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AI“偷脸” 规范短剧生态

2026-05-0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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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某视频网络平台高调宣布推出“AI艺人库”,称已有超百位艺人入驻,更抛出“未来真人实拍可能会成为‘非遗’”的论断。此举瞬间引爆舆论,多位艺人紧急发声否认授权,观众则直斥此举将造成“数字泔水”泛滥。这场舆论风波中,艺人“入驻”被曲解为“授权”,不禁再次引发社会对AI技术在内容制作领域应用的合法性担忧。事实上,在此之前,短剧行业AI“偷脸”乱象早已引起社会广泛讨论,不少短剧制作无视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擅自将短剧角色的人脸偷换为知名演员乃至普通大众。AI“偷脸”泛滥严重侵害了自然人的肖像权、声音权益等标识性人格权,阻碍短剧行业健康发展,其法律治理刻不容缓。

  AI“偷脸”引发的人格权保护危机

  随着生成式AI与网络微短剧产业深度融合,AI“偷脸”侵权行为在短剧领域大规模蔓延,引发数字时代人格权保护的系统性危机。AI“偷脸”,即微短剧制作过程中,相关主体未经自然人授权,运用深度合成技术抓取、复刻、篡改、融合自然人面部特征,并植入短剧角色进行公开传播、商业利用的违法行为。目前,常见的AI“偷脸”有两类,一种是复刻型“偷脸”,即通过AI技术制作与权利人肖像高度一致的“脸替”,也是目前行业最典型的侵权形态;另一种“偷脸”形式则更为隐蔽,行为人往往通过“垫图”(抓取网络照片后微调)或“融脸”(融合多人面部特征)方式,游走于“像与不像”的灰色地带,以规避侵权责任。

  目前来看,AI“偷脸”可以极低的技术成本实现对自然人个人信息、肖像的规模化盗用,自然人的人格权极易因此受到全方位侵害。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一千零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AI”偷脸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制作、使用权利人的肖像,构成肖像权侵权;“偷脸”多伴随着“偷声”,行为人同时通过AI合成技术克隆权利人的音色、语调与语言习惯,则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不仅如此,在“脸替”制作过程中,行为人通过AI技术擅自使用自然人的人脸、声音等敏感个人信息,甚至将普通人作为“脸替”制作的免费素材库,侵害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除此之外,AI“偷脸”也极易引发衍生损害,如将权利人肖像用于反派角色,以丑化、侮辱等方式侵害权利人名誉权;频繁盗用知名演员的人脸,导致其肖像商业价值被稀释,遭受财产损失。

  宏观上,AI“偷脸”也将对行业生态、数字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冲击。肆意盗用人脸将严重消解行业信誉与用户信任,冲击真人表演的艺术价值,破坏文艺创作生态;也极易催生人脸信息非法交易黑色产业,放大数据安全风险,破坏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秩序。因此,若放任此类侵权行为蔓延,将导致数字内容产业误入歧途,破坏数字经济的市场秩序与法治环境,最终阻碍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AI偷脸”泛滥的原因分析

  AI生成技术加剧人格标识的离身化。数字人生成技术的迭代与普及,从根本上改变了人格标识的产生方式,加速了人格标识的离身化。传统肖像、声音的制作过程遵循先有真实人像、声音,后有符号载体的记录逻辑。而AI“偷脸”中被盗用的权利人肖像、声音,则是数字技术原生出的权利人分身,这一生成过程摆脱了对真实人像、真人活动的依赖,权利人的肖像、声音可脱离其意志、行为被应用于任何场景当中。由此可见,数字生成技术极大地削弱了个人对其自身人格标识的控制力,AI“偷脸”可直接绕过权利人,将其形象、声音应用于权利人未曾真实参演的场景当中。AI技术导致的人格标识离身化加剧,正是AI“偷脸”行为泛滥的技术诱因。

  短剧行业“侵权成本收益”结构性失衡。低成本、高收益是AI“偷脸”行为泛滥的主要经济诱因。相比聘请真人参演,AI技术的规模化应用可大大降低了短剧的制作成本和制作周期。传统真人短剧成本动辄数十万、周期数月,而AI短剧成本可骤降至5-12万元,周期压缩至数天。不仅如此,盗用明星“脸替”成为短剧快速引流,获取高额回报的捷径。相比之下,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远低于收益,平台限期下架、停更等处罚措施,威慑力显著不足。正因如此,获取授权在部分从业者看来,从必要成本变成了“可逃脱的负担”,侵权方善用“先上线、后处理”,换壳上传的“游击战术”,AI“偷脸”屡禁不止。

  短剧平台“守门人”职责的异化与缺位。平台作为AI短剧上线传播的关键通道,是阻断AI“偷脸”侵权行为的守门人,其合规性审查乏力,是滋生侵权的重要原因。一方面,AI侵权技术的快速迭代与短剧内容的海量供给,客观上增加了平台审核难度,从直接复刻到“垫图”“融脸”,传统审核技术存在精准识别的困难。另一方面,平台可通过侵权短剧的高流量获取广告分成、用户增加、付费充值等可观收益,在这种深度利益绑定关系之下,平台缺乏合规审核的主动性,甚至会以审查难度大为托词,转主动事前审核为被动等待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本应承担“守门人”职责的平台反沦为AI“偷脸”行为的纵容者。

  2026年3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的一起AI换脸短剧“神似”知名演员的肖像权纠纷案,明确了肖像权侵权不要求AI生成形象与权利人肖像完全一致,只要一般公众或特定群体能够识别即可。这一定义将“高度相似”的AI换脸明确纳入侵权范畴。向市场传递了强烈信号:“技术巧合”不能成为侵权借口,平台必须对上线内容履行与其技术特征和传播影响相匹配的审查责任。

  AI“偷脸”乱象的治理对策

  强化行业监管,建立适配AI短剧产业特点的备案审核制度。当前微短剧行业已形成统一备案标准,按投资分级实施监管,成本低于100万的微短剧无需广电部门审核备案。然而,AI短剧成本大多远低于备案所要求的最低投资标准,极可能为逃脱行业监管、肆意制作和发布侵权内容。为此,应另行设置适配AI短剧实际成本水平的备案投资分级标准,考虑到AI短剧成本通常仅为同类真人短剧的1/5至1/10,可将普通和重点AI短剧备案门槛适度降低。此外,行业主管部门需同步强化AI短剧内容审核,落实AI生成内容标识义务,加强侵权内容治理,助力AI短剧从量增转向质优。

  完善裁判规则,明确短剧制作主体的权利保护注意义务。就可识别性认定而言,在“脸替”与权利人外形相似程度较为模糊的情形下,应考察“脸替”的制作过程,包括是否使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使用了权利人的肖像特征、制作指令是否明确指向权利人等。过错认定方面,制作方不得以技术黑箱为由逃避合理的注意义务。一方面,制作方应当承担合理的审查对照义务,若制作方使用了权利人的肖像特征数据,则制作方有义务对照“脸替”与权利人外形以确定二者之间是否存在较高相似性。另一方面,制作方应履行标识义务,向公众标识“脸替”为人工智能合成内容,以避免引发混淆。

  压实平台责任,强化“守门人”责任和审核义务。平台作为内容传播的核心枢纽,需履行与其技术能力、传播影响力、收益规模相匹配的审查义务。具体而言,平台应建立前置授权核验机制,将取得AI短剧角色的肖像权、声音权合法授权并上传授权证明,作为内容上线的必备要件,无合规授权的短剧内容则不予上架。此外,平台应加大技术投入,搭建肖像、声音生物特征识别比对数据库,优化算法模型,提升对“垫图”“融脸”等隐蔽侵权行为的自动化识别和拦截能力。平台未履行审查义务致使侵权内容上线传播,或审查发现侵权内容后未及时采取删除、下架等处置措施,应就侵权行为与制作方承担连带责任。平台屡次出现侵权内容、怠于履行审核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I技术快速迭代开辟了文化产业数字化转型的广阔道路,但也对人格权保护提出诸多挑战。技术从来不是侵权的挡箭牌,产业创新亦不能以牺牲人格尊严为代价。未来,杜绝AI“偷脸”等技术滥用行为,有赖于法律规则清晰明确,平台责任切实归位以及行业合规共识的真正形成。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李想】