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外学术界关于数字劳动的研究普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数字劳动概念的泛化。如英国学者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认为,数字劳动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ICT)价值链上涵盖的各种劳动,矿物开采、硬件制造、软件编程、呼叫服务、用户消费和电子废弃物回收等都属于数字劳动的范畴。国内也有学者将“制造和服务业中的数字劳工、媒介产业中的数字劳工、产消合一者和玩工”都纳入数字劳动的研究范围。数字劳动不同于传统的产业劳动,是与数字信息技术结合而产生的新的劳动形态。数字劳动概念的泛化必然影响本身的有效性和阐释性。蓝江认为,数字劳动是“在数字生产方式下产生,并能够形成一定的生产后果的活动”,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互联网用户因使用数字平台而无意识地留下数字的足迹;另一类是互联网用户借助新媒体技术自发地在数字平台上生产原创内容。”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这两类数字劳动,尤其第二类应是数字劳动研究的重点。
二是数字劳动研究的僵化。这也是本文探讨的核心问题。目前关于数字劳动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范式:“(资本)剥削—(主体)异化”与“礼物(经济)—互惠(互助)”。两种范式都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但都难以反映数字劳动的复杂性,也与中国数字劳动的特殊性不符。为推动数字劳动研究,有必要对这两种范式展开反思,进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劳动研究范式。
数字劳动的两种研究范式
国内数字劳动研究主要采用的是“剥削—异化”范式,具体又可分为两种形式的理论“平移”。第一种可称之为“纵向平移”,即将资本主义产业生产方式下的相关劳动理论直接运用于当前的数字劳动研究。数字劳动的出现代表着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是对传统的“劳动”“劳动产品”以及“生产者”“消费者”等众多概念的颠覆,因而不能简单地将传统产业生产方式下的劳动理论纵向平移于当下数字劳动研究之中。第二种属于“横向平移”,即套用当代西方学者提出的相关概念、论断来研究中国的数字劳动,没有考虑数字劳动的复杂性及其在中国本土的特殊性,如笼统套用西方学者提出的“数字资本主义”或“平台资本主义”等概念来研究中国的数字劳动。尤其是横向平移,对当前国内数字劳动研究影响颇深。
具体来看,国内数字劳动研究主要受斯麦兹(Dallas W. Smythe)、特拉诺瓦(Tiziana Terranova)、库克里奇(Julian Kücklich)和福克斯等当代西方学者的影响,并有所取舍或误读,从而形成较为固化的“剥削—异化”研究范式。2000年,特拉诺瓦在《免费劳动:为数字经济生产文化》(“Free Labor:Producing Culture for the Digital Economy”)一文中较早提出“数字劳动”(digital labor)的概念,并将其主要限定于“免费劳动”;2005年,库克里奇在《不稳定的玩工:游戏模组爱好者和数字游戏产业》(“Precarious Playbour:Modders and the Digital Games Industry”)中提出“玩工”(playbour)概念,并探讨了“玩工”中的典型代表——“游戏模组爱好者”对于游戏产业的巨大推动作用及其自身的困境。但相关理论渊源可追溯至1977年斯麦兹发表的论文《传播: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的盲点》(“Communications:Blindspot of Western Marxism”)。该文指出,在“广告商—大众传媒—受众”三者构成的传播系统中,真正的商品不是大众文化产品,而是“受众”:大众传媒将受众以及受众的闲暇时间售卖给广告商,而受众并不自知,更为其买主购买特定品牌的商品。福克斯借鉴了斯麦兹的“受众商品”理论,不过将传统的“广告商—大众传媒—受众”这一大众传播系统相应改为“广告商—平台—数字劳动(劳工)”网络传播系统。他在2014年出版的《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
Digital Labour and Karl Marx
)中指出,以“脸书”(facebook)为代表的网络社交平台的数字劳动是一种新的剥削和异化形式。网络社交平台以定向广告为基础,将用户的数据转化为商品卖给广告商,社交媒体对用户构成经济剥削。但福克斯也不得不承认,“脸书”用户的数字劳动,不同于刚果矿工、富士康工人以及印度和加利福尼亚的软件工程师等群体的劳动。社交媒体的数字劳动是一种“玩劳动”。在他看来,“玩劳动”隐藏了背后的剥削现实,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一个阶段性标志。
国内一些学者多使用“剥削—异化”研究范式,认为数字时代普通大众沦为被剥削、异化的数字劳工。“互联网使用者自由浏览网页、自由聊天、回复评论、写博客、建网站、改良软件包等等行为不仅是一种生产性活动,同时也是知识性消费行为,它们广受欢迎,但同时又被无耻地(unashamedly)剥削。” 针对此类现象,有学者指出,“研究者们无论是进入小型互联网公司、网络字幕组,还是主播平台、社交媒体等田野,总是不约而同地得出劳工被不同行为主体‘剥削’的结论”。例如在网络文学方面,有学者认为网络作家从“文艺青年”沦为“数字劳工”,在劳动动因、劳动产品、劳动行为等各方面都出现异化。这一论断显然忽视了网络作家的自主性和抵抗性。在社交媒体方面,有学者认为:“社交媒体上的内容很多时候由用户来生产,资本家将劳动力外包给了无偿劳动的社交媒体用户,并使得剥削率实现最大化……利润率上升,社交媒体的资本得到了积累,如果所有的生产都是无偿的话,剥削率将会趋近于无穷。”但社交媒体不能简单套用商品逻辑,它还承载着人际交往、自我表达等其他功能。在网络直播研究方面,有学者认为主播和观看直播的受众都是遭受资本剥削的数字劳工,产业化的资本平台对主播和受众进行了剥削和异化。这一论断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网络直播对企业和地方经济的促进作用,尤其是为偏远地区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剥削—异化”研究范式的问题主要在于视角过于单一,得出的结论过于简单和泛化,忽略了数字劳动的复杂性。对此,近年来有学者指出,“把所有的媒介化参与概括为‘剥削’,一方面丢失了分析数字劳动实践的鲜活感和立体性,同时也落入了千篇一律、几乎难以创新的学术窠臼”,“中国语境下数字劳工理论发展应跳脱单一剥削框架”,但对数字劳工主体性和参与价值的强调又易落入“礼物—互惠”研究范式。
“礼物—互惠”研究范式以理查德·巴布鲁克(Richard Barbrook)、格雷厄姆·默多克(Graham Murdock)为代表,其理论渊源可追溯至法国人类学家、社会学家马塞尔·莫斯(Marcel Mauss),同时也受到网络黑客文化的影响。莫斯的“礼物”文化理论和网络黑客文化都反对资本主义单一的市场法则,强调通过“交换”和“共享”重塑社会关系。莫斯在《礼物——古式社会中交换的形式与理由》(
The Gift:The Form and Reason for Exchange in Archaic Societies
)中认为,“现今的所有工业法与商业法都是与道德相冲突的”,主张人类社会活动应是“给予—接受—回报”的良性循环。同样,网络黑客文化也强调“礼物文化”。作为开源文化“旗手”的埃里克·雷蒙德(Eric S. Raymond)在《大教堂与集市》(
The Cathedral and the Bazaar
)中指出,不同于“大教堂”模式,开源世界采用的“集市”模式可看作一种基于声誉竞争的“礼物文化”,即网络黑客通过付出时间、精力和创意,在竞争中获取声望的文化。巴布鲁克深受礼物文化的影响,他将数字经济称为“高科技礼物经济”(The High-tech Gift Economy),认为计算机网络最初就是以礼物经济的方式构建的。在他看来,高科技礼物经济的兴起是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挑战。同样,默多克也反对西方社会不受限制的商品经济,他在《作为道德经济的政治经济:商品、礼物与公共物品》(“Political Economies as Moral Economies:Commodities,Gifts and Public Goods”)一文中指出,现代社会存在三种主要的组织交换关系:商品、公共物品和礼物。但是,西方社会长期以来关注的是商品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互惠互助的礼物经济对于促进公共文化机构发展的作用。在他看来,互联网礼物经济代表的是一种利他主义精神,为公共文化的复兴带来前所未有的机会。
可以看出,“礼物—互惠”研究范式具有某种理想化色彩。但是,仅仅依靠网络空间自治和个人道德自律,不可能真正实现互惠和共享。国内也有部分学者借用这一范式研究中国数字劳动。如在粉丝研究方面,有学者认为礼物经济是粉丝经济的三重面相之一,“粉丝社群的文化实践大多可以纳入礼物经济的范畴”,“粉丝社群的礼物经济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是两种迥然不同的交换体系”。这些观点没有充分重视粉丝经济背后巨大的利益及资本剥削的事实。在字幕组研究中,有学者认为字幕组的工作“某种程度上从资本主义生产体制下的劳动中逃逸而出,形成一种全新的具有解放性的劳动”。这种论断无疑忽视了字幕组可能存在的侵权、剥削等问题。在网络虚拟人际关系方面,有学者认为,“在虚拟场景为主导的网络空间中,人们习惯于将信息免费地分享给他人,并以点赞、转发、@等行为作为回馈,通过这种以‘馈赠’为核心的‘礼物经济’模式,建构并发展自己的人际关系网络。可以说,‘礼物经济’构成了网络虚拟社区中人际交往的初始规则”,但也不得不承认,“礼物经济并非是网络虚拟社区中人际关系建构与发展的唯一逻辑”,其所提出的“礼物经济的升级版”——“共享经济”的背后仍是商品经济逻辑。
大体而言,按照“(资本)剥削—(主体)异化”研究范式,大众传媒(平台)无偿或低价占有受众(数字劳工)的劳动成果,数字劳动成为一种新的剥削和异化形式;按照“礼物(经济)—互惠(互助)”研究范式,数字劳动则属于一种“礼物经济”,体现的是网络空间的互惠和互助。这两种范式都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只是看待问题的角度和方式不同。正如托马斯·库恩(Thomas S. Kuhn)所说,不同范式之间的差异,“不在于方法的这个或那个的失效——这些学派全都是‘科学的’——差别在于我们将称之为看待世界和在其中实践科学的不可通约的方式(incommensurable ways)”。如果说“剥削—异化”研究范式过于悲观,那么“礼物—互惠”研究范式则过于乐观,二者都属于带有某种情绪化、道德化的“价值判断”。面对中国数字劳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我们不能只是简单地对数字劳动、平台或智能算法作出正面或负面的价值判断,而应“回到事物本身”,结合具体实践来探讨中国数字劳动的特色和治理体系。
中国数字劳动的特殊性
“剥削—异化”研究范式沿袭大众传播“广告商—大众传媒—受众”运作系统。随着数字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平台的地位日益重要,广告商的角色越来越弱化,该范式逐渐转变为着重探讨“平台—数字劳动(劳工)”运作系统,更加关注平台与数字劳工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强调数字劳动(劳工)被平台所运行的数字技术和智能算法所异化。“礼物—互惠”范式围绕“数字劳动(劳工)—平台—数字劳动(劳工)”运作系统展开,但平台不仅仅是数字劳动(劳工)之间的中介,更发挥着某种主导作用。总体而言,两种研究范式主要围绕平台和数字劳动(劳工)二元要素展开。结合具体实践情况,笔者认为中国数字劳动运作系统主要由“数字劳动(劳工)—平台—政府”构成,下面分别从数字劳工、平台和政府三个方面,选取三个典型案例展现中国数字劳动的特色,同时进一步反思西方数字劳动研究范式是否适用于中国。
首先,在数字劳工方面,以蓬勃发展的中国网络文学为例,网文作者与网络文学平台之间并非传统的劳资雇佣关系。网络作家对平台的激励制度、所谓的“玩乐”意识形态往往具有比较清醒的认识,随时可以选择“不玩了”(断更、停更)或选择其他平台。如2020年爆发的“五五断更节”事件并非一次传统意义上的网文断更,表面看来似乎是对VIP付费模式与免费模式的争论,实质是平台与网文作者间关于版权和著作权的争夺,进而涉及的根本问题则是双方属于何种劳动关系。恳谈会后网络文学平台明确表示,用“聘请”来描述平台与网文作者之间的关系为不当表述,平台与作者是合作关系,对于包括改编版权等各种衍生权利在内的著作财产权,将会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为作者的授权匹配对应的权益,并承诺将提供多版本的合同供作者选择。“五五断更节”进一步明确了平台与网文作者之间是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关系。通过该事件也可以看出,网文作者更看重的是网络写作的自主性以及对自我价值的认可。有学者研究发现:“相比于传统工业时代为了谋生而忍气吞声的‘打工仔’,网络文学的作者们体现出了更多的自主权和游离空间。相对于传统的劳动来说,他们拥有了更多的主体意识和抵抗意识,而非进一步的异化。”从网文作者的创作心态、创作实践及其与平台的关系来看,不能简单将网文作者看作被平台压榨的被剥削者和异化的主体。因而“剥削—异化”研究范式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网络文学。此外,不管采用VIP会员制模式还是免费模式,中国网络文学平台大都是以商业性为主,大量网文作者也通过网络写作获得了经济利益。虽然存在大量“为爱发电”的网络文学作品(如同人小说),但中国网络文学的主体是商业化文学。黎杨全认为:“在讨论中国网络文学之前,我们必须正视一个基本前提,即中国网络文学的主体是各个读书网站的商业化文学。如果绕开这一前提,理论分析必然歪曲事实。”因而,“礼物—互惠”研究范式只适用于较小范围(趣缘社区或圈层),并不适用于中国网络文学的商业化主体。
其次,从“平台”来看,如果按照“剥削—异化”研究范式,如福克斯所说的平台与用户已经成为对立面,这一论断与国内诸多数字平台的情形并不相符。如B站的发展历程和运营模式在中国数字平台中极具代表性,其超过九成的视频播放量来源于PUGV(Professional User Generated Video,专业用户创作视频),并保持增长态势。用户不仅生产各种视频内容,还参与社区的运营管理,不仅是“产消合一者”,也是监督者和管理者。同时,B站鼓励用户内容变现,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管理,以及软件、硬件方面的支持。不同于“脸书”等平台的营利主要靠广告,B站从成立之初到现在一直没有贴片广告。这明显不同于“剥削—异化”研究范式所描述的,数字平台共同的“商业模式是以定向广告为基础的,将用户的数据(内容、个人资料、社交网络、在线行为)转化为商品”。以B站为代表的国内数字平台的商业模式和运营模式与西方的数字平台有较大差异,既不能简单看作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也并非礼物—交换的关系,用户与平台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共生关系。
最后,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由于国情不同,中国政府对于数字劳动的治理也与西方有着较大差异。当市场难以自我纠偏时,政府会适时出台相关政策和举措,确保数字经济平稳发展。2021年以来,网信、广电、文旅等部门对于“饭圈”的整治,可看作政府治理的一个典型案例。“饭圈”粉丝的数字劳动在各大平台的选秀节目中表现最为明显和集中。在选秀节目中粉丝除了付出真金白银集资应援,还需要从事大量的数字劳动来“做数据”,包括转发、点赞、评论、抡博、打榜、控评等大量琐碎、重复的工作,甚至还有着固定的工作KPI,平台俨然成为数字劳动的工场,因而女粉丝常自嘲为“数据女工”。从令人震惊的“倒奶打投”事件中,可以看出某些平台和赞助商为了获取最大的商业利益,有时不惜设计一些违背伦理甚至法律的规则。针对“饭圈”乱象愈演愈烈,政府相关部门果断推出一系列举措,尤其是要求压实平台责任、取消艺人榜单、严管经纪公司、打击流量至上等举措,从源头上规范资本行为、遏制资本对“饭圈”乱象的怂恿与纵容,治理取得一定成效。由此可见,政府在数字劳动运作系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以上三个典型案例,较为典型地反映了中国现实中数字劳工、平台和政府在数字劳动系统中的角色,从中也可以看出不能将“剥削—异化”或“礼物—互惠”的研究范式笼统套用于中国数字劳动的实际。
“多元—治理”研究范式
面对中国数字劳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我们坚持“差异性研究”,转换研究的角度和思路,抛弃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从实际情况出发,探讨中国数字劳动的特色和治理体系。笔者尝试提出构建“多元—治理”的研究范式,围绕“数字劳动(劳工)—平台—政府”运作系统展开,具体研究数字劳动的新形态,探讨平台经济建设和政府数字治理的有效途径,以及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数字劳动不同于传统生产劳动,展现出数字时代多元主体交互的“集市”运作模式。“集市”源于雷蒙德在《大教堂与集市》中的隐喻,原为表征计算机软件设计的开源模式,本文对其涵义有所拓展。集市既是承担多种社会功能的公共空间,也是一种数字劳动运作模式,更代表数字时代的多元协作精神。(1)集市(bazaar)原指具有自发性的经济活动集聚场地,相比于市场(market),除了经济交易,它还兼具更多的人际交往、文化交流等社会功能。在数字时代,数字空间不仅仅承担多种社会功能,更重要的是,数字化的虚拟生存体验已经成为人们的“新现实”。(2)不同于传统自上而下的“大教堂”模式,“集市”模式是数字劳动多元主体交互运作;同时平台经济运行和政府数字治理也表现为多元主体交互运作。(3)“多元”既是强调数字劳动的多元异质性,也是倡导数字时代的协作、共享精神。同样,不同于传统的“规制”(regulation)或“管控”(control),“治理”(governance)注重多元主体的协同互动,同时强调跳出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既不将数字劳动的“剥削—异化”简单归咎于资本、平台或数字技术、智能算法;也不将数字劳动简单看作礼物经济,必然带来互利互惠,重点不在于争论数字劳动是否“异化”或“礼物”,而是转向具体探讨数字劳动的新形态和治理体系。
首先,在“多元—治理”研究范式下分析数字劳动的新形态。不仅在开源软件中,在其他数字劳动领域“多元”主体运作模式也广泛存在。例如,如今的游戏模组已俨然成为一种潮流,网络游戏产品上市往往只是一个半成品,处于“未完成状态”,需要玩家不断增加新的内容。游戏模组已与游戏制作熔于一炉,甚至难以划分原版和MOD,因而有玩家喊出“MOD的本质是创造”“MOD才是本体”。同样,在网文创作中,许多网络文学类型已从“树状叙事”走向“数据库叙事”,从“原创”到“同人”、从“穿越”到“快穿”、从“重生”到“无限流”的发展,都可看作网文创作的“开源”。数字劳动产品不断地在多元主体交互中生成演变,甚至不可能有一个最终的“产品”。产品不再是一个客观的、有固定边界的“物”,而成为以产品为中心的一系列交互活动。在多元主体交互模式下,数字劳动展现出的是一种全新的“集体智能”。数字劳动不再是少数原创者的单向供给,而是多数使用者的集体创造,例如Linux操作系统软件的开发和维基百科的编辑。甚至AlphaGo、ChatGPT、Sora等人工智能的发展,从根本上讲也是“集体智能”的体现,是由海量的人类经验、语料库、视频库等数据累积迭代而形成,又由海量的数字劳动的参与而发展。数字劳动和集体智能带来的问题是如何确保其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多元—治理”研究范式整体而言符合我们提倡的自我实现、全面发展、合作共享的劳动伦理,也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相契合。
其次,在“多元—治理”研究范式下探讨建设平台经济的有效途径。数字劳工借助数字信息技术在众多网络平台生产海量的原创内容,自发形成了巨大的集市。数字信息技术和数字劳动本身并不必然产生“剥削—异化”,技术“加速”也不可能直接消灭“剥削—异化”,同样也不必然带来“礼物—互惠”。因而,我们要健全和完善数字劳动的治理体系,建设更加公平合理的数字劳动环境。斯尔尼塞克和威廉姆斯在《加速主义政治宣言》中认为,“加速主义者希望释放潜在的生产力。在这个计划中,新自由主义的物质平台不需要被摧毁,而需要被重新改造使其导向公共目的。现存的基础设施也不属于需要被摧毁的资本主义阶段,而是一个走向后资本主义的跳板”。但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无法将新自由主义的物质平台真正导向公共目的,无法利用现有的基础设施走向后资本主义。中国的制度优势、法治优势和群众优势,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建设平台经济,“良好的数字经济和平台是助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是形成我们国家制度优势的有效途径。但是我们要祛除附着在这些数字平台和数字经济上的西方资本主义效应,从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消除西方国家数字资本构成上的不平等的外衣,使数字资源及其平台成为真正被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的平台”。为此,我们一方面要夯实平台治理规则,确保平台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严厉打击“算法共谋”、大数据杀熟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数字劳动的公平竞争秩序;另一方面要维护平台的主体权益,同时积极引领平台为公共目的服务,借助平台所掌握的数据和技术手段实现让数字劳动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最后,在“多元—治理”研究范式下探寻政府数字治理和数字化转型的路径。数字信息技术不仅改变了人们的劳动方式和社会的经济形态,也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其中,“数字政府”是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内容。数字政府建设不仅仅是数字信息技术的应用和行政办公层面的数字化,更是治理模式和治理理念的转变。也就是说,数字劳动的治理不仅仅在技术层面,更在运作模式和理念层面。在数字劳动的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不仅仅是政府部门,也包括数字劳工(用户)、平台等多元主体。数字劳工(用户)、平台与政府,处于一个多元协作的集市之中。对于政府而言,治理数字劳动不再仅仅受部门职能驱动,而是更多受社会需求驱动,政府也成为某种“平台”,不再是传统单向度的管理信息发布而是多向度的信息交互,不再是单个主体决策而是多元主体共建共享。数字劳工、平台和政府共同维护和改进数字劳动创新协同机制,积极参与数字空间治理。
中国数字劳动既具有世界普遍性,又具有本土特殊性。“剥削—异化”或“礼物—互惠”研究范式从整体上都无法较为准确地阐释中国数字劳动的特色,过度依赖这些研究范式,无助于深入推进数字劳动研究和进一步推动中国数字劳动实践。本文所提出的“多元—治理”研究范式仅为一种初步设想,目的在于摆脱固有的研究范式的束缚,避免对中国数字劳动作出简单、笼统的认识和判断。这一范式有利于转向具体研究数字劳动的形态,探讨平台经济建设、政府数字转型以及构建“数字劳动(劳工)—平台—政府”多元主体协作机制的途径,从而推进中国数字劳动研究,使之为发展数字经济、共建数字中国作出学理性贡献。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马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