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休谟:多面孔的情感捍卫者

2025-05-0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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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卫·休谟(1711年—1776年)不仅是18世纪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核心人物之一,还是其所处时代的情感主义伦理学的集大成者。通常情况下,我们自然会将休谟与其不朽的经典著作《人性论》(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关联起来,因为该著作是他将实验方法用于精神科学的大胆尝试,蕴含他建构人性科学的主要思想。《人性论》在西方哲学史上的卓越贡献不言而喻,但《人性论》不仅被指责有反宗教、反道德的倾向,就连休谟本人也因此被贴上了怀疑主义、无神论和非理性主义的标签,而且叠床架屋似的繁琐推理使其核心思想并未得到很好凸显。由此,休谟开始重新思考表达思想的新工具,试图通过一种更通俗的、渗透力更强的写作文体有效传播启蒙思想。

  1740年之后,休谟从当时最受欢迎的艾迪生式的随笔文体中获得灵感,先后对《人性论》的三卷分别进行改写,这是他思考如何更好地为公众写作的转折点。在休谟进行改写的著作中,以《道德原理研究》(An Enquiry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1751)最成功。休谟在《我的自传》中引以为傲地说:“所有的哲学、历史、文学作品以此最为出色,无与伦比。”简言之,《道德原理研究》不仅系统重塑了《人性论》第三卷“论道德”的主要思想,而且文风通俗易懂、语言优美流畅、篇章结构合理,是我们深入了解休谟核心道德观点的经典佳作。正如西蒙·布莱克本在《如何阅读休谟》中所称赞的,它“洋溢着一股和风煦日的气息,那种典雅的姿态与步调,属于自信的18世纪”。由此,休谟成功架起了启蒙思想家和普罗大众交流对话的桥梁,实现了他为公众写作的初衷。

  一、道德判断:情感与理性的结盟

  在休谟所处的时代,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几乎在各自领域达到了相对完备的形态,两者针锋相对的论战已经充分展开,它们在基础的哲学观点和理论上的分歧以及聚焦的核心问题也日益凸显。这不仅为休谟能够清晰而全面地把握这一阶段哲学的整体脉络作了充分的理论准备,还使得他能够站在一个更高的视野上对人性哲学的进程作出更系统且深刻的反思。在两大阵营的对峙中,休谟继承英国经验论传统,在莎夫茨伯利和哈奇森的基础上坚持道德的情感源泉。休谟所说的情感,并非个别的、私人的情感,而是普遍的道德情感,它们源自人恒久的精神品质,即“对自己或他人有用或使之愉快的精神品质”,这是休谟对一般德性概念的规定。

  休谟对普遍情感的推崇和捍卫,颠覆了西方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一直到他那个时代的理性主义传统,建构起一幅用情感为道德奠基的别样图景。必须指出,休谟并未像学界所认为的是一位非理性主义者,也从未用有色眼镜审视理性,他只是不赞成运用像数学或几何那样的理性演绎进行道德判断。休谟十分清楚,情感和理性是两种不同的认知能力,在道德判断中各司其职。他在《道德原理研究》的开篇就凸显了理性在道德决定中对情感的辅助作用,理性甚至成为人们作出正确道德判断的必要条件。对此,休谟说道:“为了给这样一种情感铺平道路,为了恰当地辨别这种情感的对象,我们发现我们往往必须从事大量的推理,作出细致的区分,引出公正的结论,进行广泛的比较,检验各种复杂的关系,确定和弄清基本的事实”。质言之,休谟希望调和情感与理性的对峙,协同两者的功能以更好地应对纷繁复杂的道德实践。

  二、道德的双重基础:社会效用和快乐

  休谟既然站在情感主义的立场上,就必须面对一个棘手的问题,即道德判断的普遍性从何而来,即如何从个别的、私人的情感引出普遍且具有约束力的道德准则?如果无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休谟岂非又滑向了以霍布斯为首的道德利己主义?这恰恰是他竭力要反对的观点。休谟认为,这一问题可以从社会效用中得到解决。在《道德原理研究》中,休谟极大凸显了社会效用作为道德区分的决定性作用。在论述正义和仁爱两种主要的社会德性时,他阐发了两者如何在不同程度源自社会效用。休谟甚至超出道德领域,将效用视作衡量社会一切事物正确与否的标准。正是借助社会效用,休谟有效调节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因为,面对道德交往中存在的各种情感和利益冲突,休谟看到的普遍现象是,为了增进彼此理解、促进社会交往、维护公共利益,人们不会固守己见,而是选择忽略所有这些差别,使我们的情感更大众化、社会化。换言之,正是普遍效用帮助人们修正了情感上的不平衡、化解了不同的情感冲突,使其朝向公共利益和福祉。至此,休谟通过将具有普遍性和约束力的社会效用作为道德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情感为道德奠基的相对性。然而,正是休谟对社会效用的突出强调,使得他被误认为功利主义者。但是,休谟论证了效用能使人产生愉快的感觉,以此维持了情感主义的融贯性。换言之,社会效用和快乐是休谟道德哲学的双重基础。

  三、道德的评判者:旁观者

  在休谟看来,为了确保所观察和研究人性的真实性、客观性和普遍性,必须引入一个有甄别力的、无偏倚性的公正视角。这个视角不能是上帝,否则人类无法建构起道德主体性;这个视角也不能是行为者,因为个人偏私会干扰判断结果。由此,旁观者是最优选择,这一视角既斩断了人的道德生活与上帝的关联,又能有效克服行为者的偏私。更关键的是,休谟通过旁观者发现了一个普遍现象,人们为了增进彼此合作、促进社会交往,能够自觉走出狭隘的私人领域,建构出以正义和仁爱等主要德性为基础的公共道德领域,使得每位成员以社会利益作为行动的根本准则。

  相较《人性论》,休谟在《道德原理研究》中更加凸显了旁观者的道德评价功能,这是他试图解决建基于感觉或情感之上的道德哲学的普遍性和客观性的并行方案。休谟明确将对德性的规定与旁观者的感受作了直接关联,即凡是能给旁观者带来愉快的赞成情感的任何品质就是美德,反之就是恶。质言之,旁观者的感受或情感成为判断某一品质是否为德的必要条件。不同的旁观者借助天然的同情机制就能进行情感的相互传递,形成近乎一致的道德判断。休谟甚至超越道德领域,赋予了旁观者多重身份。旁观者是世俗生活的审判者、广义的观察者和评论家,甚至可以扮演理性而包容的世界主义者。

  四、休谟道德哲学的时代生命

  关于情感和理性问题的探讨,休谟的贡献并非仅仅在于对理性传统的颠覆,还在于他通过情感维度为道德哲学赋予了新的生命力、温暖的人性关怀,以及为这门学科的发展增加了思想厚度和理论深度。在休谟眼中,人与人之间并非只有理性计算,还可以在共同的情感联结中追求公共利益和福祉。休谟设计让社会效用和快乐成为道德的双重基础,主张在人己关系中以利他和利公为根本原则,建构群己合一的道德秩序。休谟让旁观者成为道德评价者,一方面确立了人在道德建构中的主体性,另一方面又克服了以自我为中心的评价标准,确立了公共利益的优先性。这也彰显出休谟道德哲学与古典和中世纪思想的分道扬镳,即道德知识的建构有赖于社会全体成员,并非为希腊先贤或者沐浴神恩的基督圣徒所专属。总之,休谟所摹画的道德,既有情感的温度,又不乏理性的严谨,可在兼顾利己时与他人形成共识,又能从中发展出各种增进幸福、便利和快乐的观点。

  休谟秉持乐观的态度,努力用温和的笔调为公众而写作,他将自己对同胞、对祖国,乃至对整个人类的深情和热爱都融入了著作。他倡导交流互鉴,反对隔绝闭塞;倡导开放包容,反对狭隘偏执;倡导正义仁爱,反对自私自利;倡导社会和谐,反对丛林法则;倡导尊重历史,反对藐视传统。在21世纪的今天,与层出不穷的道德哲学思想相比,休谟的观点既不够标新立异也不够激进,他的视野也多少受其所处时代的限制,但是,他在《道德原理研究》中的深刻洞见和远见卓识,对道德情感的深入探究对我们深化当代情感和道德问题仍有着积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关怀。欧内斯特·莫斯纳在《大卫·休谟传》中说道:“他在奋力革新人性研究的同时,也从未失去对普罗大众的理解和洞见”。

  当代情感主义者的主要代表迈克尔·斯洛特试图借助以休谟为代表的英国道德情感主义所推崇的利他情感建构对人类具有普遍关切的道德哲学。同时,休谟对同情机制的阐述使其名副其实地成为一些当代“共情”研究者的理论先驱,等等。当前,面对文明冲突和人类价值观困惑,休谟的思想,让我们看到人类凝聚共识、克服道德虚无主义的生机与希望。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以18世纪英国道德情感主义为考察中心的情感和道德问题研究”(编号:24CZX08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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