业创新产生影响、在不同企业产权制度、两权分离程度以及执业环境竞争程度下有何不同,以及投资者保护的增强对于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体现。魏建在研究结论部分中提出,其研究团队经过严谨的实证研究数据分析,证实了《证券法》的修订尤其是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将能够显著增加企业的创新产出。其中,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减少企业短视行为和提高投资者风险容忍度,是投资者保护影响企业创新的主要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张卿的报告主要围绕健康数据确权的争议问题展开,即是否应为健康数据确立所有权制度。健康数据既有临床价值和个人价值,因此,健康数据价值具备多样性特征,健康信息具备涉他性,数据占有则具备非排他性等。在此基础上,张卿认为,如果假设所有健康数据信息都是私人的、敏感的、具有临床价值且具有经济价值的,这是一种过度假设。同时,如果假设所有健康数据信息都来自于患者个人的、由患者本人独立提供的,这是一种过窄的假设。健康数据信息不同于传统的财产标的物,缺乏财产权得以讨论和操作的一些基础特征。对健康数据确权将产生较高的交易成本,并且财产权的概念引入并不足以提供超出现有的隐私保护、信息保护等规则之外的保护力度。未来我国应采用对个人健康数据的实质性保护路径,确保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度,以及要重视合作性的建设,而非绝对的排他性竞争。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徐文鸣探讨了中国证券信息类违法民事诉讼的背景、特征及发展趋势。中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长期以来受到关注,但民事诉讼的实际应用却相对有限。随着2015年司法改革和2019年《证券法》的修订,民事证券诉讼的数量显著增加,特别是在2019年之后,诉讼案例和索赔金额均显著上升。徐文鸣表示,几乎所有被诉公司都曾受到行政制裁,这种依赖路径效应显示出公共执法与私营诉讼的相互作用。样本数据显示,从2002年到2023年,200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提起一审诉讼,462家公司因信息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尽管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但由于法院程序的延迟,实际诉讼案件可能被低估。研究还发现,违规行为的严重性(以行政程序的长度为衡量标准)与诉讼可能性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总体而言,徐教授强调了中国证券市场民事诉讼机制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治理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提出了现行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挑战和局限。这些发现对理解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和监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并为未来的制度改进提供了参考。
本次国际学术会议分为“主旨演讲”“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学实证研究”“监管与治理理论”四个单元。与会中外专家围绕破产法修改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人工智能与金融监管、《公司法》修订、监管治理的主要趋势等前沿法经济学问题进行了热烈的交流探讨。此次会议的成功举办为全球法与经济学学者搭建了高质量的学术交流平台,促进了中外学者的科研学术交流与合作,同时也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和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贡献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