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2025-11-1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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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是历史的偶遇,而是实践必然性、时代现实性和法理正当性的逻辑连接,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否认、不能放弃、不能置疑”。从党的百年发展历程、思想理论创新和法治实践探索三个维度,理解把握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战略抉择和根本保证作用,意义重大。
  党领导法治的历史经验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土地革命时期, 1922年,在《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中便提出改良司法制度、废止肉刑、男女平权等主张;1928年,颁布实施《井冈山土地法》;1931年以后,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等120多件根据地法令。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建立起一套相对完整的司法机构和政权制度,出台《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一系列法令。解放战争时期,发布《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建设方针。1982年宪法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为党推进依法治国作了宪法准备。
  党的十八大明确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要求加强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党的二十大要求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共产党厉行法治的成功经验表明,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形成并不断巩固的,坚持党领导法治和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长期稳定执政的制胜法宝。坚持和加强党对法治的全面领导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符合人民根本利益。
  党领导法治的理论要旨
  第一,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党的全面领导奠定政治与法理基础。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是党百年历史的主题和主线;把革命、建设、改革、复兴事业不断推向前进,是党百年历史的鲜明特征;逐步实现救国、兴国、富国、强国的奋斗目标,是党百年历史的庄严使命。要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始终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
  第二,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领导,要求建立党中央集中统一的法治领导体制。《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提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全党共同的政治责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要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这些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提供了重要依据。
  第三,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领导,要求创新发展党的依法执政方式。革命党转化为执政党就要探索作为执政党的科学领导方式。首先,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管好权。其次,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化解风险。再次,要善于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统筹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推进法治建设,推动解决部门、地方解决不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部门、地方之间存在分歧的重大问题。最后,坚持以法治理念与程序实行党的领导,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到法治各环节,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良法善治。
  第四,中国共产党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要以依法执政为基础。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要尊重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按照客观规律确定党的路线方针,作出党的政策决定,进而制定党规国法,自觉地运用法律形式固化和反映客观规律的执政经验与智慧。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是代表人民执政、为人民执政,这种民主性必须被长期坚持和有效体现。要将民主执政的要求、规则、程序、措施以法律形式确定和贯彻下去。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党领导法治的原创性贡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坚持党的领导摆在首要位置,深刻揭示了党的领导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决定性作用,把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理论和实践提升了新高度。
  一是原创性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国是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国情复杂的发展中大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着诸多矛盾和挑战。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矛盾,确保法治建设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使法治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二是原创性提出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最大的区别。坚持党的领导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最根本原因就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
  三是原创性提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党领导立法,是指党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四是原创性提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党和法治的关系涉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这一论述澄清了对党和法关系的认识和理解,确保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正确方向。
  (作者系新疆大学“天池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王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