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与政法传统:重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23-03-07 作者:李晟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22年第4期

摘  要:当代中国兴起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历史中的政法传统具有连续性的制度逻辑。从信息的视角来看,有助于促成合作的信息构成了信用,在社会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受到技术条件的约束,传统社会中只能形成分散的信用机制,难以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信息技术革命背景下,信息成本大幅度下降,分散的信息更容易被整合,同时也导致商业平台可能发展出信用治理的权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形成的政法传统,强调国家主导实施信息整合形成信用评价,这为当下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基础。在政法传统逻辑上结合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国家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能够更有效回应社会对于信用机制的需求,约束商业平台的权力,保证数字社会治理的社会主义方向。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信息技术;政法传统

作者李晟,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青岛266100)。

  引言:作为法学问题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当代中国实践中快速兴起,同时也在学术讨论中备受瞩目。但随着其在实践中如火如荼推进,也产生了相应的争议,例如认为社会信用体系为强化规制而对政府的信息和执法机制所作的重新安排,可能违背有关政府正当行为的一些规则、原则和理念。为什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当代中国的一个独特现象得到了如此高度的重视和快速地展开?对于这一疑问的解答,进一步引发了本文的问题意识:为什么只有当代中国出现了这样一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视角下如何理解其正当性?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本文将致力于跳出从具体的部门法框架对社会信用体系实践的规范性审视,而是对信用的法理基础进行还原,从信息技术革命与政法传统两方面来理解当代中国语境中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兴起:背景、脉络与界定 

  虽然信用一词有着悠久的历史,但社会信用体系却基本上是21世纪的产物。1999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课题组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概念,描绘了它的设计框架和运行原理。在课题研究报告中大胆地提出了中国建立征信系统的新模式, 即“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模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征信概念,将可能对于信用管理具有应用效果的信息都归纳进征信的范畴,形成更大规模的数据库,同时,突出国家对信用的管理,将信用管理作为一个国家领导之下的整合性体系。 

  这一理论设计很快运用于实践。2002年,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 200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提出了“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中央对社会信用体系作出了更详细的阐述,即“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布,形成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更为明确的内容阐述和建构路径,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也开始正式提出。 

  在实践中,社会信用体系逐渐成为超出经济范畴的一个跨越政治、经济、法制等领域的社会治理整合概念,不仅仅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作用于经济活动之外的社会秩序。通过将各类行为纳入“信用”的评价范畴,并且将其中的“失信”行为作为惩戒的对象,信用和失信的概念都得到了扩展。社会信用体系也成了一种整体秩序的建构。 

  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的规划。其中提出“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将社会生活方方面面都纳入信用体系,例如涵盖了医药卫生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等诸多传统意义上和“征信”或“信用”概念距离较远的领域,而且社会信用体系较之于传统意义上以提供市场交易活动所需信息的征信机制有了显著的差异,不仅提供信息作为保障,而且通过激励和惩戒成了一种更为积极进取、直接干预社会行为的治理机制。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又更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所要形成的“监管机制”,在其中详细描述了“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这些具体的惩戒内容。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继续在广义的信用机制基础上将信用作为一种治理机制加以推进,要求政府运用信用手段,不断提升政府治理效能,其中包含了许多重要内容,如“健全信用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创新信用监管。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并且要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编制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进一步强调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覆盖与整合。 

  社会信用体系在当代中国实践中的逐渐确立和扩展,与信用传统的经济内涵产生了显著的差异,成了一种更全面和深入调整社会行为、建构社会秩序的社会治理机制。如果信用治理表现出全面覆盖社会中各类被定义为“失信”行为的惩戒,就可能被放在行政执法视角下提出质疑,并且不免产生将“信用的普通理解延伸到了极限”的疑问。 

  那么,是否需要坚持对于信用的传统理解,并以此来约束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要解释这样的疑问,就不能将经济领域对信用的传统理解本质化,而是需要更深刻理解社会信用体系的深层逻辑与整体特性。事实上,将信用还原为其最本质的特征,就是理性行动者为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策略而可能运用到的各类信息机制的集中呈现,而这种交易是分布在全社会之中的,并不特指经济领域的市场交易。全社会方方面面的交往行动,都可以理解为一种“交易”,需要信息来确定交易的对方可能采取“合作”还是“背叛”策略,进而基于这种预期来选取自己的策略,从而影响合作的形成。信用的出现,意味着在对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基础上,更有效率地判断交易对象可能选择的策略,并由此决定自己的行为策略。合作或背叛决定了个体的互动建构什么样的社会秩序,影响合作与背叛的信息也就作用于社会秩序的建构,而信用作为信息的收集与传递机制,也就具有了重要意义。从这一视角进行整体理解,也就成为进一步分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 

  二、通过信息形成信用:信用的技术逻辑 

  (一)来源于信息的信用 

  对信用的本质理解,将其还原到确定交往行动中的合作或背叛策略的信息,以解决交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有人类合作的达成都需要信息,从这一视角出发,信息就成为一个广义的范畴,包括了所有能够被感受到、可能影响交往合作策略、因而有价值的信号。而所有判断对方是否属于好的合作者的信息都可以定义为“信用”,总是要形成一定的方式来形成信用达成交往中的合作,而社会秩序也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信用建立起来。 

  在一个关系紧密的熟人社会中,信息成本较低,同一群体内反复的交往使得人们积累了更多对他人的信息,在这种社会环境中,通过信息形成信用的评价是比较明确而且稳定的,也很容易基于这种信用评价形成社会秩序。而如果这种熟人社会的格局被打破,人们就更加难以信任陌生人所采取的策略,因而更需要关于陌生人的信息来采取正确的合作策略,以避免“黑暗森林”中的“猜疑链”。  

  从这一基本逻辑出发,社会中如果能够形成高效的信息生产和传递机制,及时将其转化为信用,在陌生人之间传输关于对方可能采取的合作策略的信息,显然将非常有助于社会合作的达成与社会秩序的建构。国家的出现,就形成了一个更专业的信息收集与处理机构,较之每个人分散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机制,国家作为一种凌驾于所有人之上的中央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一个全知视角的观察者,能够把握更为准确的信息,并且能够将信息记录和传承下去。因此,国家公布的信息可以节约人们的成本,省略在获得可靠的信息之前进行试错的过程,更加直接地作出自己的选择。而且,在双方传递信息表达自己的策略的过程中,信息中可能出现“噪音”,即一方错误地理解了另一方的信息所要表达的真实策略。此时,作为第三方的国家的介入,有助于避免“噪音”的干扰,更好地把握信息所传递的真实意图。总之,国家的出现,意味着国家对信息的处理能力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个人面对的信息成本的制约,更有效率将信息转化为信用。 

  (二)信息成本制约下的分散信用机制 

  信用对于社会秩序有着这样的基础性功能,而国家有更强的信息处理能力将信息转化为信用,但技术条件制约下,即使国家是更专业的信息收集与处理机构,也难以负担相应的信息成本,无法充分收集和整合信息来形成信用评价。如果国家向社会传达的信息是有限的、不精确的,获得信息的个体无法形成准确的策略,可能输入信息不仅不能提高合作水平,反而导致更多的机会主义策略造成背叛。无论是卢梭还是老子,都看到了社会发展导致的信息丰富会刺激欲望膨胀和利益冲突。而香农和维纳关于信息是熵还是负熵的争论,将信息作为不确定性的量度,或是确定性的量度,也表明信息既可以通过其确定性在社会中建构秩序,也可能因为超出人们的信息处理能力,因而造成更多的不确定性与无序。 

  要建立一个整合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强有力的国家能力。由于生产力限制,社会中的监控、认证、通信、交通、数据分析与储存等方面的技术水平低下,都意味着国家能力的不足,能够获取的个人行为信息有限。分散的信息在社会中以自然状态存在,但限于信息成本无法得以运用,也就无法转化为信用,因而无法建构整合性的社会信用体系。 

  因此,在技术与经济基础决定了信息成本超出国家能力范围的情况下,无法形成整合的社会信用体系,人们在促进社会合作、建构社会秩序时所依赖的信息就需要通过分散的方式获取与传递。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中,获取信息的分散方式是多元的。社会规范就是一种便利的信息传递机制,人们之所以会遵守社会规范,是为了向社会中其他人传递信号,表明自己属于低贴现率的好人,看重未来收益,而非看重眼前利益的高贴现率的坏人,从而方便社会中的潜在合作者与其达成合作。而声誉机制是对行为者过去行为信息进行整合和传播的机制,目的在于预测行为者未来的行为能力或者满足决定者的选择偏好,在熟人社会中容易发挥作用。当熟人社会中的信用评价模式在社会变迁中逐渐失效,需要对不熟悉并且难以证明其声誉的陌生人作出信用评价,就导致市场中提供信用评估的专业机构应运而生,将不同个人纳入这种机构的监控。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介入信息的收集、整理与传递当中来,就形成了关于信用的专业分工,提供服务的成本如果低于其他主体自行获取信用信息的成本,其他主体就愿意购买这种服务。例如,金融领域更早发展出了较强的征信手段和专门的征信机构,因此信用在这一领域的运用也更得到强调,但这并不意味着信用天然属于金融领域的概念,而只是意味着人们对金融领域的信用有更强的支付意愿。 

  (三)从分散走向整合的可能性 

  技术与经济基础的制约,导致信用在社会中只能分散存在并且简单运用,部分领域中能够形成信用的专业分工,但难以实现整合。而这种制约在信息技术革命的背景下有了突破的可能性。首先是信息基础设施在社会中的普遍建设与运用,在“信息—物理—社会”高度耦合的社会系统中,“人在回路中”(human in the loop)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互联网建构起来的信息互联互通架构,使社会中的个体都成了网络上连接起来的节点,其在社会活动中产生的数据与信息,也成为能够有效传输和分享的内容。通过这样的系统,人类行为产生的各类信息,大规模转化为数据的形式,被信息基础设施感知、监测、收集、传输、分析、融合和利用。互联网在商业领域的巨大成功形成了强大的力量,将社会中的个体充分链接起来,个体在享受互联网服务的过程中以其消费活动同时作为数据的生产机制。数据的生产机制,使创造各类商业模式和服务场景的互联网企业,进一步要求将消费者所生产的数据作为权利加以占有和使用,成为核心的商业资源。立足于这样的生产机制,个人行动所产生的痕迹,由原始的数据转化为更有用的信息。在这样的过程中,围绕着信息/数据的循环不断加强,个人更多同互联网联系起来,获取数据的便利服务,同时又通过自己获取服务的行为生产出数据,从而使互联网更为高效,能够吸引更多个人行为与其联系起来。当这些数据可以被计算和分析时,数据的生产也就成了社会交往中所需要的信息的生产。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使此前不具有意义的信息变成能够被理解和运用的信息,算法对于人类行为产生的数据进行的分析,转化成关于行动者的信用评价,从而帮助交往互动中的其他个体能够借助信用评价来选择合作策略。 

  在这样的新技术条件下,通过信息来形成信用就有了新的可能性。大数据的处理,解决了此前个人处理海量数据面临的信息过载问题。在更广泛展开的交易行为中,充分利用市场规模的扩大,使更多的个体参与进来,更多的数据被生产出来,也就更进一步为人们提供了更丰富的信息来考虑未来的交易,形成一种不断循环扩张的动力,更充分发挥信用机制的功能。基于对账户行为的数字化痕迹的算法分析,在传统的信用评分技术基础上,数据挖掘技术进一步改进了信用评分。人工智能的发展,还使得算法可以超越已经生产的数据,预测账户未来可能采取什么行为,使之对账户产生更持续的影响。因此,在互联网与人工智能结合的技术背景下,从信息到信用的转化更容易实现整合,个体在进行交易时,可以更多利用整合的信用评价,而不像此前的社会中借助于高度分布扩散的信用机制。 

  在信息技术革命不断突破传统社会背景下对构成信用的信息成本的约束时,掌握着更先进的信息技术的机构,也就很自然地会利用技术优势去形成信用评价。平台通过给消费者的数据打上各种标签来形成“用户画像”, 也就是算法对于账户的信用评分,并据此形成不同的交易条件。信用评分的这种作用在赛博空间与物理空间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也就形成了一种算法的治理结构。例如,“芝麻信用分”的普遍推广,就显示出由企业的算法形成的信用评分,也可能被公权力利用,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依据。而在这种治理结构逐渐形成的过程中,谁能更有效率地使用算法来进行信用评分,谁就能够更有力地使用信用数据来对网络中的个人行为进行干预,使平台权力得以强化。而算法的治理效果得到体现,也就令人担忧平台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害,这成为当前国外学术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深入全面的监控获得个人行为数据并形成信用评分,再将信用评分作为一种权力作用于网络中的个体,也就能实现更有力的治理。 

  三、谁来整合信用信息:信用作为治理机制 

  (一)平台作为整合力量 

  信息技术革命,使得通过信息来形成信用的新型机制得以生成,由于降低了信息的获取成本,信用评价的威慑力得到了极大的增强,商业平台发展出以其为主导的治理机制。互联网中进行交易活动的个体,依赖于商业平台对信息的收集与整合生成的信用来参与交往合作。 

  信用来自信息,而信息又通过数据的生产与分析形成。在这样的机制运作过程中,掌握着技术优势的市场主体,首先将技术的优势转化为所获取的数据的优势,并力图实现对数据的垄断。当对数据的垄断得以实现时,数据的优势又可以发展为信息的优势,掌握更多的用户信息,并且将这种用户信息转化为信用评价,就成为一种重要的权力。当网络中的个体依赖于商业平台提供的信用评价来选择交易策略时,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就意味着接受了商业平台所设定的行为规范。 

  在依赖于商业平台提供的信息建立秩序的过程中,掌握着技术与市场优势地位的平台逐渐获得强大的权力,将“去中心化”的互联网变得越来越“中心化”。因此,通过数据的垄断,平台形成信用治理权力的效果也更为突出。个体行为只要同互联网产生了联系,产生的数据都会被记录下来,再通过大数据分析将这些分散的信息整合为信用,用于对个体在各类场景中进行信用评价。而个体之间在网络中的交易与互动,也都依赖于这些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对于交易的机会与条件产生了重要影响。通过这样的信用评价,随之发展出对于个体行为的引导和干预,个体的权利与义务都在这样的信用评价支配之下。而且,个人不仅要考虑自己如何行为,还要考虑应该如何根据他人的行为而选择合作者。在这样的治理之下,控制着个体的权力是一种很容易异化的算法权力。 

  分散的数字痕迹作为信息被整合起来转化为信用,并且可以体系化。在这样的状态下,信用评价决定个人获得的差异对待,并由此影响到个人的行为模式,就凸显出治理权力的效果。由于商业平台以数据和信息作为生产资料来获取利润,因此就很难避免商业平台的信用治理偏离公共立场,难以保证其治理的公正效果,而是很可能导致滥用数据霸权或算法霸权对于个体形成压迫。 

  (二)国家作为整合力量 

  长期以来在信息成本制约下形成的分散的信息生产与传递机制,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关于信用的想象,出于思维定式,公众在新的技术背景下还是很容易倾向于借助分散的市场主体来获取信用评价,将信用理解为一种分布式的信息,而不是来自国家的中心化信息。尤其是从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视角出发,则更容易强调信用通过市场的分散供给,认为国家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构成了对公民权利的威胁。但在数字社会中信息转化为信用的机制已经不可避免体系化的背景下,拒绝国家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或许并不能维系传统的信用分散供给机制,而只是进入商业平台主导的机制当中,服从于商业巨头的权力。因此,要作出的比较并非分散与集中的比较,而是谁来集中的比较。 

  在进行这种比较时,我们需要立足中国语境,看到现代中国的政法传统,为国家主导的信用治理提供了基础。政法传统的核心是党管政法,在一个强有力的政党领导下整体推进社会现代化转型。杜赞奇指出,“共产党政权的建立标志着国家政权‘内卷化’扩张的终结”。基于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以类似“支部建在连上”这样一种结构,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一直覆盖到社会最基层的组织机构体系,为国家权力塑造了其向下渗透的“毛细血管”。政法传统的实践始终重视社会的全面整合与国家权力的向下渗透,强调社会中各方面因素的普遍联系,关注分散的社会现象具有的整体意义。可以说,从形成开始,政法传统就致力于从社会中更全面地获取信息并整合信息。强调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重视从实际出发的调查研究,也就是突出了要通过这样的途径从社会中获取更多的信息。而对于服务大局的强调,实际上也是突出分散的信息可能对于大局所具有的整体意义,因而要全面看待,不能只从形式逻辑进行割裂的分析。 

  由于政法传统的这些特性,在实践中我们也就更早发展出了国家的信息整合机制。在政法传统的实践中,个人在社会中的行为本身就被更为细致地进行观察和记录,在党管政法的体制运作过程中,公权力通过群众路线与社会形成了紧密的合作,可以实现这种更微观的观察和记录。而以此为基础,对个人行为作出的“平时表现”评价,以一种类似于信用评价的形式,影响到涉及个人的法律实施,产生因人而异的影响。政法体制中建构起权力的组织网络,使国家权力更深入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通过打通“毛细血管”来获取并且整合更丰富的信息,并且将这些信息更全面纳入法律实践的考虑范围。因此,政法传统的实践中体现出的特征,就已经强调通过信息的整合淡化法律实施的形式特征,呈现出一种更加语境化的方式。政法传统所形成的这种评价机制,虽然并未冠之以“社会信用”之名,但也从国家向社会逐渐扩散,国家基于掌握的各方面信息对于个人形成整体的评价,影响到社会中其他人如何看待他人,形成影响社会交往与合作的信息机制。同时,通过这样一种在国家主导之下全面细致获取信息对个体的量化评价与语境化的对待,使陌生人之间可以借助于国家的信息去更好地形成交易策略,也就是在大国之中克服熟人社会的局限性,实现超大规模的共同体整合。在政法传统的实践中,进入其场域的个体也获得更全面的教育,而从各方面信息来认识自我,形成对身份与行为模式的确认。在这样的机制运作过程中,个人的行为不会被抽象分离加以形式主义对待,而是重视行为之间的普遍联系,在持续性的评价中产生面向未来的影响,经由时间积累下来被记忆、被评价从而获得其意义,个人构成了一种更具有时间性的存在。如同海德格尔的论断:“时间是领会存在的视野,没有离开时间的存在。”政法传统中的司法活动强调个别化的权力策略,即从每个个案出发探寻每个个案发生背后的原因,并针对个案提出个殊性的解决方案。不同于形式主义法治对具体场景中的行为作为“理想类型”抽象出来进行逻辑体系中的推理,而是更注重具体场景中的个别化评价,政法传统由此与形式主义法治分道扬镳。 

  从政法传统出发,由国家主导从信息到信用的整合实际上已经有了较为长期而丰富的实践,只是此前并未冠之以“信用”之名,但就其重视时间维度的延续性与语境化对待不同个体的特性而言,与社会信用体系高度相似。而政法传统的这种实践,也通过其治理效果在中国社会获得了较高程度的认同。因此,当代中国更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非仅仅因为中国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发达,更是因为中国的政法实践中蕴含了国家获取并整合信息的传统,并由于这种传统导致对国家的信任高于对商业机构的信任,也就更容易在现代技术条件下以社会信用体系的形式表现出来。 

  四、信息、信用与法治:合作中的正当性建构 

  (一)为何需要有效的信用治理 

  通过政法传统的分析视角,可以理解当代中国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的历史基础。国外学者的调查发现,社会信用体系在当代中国总体上得到较高的认可,尤其是年长的“精英”态度更积极,受访的中国公众普遍不认为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西方想象中的“监视”工具,反而是提高“生活质量”和缩小“制度和监管差距”的工具。这一实证发现为上一节的理论逻辑补充了经验解释,表明中国公众基于政法传统的历史经验形成对国家的信任,更重视治理的实效。政法传统的形成,根源在于对实质正当性的追求,即有效推进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通过现代法治来保障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也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因此,就需要在数字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通过技术与治理的深入结合,理解治理实效建构的正当性。 

  在政法传统的实践中,通过“群众路线”追求对个人信息的全面精确获取,以此整合形成信用评价,并试图因人而异实施更为灵活而精确的治理,但其实施效果也受制于当时的技术条件。因此,法律制度需要更简约的规则,使得信息更加经济,从而有利于更确定的预期。而只有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运用的背景下,立足于全面信息实施具体语境中更精确也更高效的行为指引才开始成为一种可能。每一个个人此前的行为经由数据被积累下来,低成本得到人工智能的处理,从而使外界对这些个人的观察能够同此前所展现出来的信息结合起来,加以更立体的认识,并通过算法的分析形成个性化法律。当信息技术的运用提供了对个人信息更充分的整合的可能性时,政法传统中那些国家加强对社会信息的监测与整合的实验也就更容易取得实效。 

  在关注通过信息整合生成信用的实效时,一个当下的具体场景提供了更生动的理解,即新冠病毒引发的公共卫生危机中如何实施有效的防控。要恢复社会交往与合作,“健康”就成了当下社会中最重要的“信用”。我们判断一个陌生人是“好人”还是“坏人”,是否属于可以交易的对象,选择合作/背叛策略的首要标准其实就是他/她是否会将感染的病毒传播给自己,而这一点是很难通过自己观察或是社会中分散的声誉机制来获得信息的。因此在此前社会中遭遇大规模的流行病风险时,隔离几乎就成了唯一的对策,即使有了核酸检测之类更先进的手段,也不可能瞬间获取正确信息,时间和检测设备、试剂与人员的要求意味着仍然存在较高的信息成本。在个人获取关于陌生人是否可以交易的信息成本过高的情况下,由国家提供的“健康码”就成了恢复社会交往与合作最重要的信用基础。健康码的基本逻辑,是作为一种数字基础设施关联个人的认证信息,并且随时把握个人的行为信息,通过对于感染概率的分析,动态生成具体的健康(信用)信息。对于尽早重启经济、恢复交易来说,真正有价值的是经过认证的健康信息,以及允许人们以稳定、便捷的方式随时披露、交换这些健康信息的机制或工具。个人的行动轨迹是一种信息,而基于行动轨迹对可能接触到感染源作出的概率分析形成健康码,则是将信息转化成为信用。如果国家掌握的信息是准确的、及时更新的,对信息的分析技术是科学的,通过健康码所提供的这种信用就是可靠的,能够支持个人之间的交易与合作,人们也就更信任国家作出的信用评价。从这一逻辑出发,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健康码只在中国首先出现并得到大范围推广,因为这既需要获取信息的技术能力,也需要公众接受国家运用这种技术能力。 

  因此,借助于这样的实践场景为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如果通过现代技术的运用将信息整合为信用确实回应了社会中交易与合作的需要,那么对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也就更容易建构正当性。为了社会中的合作与秩序,个体总是需要信用来形成决策,关键在于能否提供对决策有意义的信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可行性,事实上也依赖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而超越传统社会中既有的通过信息整合信用的机制,并且由这样的技术治理获得其正当性依据。 

  (二)如何实现有效的信用治理 

  因此,由国家主导建立整合性的社会信用体系来实现社会信用治理,也就需要国家能够更好获取并分析信息。同商业平台的信用治理相对比,国家的信用治理要取得优势,也就需要能够更充分的获取数据,从而掌握更为全面的信息。这面对一系列新的挑战。首先,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联系更多在物理空间中建立起来,缺乏丰富的互联网应用场景的全面介入,这导致国家在获取数据时可能缺乏认证能力,难以将数字化活动痕迹同个体精准连接起来。在数据获取能力的竞争中,国家可能落后于商业平台。其次,即使国家努力提升自己的数据获取能力,还要面对数据从公共平台向商业平台的单向流动的压力,在数据控制能力方面遭遇挑战。最后,在掌握了数据之后,还涉及如何分析运用数据。原始数据不加以分析运用就无法作为有用的信息存在,而分析运用数据的手段就是算法,谁拥有更强的算法,谁就有可能更有效地运用数据。由于商业平台在国家深入介入网络空间之前已经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因而掌握技术优势,相对于国家权力也能建构黑箱,而国家权力充分借助了市场当中已有的平台和技术,并不是在另一空间完成建构再转入互联网空间。因此,国家在数据运用能力的竞争中也可能处于相对不利的状况。 

  在通过数据的收集和运用形成信用信息这一领域,公共机构与商业平台之间形成了竞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努力提升公共机构的竞争力,实现通过公权力的信用治理。对于社会而言,最终的判断标准并非信用治理姓“公”还是姓“私”,而是谁能够提供更可靠的信用。 

  要提供更可靠的信用,立足点还是信息。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因此首先需要强化国家的基础认证能力,能够直面数字化活动场景中的独立个体。正如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需要打破传统制约一样,数字社会中的国家,也需要打破互联网的封建化,直接获取准确的个体信息。目前在公共机构与商业平台的信用评分存在着单向度流动,即公共机构采纳商业平台评分来形成社会信用分,但反过来却无法实现这种影响,这就导致公共机构受制于商业平台的算法黑箱。显然,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需要改变这一现状,形成公共机构直接获取信息评分的能力,而不能依赖于商业平台。 

  其次,需要打通公共机构之间的数据壁垒,避免不同公共机构分散获取数据带来的过高成本,实现规模效益。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必须建立在数据和信息的互联互通基础之上,突破地方本位与部门本位在数据方面造成的约束。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建立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就构成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以跨互联网和电子政务外网的方式,支撑政府内部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共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也强调要“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社会信用体系需要通过信息整合的规模效益来体现其价值,因此,需要克服地方和部门的本位主义,实现全国一盘棋的治理。 

  在打破数据壁垒实现互联互通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要求就是对收集的数据信息进行正确的处理以形成信用。信用评分的形成都是通过行为赋分实现的,可以增加信用评分计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评价结果客观,但它对信用评估算法模型的要求较高,增加了开发难度。在这样的治理过程中,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数据持续性地被分析处理生成了“算法身份”。而这就要求形成更为科学与公正的算法来对数据进行分析。对于算法形成“黑箱”中的决策,社会公众普遍对可能的算法偏见与歧视形成警惕,也致力于寻求算法规制的各种手段。在规制商业平台所运用的算法的同时,如果直接开发运用于公共平台的算法,由于克服追求利润的内在局限,更容易实现科学与公正的目标。由此,或许可以实现学者建议的 “数字社会主义”,以信用数据公有化维护社会整体交易安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秩序治理。数字社会中国家与企业之间不仅存在数据的竞争,更存在功能的竞争。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当性,通过实现国家的治理而非企业的治理,得到进一步的建构。 

  结语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国家权力通过信用治理的形式得以扩张,并且同社会中的其他类型权力相互结合起来,这意味着对法治的传统形态与传统理念的更新迭代,以及传统视野中“公权—私权”“国家—社会”界限的突破或重划。从信息—信用的互动这一核心逻辑出发展开分析,才能理解这种更新迭代。  

  对信用的本质理解将其还原到信息这一基础要素,发现社会中对信息的需求自始至终普遍存在,以确定陌生人之间的合作能否形成。在技术与经济条件的制约下,将分散的信息集中转化为信用的机制难以形成,受制于信息成本的人们选择分散的信用机制来促成社会合作。而当代社会中的信息技术革命,则使得通过信息来建立一种更集中的信用机制成为可能。将信息整合为信用体系的新机制的形成,最重要的问题并非是否整合,而是由谁来整合,而这就表现出国家与商业平台之间的竞争。数字社会中,面对信息到信用的整合发展为信用体系的趋势,对国家权力的防范可能只是有助于另一种权力的兴起,却不能实现对个人权利的保障。 

  因此,信用体系是一个数字社会中不能回避的问题。以新中国的政法传统为基础,国家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更容易建立起来。政法传统脱离形式主义法治观,强调“政”与“法”的结合而不拘泥于对法律是什么的局限性理解,形成了国家在社会中收集和整合信息的实践经验。与政法传统中国家对信息的整合形成的“进步/落后”这样的区分相似,“守信/失信”也可以成为对个体的评价,并通过这样的评价来调整个体的交易策略形成社会秩序。因此,当“失信”超出“违法”成为在社会中普遍扩展的惩戒理由时,也表达出与政法传统一脉相承。随着数字技术信度和效度的不断提升,大规模的国家认证和信息成本的降低成为可能,国家基础能力和认证能力的提升使得国家可以开始着手解决人口流动、陌生人社会的信息不对称等难题。因此,政法传统需要与信息技术革命相结合,通过新技术运用所创造的实效,才能完成正当性的建构。 

  从信息—信用的互动来看,人类行为持续生成各类信息,但未经处理的信息就像宇宙中尚未被观测到的那些信号一样,以无意义的自然状态存在着,只有能够分析才能转化为信用。数字社会的兴起如同各类天文望远镜的发明,使得那些过去无法观测的信号获得了意义,以信息的整合建构起信用体系。而政法传统则使得国家如同一位长期的观测者,更善于感受这些信息的意义,一旦拥有了更发达的技术就能迅速将信息纳入信用体系之中。通过这样的视角,不仅能解释为什么当代中国能够发展出具有独到创新的社会信用体系,更有助于分析国家在数字社会中如何有效实现法治。而这也是中国为人类社会承担的一项任重道远的重要实验。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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