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深刻影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范式和发展方向。人工智能辅助科研是大势所趋,不可阻挡。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主动把握历史发展大势,积极引领人工智能辅助科研的范式革新,更好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人工智能辅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关于人工智能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引领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为目标,有力推动和规范我院人工智能辅助科研工作,产出更多高质量的科研成果。
第二条 人工智能辅助科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人主智辅。科研工作者是学术思考、科研实践和理论创新的主体,人工智能是重要的科研辅助工具。人工智能生成的相关内容须经使用者最终审定,由使用者负责。支持和鼓励在人工智能辅助科研领域开展积极探索与实践创新,承认和重视人工智能在辅助科研中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人主智辅、人机融合的科研新范式。
(二)提质增效。以提升研究质量和科研效率为导向,鼓励科研工作者在事务性、辅助性工作中积极运用人工智能,激发学术潜能,推动关键领域创新。
(三)如实披露。科研工作中凡借助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产出成果的,须完整、如实披露工具名称、版本、使用环节及生成内容,留存提示词记录和原始输入输出等过程材料,确保相关内容可追溯、可核查。
(四)安全合规。使用人工智能辅助科研要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密管理、知识产权、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规定,严防数据泄露、技术失控、伦理失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及学生等在开展科研活动时,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及相关服务的行为。凡在院属期刊、报纸、网站、出版社等平台公开发表、出版学术成果的,均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在选题研判方面,可使用人工智能辅助梳理研究方向、背景趋势与前沿热点等,开展选题比对和前期论证工作,帮助提升选题价值。
第五条 在研究设计方面,可使用人工智能辅助开展信息追踪、智能检索与文献分析等工作,辅助设计、优化研究框架和技术路线。
第六条 在知识梳理方面,可使用人工智能辅助开展文献收集整理、版本比对、内容提炼、脉络梳理等工作,辅助生成文献综述、知识图谱,直观呈现研究热点、知识演化逻辑和关联网络。
第七条 在调查研究方面,可使用人工智能辅助开展调查方案设计、访谈记录整理、语音转写、图表生成等工作。
第八条 在实验研究方面,可使用人工智能辅助开展实验方案设计、数据收集与预处理、资料标准化规整等工作,提升实验数据多维统计、深度挖掘与关联分析的效率。
第九条 在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方面,可使用人工智能辅助开展考古发掘、科技检测、文物修复、保护展示和理论阐释等工作。
第十条 在成果完善方面,可使用人工智能辅助开展文字校对、体例核查、结构优化和参考文献核对等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审核评价方面,在确保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可使用人工智能辅助开展查重、内容比对等合规性审查。
第十二条 在跨学科交叉融合方面,可使用人工智能辅助梳理跨学科研究动态,整合科研资源,协同解决单一学科难以应对的复杂性问题。
第十三条 在学术传播方面,可使用人工智能辅助理论观点、学术成果、研究结论的可视化转化和大众化表达,丰富学术传播形式,拓宽学术传播边界,提升学术成果的影响力。
第十四条 在国际学术交流方面,可使用人工智能辅助开展学术活动和学术成果多语种译介,推动更多优秀学术成果走出去,在国际学术舞台发出中国学术正声。
第十五条 除以上领域外,鼓励科研工作者紧跟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合理运用前沿技术探索适配自身研究领域的应用方式,持续丰富人工智能赋能科研的实践形式。
第三章 禁用事项
第十六条 严禁利用人工智能从事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术伦理的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和传播歪曲事实、违背公序良俗、误导社会公众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严禁向人工智能输入涉密数据和信息;严禁利用人工智能违规采集、爬取数据;不得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严禁向人工智能输入虚假、误导性信息污染科研数据源,或利用人工智能伪造和篡改数据、生成虚假案例、编造错误论据。
第二十条 严禁在学术研究中故意隐瞒、虚报或不如实披露人工智能使用情况等新型学术造假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禁由人工智能完全替代科研工作等滥用行为;严禁利用人工智能实施洗稿、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项目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环节利用人工智能虚构、伪造研究基础和工作进展;严禁以此违规骗取立项、骗取通过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学术评审、成果评价、期刊审稿、人才评价、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利用人工智能批量生成模板化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人工智能批量炮制低质重复、缺乏学术逻辑、学术创新与理论价值的科研成果,破坏科研生态。
第二十五条 严禁利用人工智能敷衍完成科研任务、应付考核评价,造成科研资源浪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坚持各负其责、权责一致、全程监督的原则,对人工智能辅助科研行为实行分级管理:
(一)院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工智能辅助科研相关制度的制定、落实与监督,做好本单位自建人工智能工具的备案工作。
(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组成员使用人工智能辅助科研的合规性承担管理责任,监督指导项目组成员使用人工智能辅助本项目研究相关事项。
(三)我院工作人员对其指导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使用人工智能辅助科研的行为及产出成果承担科学指导与监督管理责任。
(四)使用者对使用人工智能辅助科研的行为和成果承担主体责任,任何人不得以人工智能算法缺陷、系统故障等为免责理由。使用过程中若发现安全隐患、数据泄露、伦理风险或其他重大事项,使用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如实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使用人工智能辅助科研造成不良影响的,院相关部门根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过错性质、行为情节、违规频次、危害后果及整改态度进行综合认定,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政治方向和意识形态问题以及失泄密情况、重大学术造假、涉外重大安全隐患等严重情形的,院相关部门将对当事人从严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九条 支持人工智能辅助科研的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集算力、算法、数据、模型、安全为一体的全要素创新平台。
第三十条 支持以科研团队为主体的科研评价机制创新,鼓励使用人工智能产出高质量跨学科科研成果。
第三十一条 支持“人工智能+学科”融合发展,加强数字人文、计算社会科学等新兴交叉学科建设,推动传统学科数智化转型升级。
第三十二条 支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高水平数据库和案例集建设,鼓励在安全可控的范围内开放共享。
第三十三条 支持开展跨单位、跨学科、跨领域的人工智能辅助科研项目合作,开发学科垂类模型。
第三十四条 支持创建人工智能辅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培育兼具人文素养与智能技术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坚持“全院一盘棋”,统筹平台、项目、资金、人才等资源,支持开展人工智能辅助科研的有益探索。院属各单位应根据本规范,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科研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