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自由概念探原

2021-08-23 来源:《道德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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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Concept of Moral Freedom

  作者简介:易小明,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教授(长沙 410081)。

  原发信息:《道德与文明》第20212期

  内容提要:自由可划分为观念自由和实在自由,观念自由因仅在主体意识中产生,总是表现为对各种限制的力图超越,而实在自由因需在主体与对象的共在关系中形成,则必须正视和承认各种限制。道德作为一种利益关系的调节者,必然具有基于各种关系限制的约束性,但由于道德是人的内在需要,因而其约束性也会表现出一种自觉自愿的主动特征。道德自由作为自由与道德的概念组合,既是自由的道德与道德的自由之内在统一,也是约束与任性的统一,当主体成为纯粹的道德主体、主体之性完全成为道德之性时,约束即为任性,任性即为约束。此时,主体便达到了随心所欲而不逾矩的道德自由境界。

  关键词:观念自由/实在自由/道德自由/道德境界

  标题注释:基金项目: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自选项目。

 

  道德自由概念的内涵一直比较庞杂,在《哲学大辞典》中,它既指“人们独立自主地进行道德选择和决定的能力”,又指“道德修养所达到的一种高度完满的境界”[1](237-238)。有学者指出,道德自由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意志自由、道德自由权和道德境界[2](I)。之所以如此,大概主要是由于对道德自由概念的理解,是对以往各种既有道德自由概念的历史总结。一个概念的学术史总结当然很有必要,但我认为,道德自由作为一个“道德”与“自由”相互交叉规定的概念,应有其自身内在的逻辑生成理路。因此,我们不必局限于道德自由概念的既成历史,而应着力于道德自由的内在运演逻辑,去理解和确定道德自由的本质内涵。

  一、自由的内在张力:观念自由还是实在自由?

  自由的定义有多种,我把自由界定为:人之欲念的生成、选择和实现过程。人的存在表现于自然、社会、精神三个方面,据此,可将人的自由划分为三个领域:一是精神中的自由;二是社会中的自由;三是与自然交往过程中的自由。精神中的自由可称作观念自由,社会的自由和与自然交往过程中的自由则可称作实在自由。自由就是从观念自由到实在自由的连续过程。

  人与其对象共同组成现实的实在世界,两者的差异意味着主体的意愿、需要、利益总会与其对象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便成为主体自由的对象性限制。然而,人作为以自我为中心的、能动的、自由的存在物,偏偏希望超越这些限制,不只在观念中超越,而且力图在现实中超越。所以,自由与限制是相辅相成的:凡是有现实限制的地方,就有自由的试图超越;凡是有自由试图超越的地方,就一定有现实限制存在。

  把自由划分为观念自由和实在自由,是因为人本身是观念性存在与实在性存在或现实性存在的统一。因此,这两种自由也必然是相互依存的:观念自由缘自对实在限制的观念性超越,同时它又得返身于实在,其活动指向实在,总希望观念意愿能够外化为现实;而对象世界对主体的限制,即对某种实在自由的限制,又总能不断激起主体观念对对象限制的不断超越。在观念自由与实在自由之间,人们既可能觉得实在自由难以完全自由起来,因为至少现实中有异己对象存在而无法一切都能顺从主体之意;也可能觉得观念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观念自由只是观念中的自由,其中许多方面因未顾及现实的各种限制而无法走出观念,因而无法在现实中实现。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观念自由着眼于超越限制,而实在自由却必处于各种限制之中;一个可以无视限制,另一个却必须正视乃至承认限制。其实,双方各执一端都有问题,因为二者统一于人的既有观念性表现又有实在性表现的生存过程之中,它们根本无法分开。

  观念自由与实在自由都是主体的自由表现。只不过,观念自由可仅由主体的大脑相对独立地创生,而实在自由则必须在主客体关系中实现;观念自由体现为主体的理想,实在自由则体现为主体的现实;观念自由体现为念想自由,实在自由则体现为行为自由;观念自由体现为现实的主观化运动,实在自由则体现为观念的客观化运动[3]。

  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4](4)此话若剥离当时的具体语境而作一般化理解,就是人有追求自由的本性,但却无时不处于各种现实的限制之中。人之所以受限制,主要是因为人必须生活在具体的对象世界和关系世界之中,即人是对对象、对关系世界有所依赖的存在物,有所依赖就必遭受限制。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人是受动与能动的统一体:“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与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就是说,他的欲望的对象是作为不依赖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他之外;但是这些对象是他的需要的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5](324)所以,自由与枷锁的矛盾,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观念自由与实在自由的矛盾:观念自由相对不受限制,而实在自由却总要受到来自对象的各种限制;观念自由总想超越一切,而实在自由却总是使其无法完全超越。

  但观念自由是不是一种完全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呢?当然不是。因为观念中的任性只能存在于观念中,事物有存在条件就必有依赖性。由于任性是任主体自己之性,所以主体在造就任性时,也造就了对任性的限制。主体的任性虽可以不直接受对象的限制,但常常要直接受主体自身的限制:主体的大脑结构、身体功能、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亲身经历、信息获取等,都直接限制甚至规定着主体的观念和意志的形成。同时,由于主体要受到对象的限制,因此,观念中的任性也必然要间接地受到对象及主体与对象关系的限制。

  从不直接受对象限制的角度来看:观念自由力图超越对象的限制,这种超越虽然在现实中难以或无法实现,但却可以在观念中“实现”。从直接受主体自身的限制来看:观念自由虽然逃避了外在对象的限制,可是既然是主体自身的观念自由,它的产生就必然要受到主体自身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限制。这虽然是对自由观念如何产生、产生为何的限制,但它同时也是对观念自由本身的限制。因为观念自由的自由度就是产生它的那个大脑所能想象到的自由度。主体自身既有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影响和限制着大脑的活动。

  其实,人自身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不仅限制着个体的观念自由,也限制着个体的实在自由。所以,个体自由的实现不只是对象世界的外部限制问题,也是人自身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内部限制问题。“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4](4),这枷锁既有来自对象的,也有来自主体自身的。自由的内在张力,既是人与对象之间矛盾的张力,也是人自身内部有限与无限之间矛盾的张力。

  今天大多数人认为,自由不是任性。所谓任性,就是主体不顾自身与对象的限制而仅仅随自己的意愿去思去行。但是,自由如果真的与任性毫无关系,那么人们为什么要提自由不是任性呢?这一命题其实是讲实在自由不是任性,而不是讲观念自由不是任性。观念自由由于仅在人的意识中发生,不必直接依赖于客观对象,因而具有严重的主观随意性,即往往具有任性的特征。所以,虽然任性地“行”不可以,但任性地“思”却是可以的。可见,恩格斯所说的“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6](491),这里的自由显然是指实在的自由,而不是指观念的自由。

  从能否成为现实的角度来讲,主体欲念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可能成为现实的欲念,另一种是不可能成为现实的欲念。人们常常认为,只有不可能成为现实的欲念表现才是真正的任性,其实不然。因为可能成为现实的东西,并不意味着它必然或已然成为现实,它还受主客观各方面现实条件的限制,还需要主体努力创造条件去促成它、实现它。因此,即使可能成为现实的欲念,一定条件下也会表现出某种任性的特征。人们对于任性的评价总是负面的,其实只有现实中的任性其负面作用才比较明显,它的确带来了一些麻烦。但观念中的任性不仅不可避免,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正是观念中的任性首先突破了自然决定论的某些环节,才使事情节外生枝地在主体这里有了另一个开端,人类自己的历史才在这里扬帆起航;正是欲念随心所欲地东奔西突,才如闪电般划破大自然统治的黑暗夜空,人类自由的天窗才由此得以打开;正是观念任性对于各种限制的力图超越,才使自由的现实领地不断向四周扩展,人类的美好生活才插上了理想的翅膀。试想,如果没有观念自由的任性,没有任性对既有程序的突破,人类怎么会有如此多的发明创造?人怎会超越马的速度、牛的力量、鹰的眼睛?所以,任性不仅是观念自由的内在本质,而且是观念自由的价值所在,因为观念自由不只是实在自由的源泉,它更是促成主体能力开发和自我实现的根本动力。因此,虽然区分观念自由与实在自由的不同、树立观念自由与实在自由之间的必要界限非常重要,但坚决框住观念自由及其任性,彻底封死观念自由向实在自由的通达,则又大错特错了。因为缺失了观念自由,不仅实在自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且根本不会有实在自由本身。所以,力图超越各种限制的观念自由是自由和创新的精神与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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