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知识体系】“阐”的出场与汉语诠释学的当下定位

2025-03-0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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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诠释学接榫古典诠释学和圣经诠释学,主要表现形式依然是文本诠释学。此处的文本指的是一切以语言形式存在的存在物,不能狭隘地理解为由话语凝固而形成的单纯精神产品。文本概念在现代诠释学视域中表现为一个集合名词,包括了文字符号构成的作品,以实体方式表现的建筑物、画作,以及自然与历史事件等等。决定某种存在物能否成为文本的决定性标准不是文字性和言语性,而是它能否向着理解者提供意义。凡是能够不断地进入不同的历史语境且能够不断地敞开自身意义的语言存在物都是文本。就像伽达默尔所说的那样,文本只有在理解活动中才能成为意义不断被给出的语言存在物。所以,文本作为语言存在物,不仅有着自身的结构、规则,而且在形式上也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以话语形式、行为形式、被赋予意义的象征系统以及有人文和社会价值的事件(自然的或者社会历史的)等方式呈现。总体上说,文本可以被称之为“开放的意义系统”。现代诠释学以这种意义开放的语言存在物为理解对象,对它的理解是一种言语过程,即通过让文本进入理解者的言语过程,让它在语言中显明自身,在时代中,向着一切期望与它打交道的阅读者敞开意义。

  一、从“诠”到“阐”

  在现代诠释学视域中,被语言言说出来的意义就是作为理解对象的文本的“事情本身”,一般可以直接称之为“真理”。以意义方式呈现的真理在现代诠释学概念论域中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是将它等同于文本自身内含的、独立于理解者的客观意义,一种理解是将它理解为文本的“事情本身”在其遭遇到的诠释学处境(主要由理解者的前见所构成)而敞开的处境化的当下意义。前者将理解者与文本的关系主要理解为一种客观的认知关系,其基本的态度是将文本的意义封闭在已经完成了的自身之中,追求一种“还原的客观性诠释”;后者则拒绝将成为文本理解为一种语言学意义上的完成物,而是将它理解为一种半成品,其意义总是联系着理解者的视域和诠释,历史性地生成且永久开放。伽达默尔说,“文本的意义超越它的作者,这并不只是暂时的,而是永远如此的。因此,理解就不只是一种复制的行为,而始终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伽达默尔:《诠释学I: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显然,后面一种理解追求的是“真理的开显性诠释”。

  在汉语语境下,“还原的客观性诠释”和“真理的开显性诠释”分别标识着两种不同的解释(interpretation)行动:诠和阐。按照景海峰的考证,先秦典籍中并没有“诠”字,“诠”首出于《淮南子》。《淮南子》以“诠言”为篇名,其篇意有如下解释:“《诠言》者,所以譬类人事之指,解喻治乱之体也。差择微言之眇,诠以至之文,而补缝过失之阙也。”(刘文典:《淮南鸿列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704页)许慎在《说文解字》中也是这样解释“诠”字。“诠,具也。从言,全声。”(许慎:《说文解字》,徐铉等校订,《中华书局》2013年版)本义为具备、具有,释义为解喻,明也,证也,意解为“释”。由此大体可以确定,“诠”就是解释、阐明之意,言说与被言说物之间借助“诠”之行动将二者之间的定然关系实现出来,力求完满地揭示出被言说之物的本然意义(参见景海峰:《中国哲学的现代诠释》[修订本],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在这个意义上说,“诠”的旨趣在于还原、描述和揭示先行于诠释活动就存在于文本中的本然意义。“诠”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需要理解者不断地拨云见日,将文本的“事情本身”圆满实现出来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克服的是理解活动必然会出现的种种障碍。

  与“诠”不同,“阐”字则指向敞开,使隐藏的事物或事物的意义开显出来。许慎《说文解字》云:“阐,开也。从门,单声。《易》曰:阐幽。”(许慎:《说文解字》)可见,“阐”这个字的本义、形和声,均与“开”相关。进一步在哲学的理论层面引申拓展“阐”字的意涵,可以说,“阐”就是理解者将文本这种“开放的意义系统”放置在理解行动之中,将其意义“向外”“向显”“向明”敞开言说。正是在“阐”的解释行动中,对文本的理解,通过理解者与文本的对话中,完成了对理解者的视域和文本自身原本视域的超越,文本的“事情本身”不再仅仅是标定文本自身同一性的那个“存在本身”,而是在达成视域融合之后,显明在理解者语言中的“事情本身”,也就是诠释活动指向的“真理”或者“意义”。在这个意义上说,“阐”的旨趣在于开显意义,显明真理。“阐”就是理解者不断将文本带入使其意义能够敞开的诠释处境中,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理解者不断超越自身的局限性而开放自己的视域。

  二、“阐”与“真理的开显性诠释”

  “阐”强调对文本的开放性诠释,它指向文本的真理,而非文本的本然意义。从根本上说,“真理的开显性诠释”是一种服务于文本真理敞开的祛除遮蔽的行动。具体地说,“真理的开显性诠释”对文本意义的阐发,既不受外在于理解者且自在存在的文本意义(通常意义上将其等同于作者意图)的支配,也不受理解者的前理解结构的支配。“阐”对文本意义的敞开,是理解者与文本之间的一种存在论事件。更明确地说,是文本将自身的“事情本身”在自己所进入的理解者的前理解结构中如其所是地敞开了。在这里,能够作为文本意义历史地敞开的“事情本身”,是不能用传统的实体论哲学的定义方式去描述的。因为,在传统实体论哲学视域中,文本作为一种语言存在物,它的“事情本身”作为“本质”已然现成地潜存于文本之中,先于理解者而独立自在地自成其身,随后作为被理解者的意识所把握的“事物的本质”而被定义,并通过语言陈述出来。显然,这不是一种“阐”的理解方式。“阐”所指向的“真理的开显性诠释”,应当这样地与文本的“事情本身”打交道:在“阐”的敞开行动发动之前,文本的“事情本身”只是保持此文本为在世界中存在的“存在自身”,并不能将自身“是什么”澄明起来,换言之,它只是尚未来到“光亮”之下将自身显明为“什么”的“事情本身”。我们既不能把它看作是意识的对象物,也不能把它看作是意识主体性建构出来的意识事实,更不能把它解释为“在自身中存在的物”(物自身)。我们只能把它看作是“在世界中存在”的那个“在”,它必然存在于实际生活之中,但不是以认知对象方式抽象地存在或者作为某种具体的存在者存在。这就是说,对文本的“事情本身”的理解,必须突破“意识”或“自我意识”的阴影笼罩,进入实际生活。文本的“事情本身”作为某种存在总是在世的存在,它不能沉沦于意识之中,成为在意识中被把握到的事情的抽象本质,一种概念化的存在。因为,在意识哲学可能视域内,文本的“事情本身”总是被意识的对象性目光所遮蔽着,人们只关心意识中的事实,却将文本的“事情本身”遗忘掉,事实上封闭了通达“事情本身”的道路。是故,由“诠”到“阐”,诠释意义上的理解就是一种存在论行动,指向存在论真理。在存在论意义上,诠释活动就是去蔽或解蔽,意在祛除对象化思维,唤醒对存在本身的重新领悟,让文本的“事情本身”如其所是地敞开自身。职是之故,指向敞开文本之“事情本身”的“阐”被“理解为一种存在自成事件,一种超越个体意识的生发事件”(参见让·格朗丹:《诠释学真理?——论伽达默尔的真理概念》,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

  作为一种生发事件,“阐”是一种历史性的生发事件。文本的“事情本身”总是通过进入理解者的理解视域,向着理解者提出自己的问题,指引着理解者的诠释行动。精神科学的理解问题有着鲜活的处境性。“精神科学从来就必须与人的生存可能性打交道。精神科学正是通过这种生存关系的‘人的’特征而标志自己。我们可以以矛盾的方式这样说,自然科学通过消除观察者的立场而获得它们的客观性要求,而精神科学只有当它们知觉到和思考到它们与研究者的事实关系才具有这种特质。”(让·格朗丹:《诠释学真理?——论伽达默尔的真理概念》)但是,必须清楚的是,这并不意味着理解者的愿望与行动能够支配文本真理的敞开,让文本完全按照理解者的预期和行动开显自身的意义。通过“阐”开放文本的意义,也必然要受到文本之“事情本身”的限制。因此,“阐”对文本真理的敞开,一方面要求理解者向着被理解的文本投入前见,但又同时要求理解者尽量控制自己的预期与行动,抵御诠释中主观主义的膨胀;另一方面要求理解者必须接受文本之“事情本身”的限制,承认是文本的“事情本身”向着理解者发问而让诠释成为一种意义发生事件。任何一种归属于“阐”的理解活动,都必然是在文本视域和理解者视域互动融合中发生的一种真理性活动。就此而言,“阐”之所发,开显真理,开显一种历史性生成的真理。

  三、汉语诠释学的当下定位

  当今之中国哲学界,随着中国学界学术自主意识的增强,构建中国哲学独立话语体系和思想体系成为一种学术自觉,不少学者开始使用“汉语哲学”这个概念。“让哲学说汉语”已经不仅仅是一个说法,而且被付诸实践,对“汉语哲学”进行创造性探索。汉语诠释学不仅是汉语哲学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汉语哲学最主要和最有显示度的部分。那么,在今日的汉语诠释学创造性建构的理论与实践行动中,应当将建构一种什么样的汉语诠释学,就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必须清楚的是,汉语诠释学并不是古老的中国注释传统的简单平移,不是贴上了一个新的时兴标签而已。所谓汉语诠释学,它是在中国历史悠久的经典诠释传统完成现代转型基础上建构的一种哲学形态,它至少在两个方面显示出了自身的独特性:第一,汉语诠释学应当是通过挖掘、整理隐含在浩瀚中国经典注疏实践及其文献中的理论与方法并加以创造性转化,在此基础上完成一门具有普遍价值和意义的诠释学哲学建构。由此,建构完成的汉语诠释学能够将中国的诠释学理论从一种地方化特殊的知识体系衍变为世界化普遍的知识体系。第二,汉语诠释学还应当是一种能够满足诠释学现代性要求的现代诠释学哲学,它扎根于中国经典诠释传统之中,但却是一种以普遍的世界性哲学议题为问题意识的诠释学理论,其旨趣在于满足哲学探索的根本性和普遍性。这样建构完成的汉语诠释学显然不再是以“诠”为核心标识的诠释学,而应当是以“阐”为核心的诠释学。

  让“阐”在汉语诠释学中出场,意味着在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中,创造性建构汉语诠释学中,在“还原的客观性诠释”和“真理的开显性诠释”两者之间选择了后者。但是,这不是说,“诠”的成分在汉语诠释学中可以被漠视,而是说,汉语诠释学的旨趣主要放在文本的真理敞开上,而不再将对文本意义的解释、阐明和描述当作诠释学的主要任务。让“阐”出场的汉语诠释学并不排斥“诠”,“诠”在汉语诠释学有着自身存在的价值,其价值主要体现为,“诠”将理解限定在文本自身,要求理解者将文本当作一个需要尊重的他者来对待,诠释活动不是理解者的主观妄为,而是对一个已然存在的文本的理解。

  但是,在“诠”的行为中表达了理解者对文本的尊重,不单单要求理解者以平等对话和探索学习的态度对待文本,而且,它要求通过对文本之“事情本身”的敞开而将文本的意义呈现给一切与文本打交道的阅读者,就此而言,任何一种文本诠释学都不会止于对文本仅仅做一些阐明、描述和解释工作,而是要将文本的真理开显出来,且将这种开显理解成一个永不封闭的过程。文本成为历史性文本,历史性文本也必然能够被带入当下,文本的存在与自身意义的开放总是历史境遇性的,具有开放性和生成性。一切对文本的“诠”都具有着对文本的“阐”。最终,“诠”是为了“阐”。“阐”可以将一个民族的经典型文本从博物馆化中解放出来,拥有与时代的诠释者“同在”之特征,具有向当下开放的价值和意义。就此而言,汉语诠释学实际上就是汉语阐释学。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经典诠释学基本文献整理与基本问题研究”(21&ZD054)、山东大学“文明互鉴视域中的汉语哲学”人文社会科学创新团队经费支持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山东大学中国阐释学研究中心/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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