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江:孟子的伦理选择论

 ——从“可欲”到“能”和“为”

2019-01-21 来源:《哲学研究》

Mengzi's Theory of Ethical Choice:From "Desirability" to "Ability" and "Action"

  作者简介:王中江,北京大学哲学系。

  原发信息:《哲学研究》第20187期

  内容提要:为了促成人们的伦理实践,孟子提出了一个比他的性善论更为复杂的伦理选择论。这一伦理选择论既有抽象的一般性的正当选择原则,也有比较具体的可欲之善和更具体的作为“良贵”的仁义等价值;既有对人性的相似性和人能够做什么的说明,也有如何实践伦理的方法。在层层推论和类比中,孟子令人信服地向人们证明,在不同的价值选择中,伦理选择是最好的选择。它不仅是可欲的最高的善,而且也是人完全能够获得的价值。

  关键词:伦理选择/可欲/能/践行

 

  谈论人的相似本性是什么和人先天具有什么能力,同谈论它实际上表现出了什么品格、履行了什么美德,一般来说两者是有区别的。孟子是伦理学中高度相信人先天具有伦理禀赋和道德能力(即一般所言的孟子的“性善论”)的象征性人物。不可否认,人的先天道德能力为人的道德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伦理基础和可能,但也仅此而已。因为孟子没有承诺一个人在现实中自然而然就一定或必然是有善行的人,是有美德的人。我们知道,孟子在不同的地方提醒和告诫人们,人(先天的善端的相似性)同禽兽之间的差别,只有微小的不同(“几希”);我们还知道,孟子对人们弃置本心(“放其心”“失其本心”)的可能和现实也十分清楚。

  因此,对孟子来说,人实际上成为什么样的人,实际上是否运用他的道德能力并表现出道德行为,最终取决于他究竟愿意和希望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取决于他实际上作出了什么样的选择。人只有在现实中作出伦理选择、形成伦理意志并产生伦理行为,才算实现了他的道德能力。为什么具有先天道德能力的人,不能自然而然就是有道德的人,部分原因是人的先天禀赋中还有别的性情和能力,这些东西不同于他的道德能力。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现实,面对不同的可能和选项,特别是在面对彼此相互冲突的价值的时候,人们如何考虑、如何选择并最终如何行动,其结果当然大不一样。这是人的复杂性所在,也是人的道德选择和行动遇到的困难之处。孟子很清楚这一点,正是因为如此,他用大量篇幅从不同方面、用不同方式提出的论辩,都是想方设法教导人们在不同的可能性和选择中,关键要作出的是伦理选择和决断,是努力去实现自己的道德能力,是坚持不懈地去成就自己的美德。这才是人真正“可欲”的东西,是人完全能够(“能”)做得到的事情,也是人应该去力行和践履(“为”)的事务。由此孟子构建起来的伦理选择论和模式,就像他的其他思想(包括“性善论”)那样重要,从这个角度去探讨孟子的伦理学显然也是需要的。

  一、什么是“可欲的”?

  只要认识到孟子的“性善论”仅仅是说人先天具有一定的道德禀赋和在现实中成善的可能,而不是指在现实中自然就会有现成的善行;只要认识到孟子的“天”和“命”的观念(有关这方面后面将涉及)也不是指人如何作出选择和行动是被决定的,那么人要过一种什么样的生活,要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就完全是自由的。事实上,孟子从不怀疑人的意志是自由的,这也包括人的道德意志。孟子的许多言行证明,他信奉人的独立、自尊、自主和自由精神。正是由于人的意志是高度自主和自由的,同时也由于人有着不同的“自我”并面临着各种不同的实际情景,他就可能会作出不同的选择。但这不等于说人只要作出了选择,他的选择实际上就一定是好的选择。因此,人自由选择并能够作出好的选择,首先就要认识清楚什么是真正的好,什么是值得选择和从事的事务,一句话,什么是可欲的和可取的。

  孟子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有不同的方式。其中一个方式是抽象性的。在这一方式中,孟子没有指明具体是什么好的东西,是什么好的价值,它又好在哪里。以下是孟子在这方面有代表性的几个说法:

  人有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孟子·离娄下》)

  无为其所不为,无欲其所不欲,如此而已矣。(《孟子·尽心上》)

  于不可已而已者,无所不已;于所厚者薄,无所不薄也。(同上)

  这三个说法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谈论人的选择的,但又是在抽象的意义上说的。从孟子使用的“不为”“有为”“无为”“不欲”“不可已”“厚者薄”等词汇来看,他只是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说出了人们应该如何作出选择,并没有告诉人们要选择的具体“事物”和“价值”是什么。

  在第一个说法中,人的“不为”是“有为”的条件,人只有不去做某些事情,放弃某些事情,他才能去做另外的一些事情,他才能在这些事情上有所作为。这就等于说,有一些事情不值得人们去选择和做,有的事情才值得人们去选择和做。不管是出于什么理由和原因,人们如果去选择不值得选择的事情和去做不值得做的事,那么他们就无法再选择值得去选择和值得去做的事。这与通常说的人要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有所失才能有所得的理性选择论原则上有一致的地方。

  孟子的第二个说法,是对第一个说法“人有不为”的立场的强化。“人有不为”是规劝人们放弃某些事情,虽然这些事情也不是完全不可以做,但人们为了做更想做的、更值得做的事而且还要将它们做好,那他们就只能割舍这一部分事情。第二个说法扩大了“不为”的范围,其扩大的不做的事情,性质上也发生了变化。“人有不为”的“不为”有“想为”的含义,而“无为其所不为,无欲其所不欲”的“不为”和“不欲”,同它明显不同,两者都有不想、不情愿(行为和结果)的含义。

  要说人们不情愿去做什么事,不希望得到什么东西,他不去做、不去求不就可以了吗?但实际上并没有这么简单。孟子为什么要这样规劝,因为他知道人们实际上难免去做他们不想做的事,难免去要他们不想要的东西。这是违心的,看起来也是矛盾的。但要知道,如果说这是违心,那并非外在强迫的结果,而是一方面他不情愿实际上他又做了的结果。朱子把它解释为人的私心的抬头,我们也可以用无奈等来解释。孟子的“无为其所不为,无欲其所不欲”,既有“不想为”“不欲欲”的意思,也有“不应为”“不应欲”的意思。这是下面我们很快就要谈到的。孟子以伦理和道德为根本价值,他规劝人们不要去做他不想做的事,不要去取他不想取的结果,不仅是基于人们自己“不情愿”,而且也基于对人来说这是“不应该”的。反过来说,人不仅要做他想做的事,要去求他想求的东西,这才是应该的和正当的。在孟子那里,应该的和正当的东西主要是伦理和道德上的。

  孟子的第三个说法,是用不应该停止、不应该菲薄(“薄”)的这一“否定式”来表达一个“应该”的“肯定式”(要“不已”和“厚”),而且是必须的(“不可已”)。在人面临的选择中,有的事情看似是可做也可不做,但比较起来,两者之中仍有做何者是更好一些的选择的不同。孟子给出了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可以与,可以无与,与伤惠;可以死,可以无死,死伤勇。”(《孟子·离娄下》)但有的事情是人应该去做也必须做的,对于这样的事情,人不仅要做,而且还要坚持做。孟子的第三个说法,把人必须做而不做、必须厚待而不厚待的推论说到了极致——他没有什么要做的,也没有什么要厚待的。当然,实际上不是这样。孟子这样推论只是要强调,人们只有选择最重要的事物和价值,这才是最好的选择。

  人应该做而且必须做的事情到底是什么呢?孟子的伦理选择论给出的第二种回答比第一种回答要具体一些,那就是他引入了“善”的价值观念。这是孟子回答齐国人浩生不害的问题而提出的。浩生不害问孟子“乐正子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孟子说乐正子是一位善人和可信的人。浩生可能觉得孟子对乐正子的评价过高,他就进一步问孟子所说的“善”和“信”是指什么。孟子回答说“可欲之谓善,有诸己之谓信”。我们要关注的是孟子的“可欲”和“善”的观念。孟子这里说的“善”同他在有的地方说的“善”有类似性,它是指“好”的事物和东西。撇开孟子“性善”的“善”不说,这里我们举几个孟子在其他地方用“善”的例子:

  苟为善,后世子孙必有王者矣。君子创业垂统,为可继也。若夫成功,则天也。君如彼何哉!强为善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下》)

  诚身有道,不明乎善,不诚其身矣。(《孟子·离娄上》)

  鲁欲使乐正子为政。孟子曰:“吾闻之,喜而不寐。”公孙丑曰:“乐正子强乎?”曰:“否。”“有知虑乎?”曰:“否。”“多闻识乎?”曰:“否。”“然则奚为喜而不寐?”曰:“其为人也好善。”“好善足乎?”曰:“好善优于天下,而况鲁国乎?夫苟好善,则四海之内皆将轻千里而来告之以善;夫苟不好善,则人将曰:‘ ,予既已知之矣。’ 之声音颜色距人于千里之外。”(《孟子·告子下》)

  这三个例子中的“善”,都是指好的事物和价值,都是指人们值得和应该去从事和追求的东西,只有这些东西才是“可欲的”。“可以”希求、欲求的东西才是“善”,反过来说,就是只有“善”才值得人们希求和欲求。与之对立,人们不应该去做和求的,则是“不善”。“可欲”的是“善”的东西,在孟子那里也是真正“可贵”的东西。《孟子·告子上》指出,人们有一个共同的心理事实,那就是希望高贵:“欲贵者,人之同心也。人人有贵于己者,弗思耳矣。”但人要达到“高贵”,他就必须拥有真正高贵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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